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重附民,96,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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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 告 己○○
庚○○
上二人送達
被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12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四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告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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