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乙○○係「杏林醫院」(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路二十號
- 二、乙○○又承前揭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 三、乙○○明知病患楊宙(業經原審判決六月確定)並未因惡性
- 四、嗣因國泰人壽公司對楊宙提起告訴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被告乙○○主張本案與台灣高雄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1號、
- 二、證據能力方面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 (二)查被告對於公訴人所舉供述證據或書面證據,均未爭執其
-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證人、鑑定人
- (四)本件被告乙○○、甲○○、丙○○之供詞對其他共同被告
- 貳、實體部分
- 一、犯罪事實一
- 二、犯罪事實二
- 三、犯罪事實三
- 四、論罪科刑
- 五、原審因予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後第二十八條、修正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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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曾慶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9號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83、12954、12962、13779、13982、14206、14207、95年度偵字第552、4077、5711、5848、6660、73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係「杏林醫院」(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路二十號)院長兼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明知健康保險卡(以下簡稱健保卡)僅係供個人實際因為疾病、傷害等事故,需要醫療服務而使用為前提,竟為求提升其知名度,以爭取競選立法委員,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間,與胡博森、陳明鳳、陳冠穎(原名陳清祥)、林志遠、陳文洲、賴瑪莉等人(均已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胡博森、陳明鳳、陳冠穎、林志遠、陳文洲等人負責收集居住於雲林縣二崙鄉、褒忠鄉等地如<附表一>所示李樹菊等十四人(另由檢察官偵辦)之健保卡予乙○○,並向乙○○收取每張健保卡刷用一次新臺幣(下同)六十元或一百元之報酬。
而乙○○在李樹菊等人未實際因病至「杏林醫院」就醫情況下,仍將李樹菊等人不實之門診紀錄,登載於其職務上所作成之病歷上,並由賴瑪莉以此虛偽不實之病患門診資料,向址設臺南市○○路九十六號之「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南區分局」)申報醫療費用,致使「健保局南區分局」陷於錯誤而撥發醫療費用共計十四萬八千二百四十四元,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南區分局」對於特約醫事機構管理及核發醫療費用之正確性。
二、乙○○又承前揭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公司」)業務員張秀琴、甲○○二人,及李緯騰、廖慶隆、胡博森、陳明鳳、童翠玉等人(除甲○○外,餘均經原審另行審結),均明知<附表二>所示周成等人,並未實際因病至「杏林醫院」住院,竟由張秀琴介紹沈增國、沈家榛、沈宛葶、張凰書、林采樺等假病患(均另由檢察官偵辦),甲○○則介紹丙○○(原名廖健宏)、林愷毅(原名林文祥)、楊玉瓊、王俊瑋等假病患(除丙○○外,餘另由檢察官偵辦),李緯騰與廖慶隆則介紹陳松柏、蔡美鶯等假病患(除陳松柏外,餘另由檢察官偵辦),胡博森介紹許嘉容、周成、廖浴成等假病患(除許嘉容外,餘另由檢察官偵辦),陳明鳳介紹假病患塗淑貞(另由檢察官偵辦),童翠玉介紹假病患陳明鳳,另有假病患楊永源,以及「杏林醫院」護士李秋韻、劉佳慧、許婷怡、吳玉蘭、賴瑪莉等人,亦自行找尋乙○○配合,由乙○○指示護士劉佳慧、許婷怡、許玉姍、李秋韻、吳玉蘭、廖沛晴等人分別配合製作並登載<附表二>等人虛偽不實之住院護理紀錄及病歷資料後,再由乙○○開立虛偽不實之住院診斷證明書交予各該假病患,持向各該保險公司請領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金,賴瑪莉則以此虛偽不實之病患住院資料,向「健保局南區分局」申報醫療費用,致使「健保局南區分局」陷於錯誤而撥發醫療費用共計六十九萬八千八百十八元(詳如<附表二>),亦使各該保險亦陷於錯誤而支付保險金(詳如<附表三>),足以生損害於「健保局南區分局」對於特約醫事機構管理及核發醫療費用之正確性,以及足以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對於保險業務管理及風險評估之正確性。
