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沈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