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附民,91,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乙○○
丁○○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92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其起訴範圍僅限於違反醫師法部分,被告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對象張秀鳳,係死於心房間隔脂肪肥厚症併發心律不整,為自然死亡,與被告違反醫師法之犯行,並無因果關係,被告並不成立過失致死罪,檢察官亦未就過失致死部分起訴,此有起訴書一份附卷可稽,從而張秀鳳並非被告違反違反醫師法案件之被害人,被告等人雖為被害人張秀鳳之繼承人,主張被告因執行醫療業務行為過失致張秀鳳於死,被告等人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與起訴事實不符,則揆諸前述說明,原告等人自非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等提起之本案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蔡勝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