三、乙○○明知病患楊宙(業經原審判決六月確定)並未因惡性腫瘤至「杏林醫院」住院,為使楊宙得以順利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乃承前揭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並與楊宙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乙○○於其醫療業務上作成之病歷資料與診斷證明書上,虛偽登載楊宙因罹患右側乳房惡性腫瘤住院之不實事項,並指示護士劉佳慧、許婷怡、許玉姍、李秋韻、吳玉蘭、廖沛晴等人分別配合製作不實之住院護理紀錄與病歷資料,乙○○再將台灣地區婦幼衛生中心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出具之病理學檢驗報告,原檢查結果為「良性腫瘤,未發現癌細胞」,變造為「罹患惡性腫瘤」,供楊宙向國泰人壽公司詐領共一百三十四萬二千九百元保險給付(詳如附表四所載)。
嗣因國泰人壽公司發覺有異,不再受理由「杏林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之保險理賠申請,乙○○乃因應楊宙之要求,偽造或變造永仁醫院、竹山秀傳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臺灣地區婦幼衛生中心檢驗報告後,均交由楊宙持向國泰人壽公司詐領共一百三十一萬六千元保險金(詳如附表四所),乙○○則以此虛偽不實之病患住院資料,向「健保局南區分局」申報醫療費用,使「健保局南區分局」陷於錯誤而撥發醫療費用達一萬三千八百五十四元(起訴書誤載為三萬六千五百六十五元),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人壽公司對於保險業務管理及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健保局南區分局」對於特約醫事機構管理及核發醫療費用之正確性。
四、嗣因國泰人壽公司對楊宙提起告訴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繼續追查,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前往「杏林醫院」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假病患之病歷後,自動檢舉上揭一、二,及三中有關楊宙以外之部分;
上揭一、二、三之部分並均經「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乙○○主張本案與台灣高雄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1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矚上字第6號常業詐欺案件(以下簡稱前案)有同一事件關係,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云云。
惟查:被告在台灣高雄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1號業詐欺案件中,係基於竹山秀傳醫院受僱醫師之身分,在其業務上所作成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診斷記載欄」、「鑑定結果欄」、「重新鑑定欄」虛偽登載「符合身心障礙等級所列之障礙類別」「不需要重新鑑定」,並將該等不實鑑定表交由不知情之竹山秀傳醫院逕寄往各客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依規定製發身心障礙手冊,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現上訴最高法院中,而本件係被告以杏林醫院院長身分,收集健保卡,盜刷,詐領健保費、保險費,犯罪時之身分、手法、態樣不同,且被告於離開竹山秀傳醫院後,其共犯林永程另覓國軍台中總醫院復健科主任朱逸民賡續犯罪,被告乙○○已無參與,有該案判決可證,故該時被告偽造文書、詐欺犯行應告終止,其在杏林醫院另為本案犯罪行為,係脫離原共犯林永程,獨立作業,參與人員與前案之共同正犯不同,所偽造之書類不同,詐欺對象及手法均不同,應係另行起意,故本件與前案應非同一事件,無一事不再理問題,合先叙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對於公訴人所舉供述證據或書面證據,均未爭執其等之証據能力,本院斟酌該等證據應具有適當性、可信性,且其等所供情節確為證明被告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得為證據。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證人身份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份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份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份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
