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重附民上,81,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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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楊專成即義成企業社
被上 訴人 美實巧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重附民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捌佰柒拾伍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五釐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㈣、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陳述、證據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自訴不受理,經上訴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原審依上開規定,就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當。

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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