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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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