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份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份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百十九條之六第二項、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其身份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
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份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
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份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份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6台上3527判決參照)。
(四)本件被告乙○○、甲○○、丙○○之供詞對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審判外陳述,且未具結,惟本院審理時已給予詰問之機會,被告乙○○、告丙○○均表示不欲詰問,被告甲○○僅簡短詰問乙○○,惟乙○○所證述與其先前之陳述不符,而乙○○先前之陳述較完整,且無甲○○在旁之壓力,應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甲○○犯罪所必需,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同案被告甲○○、丙○○之供述,因已予詰問機會而未詰問,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㈠訊據被告乙○○否認上開事實。
惟查:被告乙○○於原審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已坦認屬實,且經同案被告胡博森、陳明鳳、陳冠穎、林志遠、陳文洲、賴瑪莉、李秋韻、劉佳慧、許婷怡、許玉姍、廖佩晴、吳玉蘭於偵查中結證明確,另由<附表一>所示假病患李樹菊、林廖秀綢、鍾進興、鍾廖波玉等人於偵查中供稱:去過杏林醫院,但不超過五次,載我們去的人說交健保卡就可免費看病拿藥等語(見J1卷第十九頁),及張許省、陳金龍、陳彥霖、陳昱安、陳茂松、張義龍、林淑真於偵查中供稱:有去過杏林醫院二、三次等語(見J1卷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二頁),李柯愛於偵查中供述:去過杏林醫院四、五次,並非每次都去,胡博森說可以交健保卡給他去拿藥(見J1卷第十七頁)等語,再互核卷附「健保局南區分局」提供之就診累計紀錄表,可知「杏林醫院」向「健保局南局分區」申報<附表一>李樹菊等人就醫次數,少則十餘次,多則達三十餘次,與李樹菊等人實際門診次數相距甚遠,堪認李樹菊等人之門診紀錄確實造假無訛。
此外,復有<附表一>所示假病患之病歷資料在卷可資參佐,被告乙○○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犯罪事實二㈠被告乙○○部分訊據被告乙○○否認上開事實,辯稱:病患住院一定要親自到院,如外出要請假云云。
惟查:被告乙○○於原審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已坦認屬實,且經同案被告張秀琴、李緯騰、廖慶隆、胡博森、陳明鳳、童翠玉、楊永源、許嘉容、陳松柏、李秋韻、劉佳慧、許婷怡、許玉姍、廖沛晴、吳玉蘭、賴瑪莉等人於偵查中證述綦詳。
此外,復有<附表二>所示假住院病患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住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健保南醫字第0950035700號函暨所附之「杏林醫院虛浮報應追回金額明細表」(見原審卷三第三至五頁)、該局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健保南醫字第0960005683號函覆稱已核定丙○○及呂程鈺梅(即<附表二>編號55及86)為虛浮報應追回醫療費用(見原審卷三第六十四、六十五頁)、住院病歷暨護理紀錄、各該保險公司提供<附表三>被保險人之保險申請資料在卷可資為憑,被告乙○○犯罪事證明確。
