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上易,648,2008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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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0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四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而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同年七月四日生效施行之同條第二項並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此屬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

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

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在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至十九日期間,打電話給B男的對話內容為:「被告:林先生ㄜ,竹山高中學生妹光碟片我要訂購。

B男:訂片子,我聽不懂,你是被騙了吧,我是住家。

你在哪個網站看到的?被告:我在網路上看到的,在YAHOO的網站上看到的。」

等語(聲搜卷第十七頁),及被告打電話給A女的對話內容則為:「被告:光碟預購中。

A女:是什麼內容,你怎麼沒跟我說。」

、「被告:我問你光碟有沒有看過?只有這樣子,你有看過嗎?A女:很正常有什麼東西嗎?你有另外拍什麼嗎?斗六拍的那些東西?我問你衣服的問題,你寫那個是什麼意思,你放在坪頂路口幹嘛?被告:你拿到是不完全版,我會再寄給妳。」

、「被告:光碟妳沒看到ㄜ?A女:什麼光碟?我問你是怎麼回事?為什麼會有人打電話到我家訂光碟……」、「被告:找脫光光的,脫光光妳不曉得是誰?我再請人送過去。

A女:找誰?誰脫光光?我們這裡沒這個人。」

等語(聲搜卷第十七至十九頁)。

再對照B男於警詢時供稱:「差不多是今年九月十六日晚上八、九點的時候,犯嫌打電話來我家說要訂購光碟片。」

「(問:犯嫌甲○○大約都幾點打電話至你家騷擾?)約晚上凌晨二至四點。」

等語(偵卷第十六、十七頁),以及A女於警詢時供稱:「(問:妳要告他恐嚇情形為何?)我有看過他拍我日常生活的DV錄影帶,事後我要他刪掉,我跟他提分手,我怕他有拍其他東西。」

等語【偵卷第十二頁),及扣案之A女裸體影像等行為。

即可證明被告在上揭期間,打電話給A女、B男,意在迫使A女與其聯繫、復合,否則將在網路上散布其所拍攝之A女裸體及性器官特寫之影片,致使A女、B男心生恐懼。

詎原審不察,竟諭知被告無罪,為此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決云云。

三、經查:原判決就檢察官上訴部分,已於原判決理由欄貳、五詳予說明:㈠從被告在上揭期間,打電話給B男的對話內容為:「被告:林先生ㄜ,竹山高中學生妹光碟片我要訂購。

B男:訂片子,我聽不懂,你是被騙了吧,我是住家。

你在哪個網站看到的?被告:我在網路上看到的,在YAHOO的網站上看到的。」

等語(聲搜卷第十七頁),被告只是向B男表示要訂購竹山高中學生妹光碟片,並沒有對B男恫嚇說如果不同意其與A女交往的話,要在網路上散布A女的裸體影像;

再者,被告打電話給A女的對話內容則為:「被告:光碟預購中。

A女:是什麼內容,你怎麼沒跟我說。」

、「被告:我問你光碟有沒有看過?只有這樣子,你有看過嗎?A女:很正常有什麼東西嗎?你有另外拍什麼嗎?斗六拍的那些東西?我問你衣服的問題,你寫那個是什麼意思,你放在坪頂路口幹嘛?被告:你拿到是不完全版,我會再寄給妳。」

、「被告:光碟妳沒看到ㄜ?A女:什麼光碟?我問你是怎麼回事?為什麼會有人打電話到我家訂光碟……」、「被告:找脫光光的,脫光光妳不曉得是誰?我再請人送過去。

A女:找誰?誰脫光光?我們這裡沒這個人。」

等語(聲搜卷第十七至十九頁),被告也同樣沒有對A女恐嚇說如果不復合,要在網路上散布先前交往時所拍攝A女的裸體影像,讓A女難堪,以毀損A女名譽這樣的話。

㈡上情再對照B男於警詢時供稱:「差不多是今年九月十六日晚上八、九點的時候,犯嫌打電話來我家說要訂購光碟片。」

「(問:犯嫌甲○○大約都幾點打電話至你家騷擾?)約晚上凌晨二至四點。」

等語(偵卷第十六、十七頁),以及A女於警詢時供稱:「(問:妳要告他恐嚇情形為何?)我有看過他拍我日常生活的DV錄影帶,事後我要他刪掉,我跟他提分手,我怕他有拍其他東西。」

等語(偵卷第十二頁),同樣沒有提到被告在上述期間,打電話至A女家時,有恐嚇如果A女不繼續與其交往的話,要在網路上散布A女裸體光碟這樣的事情。

反而,從上開B男、A女的警詢供述來看,B男對被告之撥打電話不滿,是因為被告常在三更半夜撥打電話,令其感到困擾;

而A女感到困擾的是,分手後,被告還保有其二人交往期間所拍攝A女的裸體影像光碟。

雖然被告在上開電話中曾提到「光碟預購中」,但這樣一句話,很有可能只是被告會像上述打電話給B男一樣,打電話去說要訂購光碟,騷擾A女,造成B男、A女的困擾;

且其語義亦非明顯表示被告有對A女為「將在網路上散布A女裸體影像光碟」此惡害通知一事。

因此,本案仍存有疑竇,尚不能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起訴之恐嚇情事。

㈢至於扣案之A女裸體光碟,充其量只能證明被告與A女交往期間,被告有錄製A女的裸體影像,而不能積極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恐嚇犯行。

從而,公訴人前揭上訴理由所稱之事項,均經原審審酌,並於原判決理由中詳予說明,其認事用法,就形式觀之,並無違誤。

而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並未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首揭判決意旨,本件檢察官之上訴顯不符法定上訴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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