㈡被告甲○○、丙○○⒈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介紹丙○○、林愷毅、楊玉瓊及王俊瑋等假病患供同案被告乙○○製作不實之住院診斷證明書,被告丙○○亦矢口否認有配合同案被告甲○○、乙○○製作不實之住院診斷證明書,被告甲○○辯稱:我兒子丙○○去杏林醫院住院時,我剛好因腰椎及頸椎在臺北住院開刀,當我出院回家後,我兒子才拿這些住院證明給我看,我想說有這些證明,應該有去住院,所以就拿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至於其他三名客戶林愷毅、楊玉瓊及王俊瑋,是他們拿住院證明來告訴我說他們住院,我只是代為向公司申請理賠,事實上他們到底有無住院,我並不知情,我從未與乙○○面對面拿診斷證明云云。
被告丙○○則辯稱:我於九十三年間車禍時,確實有去杏林醫院住院,公司打卡記錄不實云云。
⒉有關犯罪事實認定方面⑴被告甲○○、丙○○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調查站自承:「(妳兒子丙○○實際上有無在杏林醫院或其他醫療院所就診及住院?)都沒有」、「(前述杏林醫院開立丙○○因為腦震盪,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住院五日,係偽造的?)是的,該份診斷證明書是偽造的」、「(你係透過何人介紹知悉杏林醫院乙○○醫師有協助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我是透過林內鄉友人張治琴告知介紹下,才知道乙○○醫生有協助他人開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除你兒子外,有無協助其他人取得杏林醫院乙○○開立之不實診斷證明書,並據以申請壽險保險金?申請金額若干?)我還有協助我國泰人壽客戶崙背鄉民林文祥、林內鄉民楊玉瓊及斗六市民王俊偉(應為王俊瑋之誤繕)等三人,在九十三年八、九月間,由我本人拿該等三人健保IC卡至杏林醫院找乙○○醫師,由乙○○醫師刷該等三人健保IC卡後,並開立不實之住院醫療收費單據及不實診斷證明書給我,並收取每份不實診斷證明書五六千元餘元不等之金錢做為代價,該等三人以乙○○開立之不實診斷證明書,由我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保險金,林文祥及楊玉瓊申請並領取保險金約四、五萬元,王俊偉部分約領取二萬餘元」、「(妳協助妳兒子丙○○及林文祥、楊玉瓊、王俊瑋等人取得不實診斷證明書並詐領國泰人壽保險金,妳有無從中取任何好處?)我兒子的保險金係因為要減輕我因為頸椎手術之費用及家庭費用開支,其他三人林文祥、楊玉瓊及王俊瑋之保險金是用來繳交保險費用,部分金額用來償還我代為墊付之保險費」等語(見L卷第八十九頁);
於偵查中自承:「(妳兒子丙○○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九日,是否至杏林醫院住院?)沒有」、「(當時情況如何?)因為我到台北開刀裝支架必須高額費用,且經濟上不夠寬裕,所以我直接拿丙○○的健保卡找乙○○開不實住院診斷證明,拿此診斷證明向國泰人壽請領保險金四萬多元」、「(尚有幾次向乙○○索取不實診斷證明?)林文祥他無資力支付保險金,我就拿林文祥的健保卡給乙○○,索取不實住院診斷證明,再向國泰人壽請領保險金,用來支付保險費用,林文祥的保費是由他母親支付,但付不出來,是我告知他這樣訊息,並向她要保險卡。
楊玉瓊因為向我借四、五萬元無法償還,所以我告知她這樣訊息,並向她要健保卡給乙○○醫生索取不實住院診斷證明,再向國泰人壽請領保險金,用來償還我的債務,但仍欠我二萬元。
王俊瑋他是單親家庭,交不出保費,所以告知他這樣訊息,並且拿他的健保卡向乙○○索取不實住院診斷證明,再向國泰人壽請領保險金。
我兒子丙○○如前面所述」等語明確(見L卷第九十六頁以下)。
則甲○○於本院辯稱從未與乙○○面對面談偽造診斷證明之事一詞,即不攻自破。
⑵另被告丙○○於調查站亦坦認:「(你是否曾到斗六市○○路二十號杏林醫院看診?是否曾在該院住院?因何病住院?詳情為何?)我未曾到杏林醫院看診,也不曾在該院所住院」、「我在九十三年間車禍,我將我的健保卡交付給我媽媽甲○○,我車禍實際上是前往斗六民生路元吉綜合醫院就診住院,但是後來我媽媽甲○○告訴我,若是有人問起,就說是杏林醫院就診住院,所以詳細情形要問我媽媽才知道...」等語(見A卷第四十頁);
於偵訊中自承:「(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到三月十九日,是否住院?住何醫院?)有,住在斗六市○○路元吉醫院,住將近一星期,時間大約在農曆年後沒多久」、「(是否有住過或去過杏林醫院?)沒有」、「在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時,我母親有提及杏林醫院,如果有人問起,叫我回答杏林醫院」等語不諱(見A卷第四十五、四十六頁)。
及於偵查中證述:「(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九日,是石在杏林醫院住院?)沒有在杏林醫院住院,也沒有去過杏林醫院」等語屬實(見A卷第四十七頁)。
而觀諸丙○○上開所述,回答切題,語意前後連貫順暢,顯然被告丙○○對調查人員之提問,業已清楚內容並了解意義,是其以聽覺幾近失聰云云資為抗辯,自不足採。
⑶況且,尚有同案被告乙○○於偵查證述:王俊瑋、楊玉瓊、廖健宏之診斷證明書,確實是虛偽不實,他們應當都是甲○○之客戶,都並未住院,是甲○○要求這樣做的等語(見B卷第九十七頁),及於審理中證述:「(丙○○、林文祥、楊玉瓊、王俊瑋這四個人的診斷書是否為不實的診斷書?)我在檢察官跟調查站說的都是實在的,但是現在我已經忘記當時確實住院的人是什麼人」、「(請庭上提示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五四號B卷第五十二頁,你說這些不實的病歷及診斷證明書是配合甲○○所開的,是否實在?)我當是有應甲○○的要求開立這些不實的病歷及診斷書,但是我並沒有取得利益」、「(請提示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二號偵查卷第四十二頁表格,這張表格是否是你們要向健保局請領要用的?)是的」、「(表格上面有記載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到三月十九日申請的時間,上面關於檢查的記載是否代表這個病患有去醫院做這些檢查?)如果確實有住院就有做這些檢查,這些是住院的常規檢查」、「(你的意思就是說這個病人有住院也有做這些住院檢查?)如果有確實有住院就會做這些常規檢查」、「(你之所以會這樣填載,是因為這個病人有來住院?)是的。
但是我們跟健保局申請的金額,健保局要核發多少,那是健保局的事情」、「(剛才提示的表格上面記載的廖健宏就是丙○○,你剛才說丙○○的病歷表的內容是不實在的,是應甲○○的要求寫的,為何所言前後不符?)我沒有說丙○○確實有住院,病人可能有來做這些常規檢查,但病人實際上做完檢查後有無有住院,以及住了多久,是以在檢察官那邊陳述為主」、「(你有無幫丙○○看過病?)沒有印象」、「(你在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的偵訊筆錄中表示甲○○經手的包括廖健宏等數位病患所提出的診斷證明書都是虛偽不實的,虛偽不實的內容為何?)病人住院紀錄的話,病人一定會到醫院來辦住院手續,至於實際上住院的天數,我現在已經忘記了。
虛偽不實的部分就是指病人實際住院的天數,跟健保局申請的費用部分不符」等語綦詳,核與被告甲○○及丙○○前述自白及證述相符,被告丙○○辯稱公司打卡記錄不實,他有住院一節,應無可採。
⑷至於被告丙○○聲請傳訊之證人即其僱主范聖融於審理中雖證述「(是否記得你在九十四年十月時,有人麻煩你填寫一張證明書,證明丙○○在九十三年三月有請假六天?)我沒有印象」、「(請庭上提示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二0七號偵查卷第二十頁,...,這份是否為你們公司所出具的?)是的,是我本人填寫的」、「(為何當時會填寫這份證明書?)我記得丙○○是在三月份左右發生車禍,我也有到斗六杏林醫院看丙○○,這份證明書是事後丙○○請我補的」、「(所以證明書上面記載內容都是實在的?)是的」等語。
然由該紙證明書上載書立之日期為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距離證明書上載丙○○住院時間,已事隔一年七月,范聖融竟能明確書立被告丙○○住院期間,可信性已令人存疑,是其於審理中對該紙證明書內容所為之擔保,可信與否同亦有疑。
再由范聖融另於原審證述:「(證明書上面有寫『因人員未留存其他的打卡紀錄,即拿其他月份的打卡資料竄改紀錄』,為何要叫你特別補這段話?)現在我也不知道當初為何會寫這一張,他叫我寫這張,我就寫這段時間...」、「(你的意思是說證明書上寫說打卡資料經過竄改,是丙○○跟你講的,不是經過查核之後才寫的?)是的」、「(證明書上記載車禍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是否實在?)...日期是我跟丙○○討論之後決定出來的」、「(丙○○有無拿什麼證明文件給你看,證明這段時間他住院?)沒有」等語,足見證明書上所載丙○○住院及期間,均為證人事後應丙○○要求,且經丙○○告知而填寫,並非出於證人親自見聞。
是該紙證明書所載,及證人經原審提示該紙證明書後,依循上載之內容所為有關被告丙○○住院等證述,自均無法採信。
⑸另證人林愷毅、王俊瑋、楊玉瓊於審理中雖均證述確實因受傷而前往杏林醫院住過院等語,然①由林愷毅所述受傷情形為「手跟腳擦傷,骨頭沒有斷,外傷沒有縫合,腰椎沒有受傷,頭部有撞到,感覺想吐」,足見傷勢並不嚴重,是否須要住院達四日,已然可疑。
再由卷附杏林醫院所載林愷毅受傷情形,除雙膝挫傷、雙下肢擦傷外,尚有「右髖部撕裂傷8Ⅹ2公分、腰椎扭傷、外傷紋縫合」等傷勢,惟頭部並未受傷,與林愷毅所述顯然不相合。
另參諸證人乙○○於審理中亦明確證述,沒有印象林愷毅有住過院等語。
堪認林愷毅證述因傷住過杏林醫院等情,均屬杜撰。
②由王俊瑋所述受傷原因為「騎機車滑倒」,與卷附杏林醫院護理紀錄所載為「不慎與對方來車發生擦撞」,二者已然不符。
再者,倘王俊瑋確與他人發生擦撞而受傷,且傷勢嚴重到須住院,豈會毫無報案紀錄,或提供對方資料供原審憑查,顯見有無受傷已不無可疑。
再由王俊瑋所述傷勢為「左手臂擦傷、外科手術縫合約2公分左右、頭部受到撞擊,但檢查後自覺並不嚴重」,足見縱有受傷,傷勢亦非嚴重到須住院五日之程度。
況且王俊瑋亦證述,住院期間,白天回去,晚上回來住院等語,由王俊瑋白天均可返家,與常人無異般地自由活動,益可證並無住院之必要及事實。
③由楊玉瓊證述受傷原因及情形,第一次為「騎腳踏車在鐵軌上滑倒,右大腿及小腿擦傷,未作任何手術縫合」,第二次為「騎機車時,因旁邊車輛經過,導致車子重心不穩而摔倒,身體多處受到擦傷,頭部右側及胸部遭到撞擊,但未施作手術縫合」,與杏林醫院紀錄,第一次受傷原因及情形為,「騎機車與其他車輛相撞,臉部撕裂傷,額頭挫傷合併淤腫,外傷縫合」,第二次為「騎摩托車外出,與人發生車禍,撞到後頭部,...,經外科縫合」,二者相異甚遠,所證已難憑採。
再者,證人乙○○亦指證,並不記得楊玉瓊此名病患等語明確,堪認有關楊玉瓊受傷住院等情,亦屬虛偽。
⑹此外,復有丙○○、林愷毅、王俊瑋及楊玉瓊等人之住院病歷暨護理紀錄、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住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及各該保險公司提供<附表三>被保險人之保險申請資料在卷可資為憑,被告甲○○、丙○○犯罪事證明確。
三、犯罪事實三㈠訊據被告乙○○否認上開事實,辯稱:沒有變造竹山秀傳、永仁醫院關於楊宙的診斷證明書云云。
惟查:被告乙○○於偵查中坦認:「(提示:杏林醫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開立之楊宙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乙份,你是否認識斗南鎮民楊宙?關係為何?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至二十八日計二十天及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至二十日計十九日,有無實際因病住院之事實?)楊宙係我看診之患者,並無私交,楊宙曾因右側乳房腫瘤前來杏林醫院看診,實際上就診有二次,每次均住院四、五天,但因楊宙有向壽險公司投保,為請領保險醫療補助,所以向我要求配合分別開立住院二十日及十九日之二張乙種診斷證明書,作為申請壽險醫療給付之憑證,其中病歷及診斷書載明右側乳房惡性腫瘤第一期(扁平細胞癌)等症狀均是不實開立,實際上診斷為良性腫瘤」、「(提示臺灣地區婦幼衛生中心病人姓名『楊宙』之病理學檢驗報告影本三份,該三份報告內容為何?同一人檢驗報告,為何有三份且內容不一?)病患楊宙之檢體送請台灣地區婦幼衛生中心檢驗結果,判定為良性腫瘤,並出具檢驗報告,我為配合患者楊宙能順利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費,偽造檢驗報告內容為罹患惡性腫瘤,其中楊宙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病理學檢驗報告上蓋有我的醫師章,及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按應為七月七日)之病理檢驗報告,都是由我偽造提供楊宙行使詐領保險費」(見B卷第四十七、四十八頁)、「(有關假病患楊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提出之永仁醫院開刀手術證明及秀傳醫院開刀手術證明,是否你偽造或提供?)當時有幫他修改婦幼衛生中心病理檢驗報告,應該一併有幫他偽造永仁醫院及秀傳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見B卷第一百十九頁)等語屬實。
㈡另已確定同案被告楊宙亦坦認:「(永仁醫院給何人看病?)未去過」、「(你為何有永仁醫院、秀傳醫院診斷書?何人給你的?)是乙○○給我的,我拿杏林醫院診斷書請領保險金三、四次後,他們說不收杏林診斷書,我告訴廖某,廖某再交付給我秀傳、永仁醫院診斷書... 」、「(是否實際在杏林醫住院?)當我如有報住院,白天在醫院,晚上回家,因我幫我子帶孩子,白天我把孫子帶去醫院,晚上帶回家」(見H卷第三十頁以下)等語屬實。
㈢再者,杏林醫院三名護士,分別為證人劉佳慧於偵查中亦結證:「(楊宙經常去杏林看病?)看門診,是神經、肌肉酸痛,他與廖某很熟,經常來找乙○○,我任職期間他有做過假的住院紀錄一、二次,都是拿健保卡來作假病歷資料...」(見C卷第六十六頁)等語;
證人李秋韻於偵查中結證:「(楊宙之住院紀錄為何偽造造?如何得知?)他到醫院表示發高燒,就診後就回去,但我們有依照醫生指示製作住院紀錄、護理紀錄」(見C卷第三十頁);
證人許婷怡於偵查中結證:「...另外楊宙九十二年有關右側乳房,有住院三天,打完點滴後,晚上回去,白天乙○○叫他來...」(見C卷第八十二頁背面)等語明確。
㈣此外,復有變造之台灣地區婦幼衛生中心病理學檢驗報告三紙(見N1卷第十七、十八頁、N3卷第二十頁)、偽造之台灣地區婦幼衛生中心病理學檢驗報告一紙(見N1卷第二十七頁)、偽造之杏林醫院乙診字第92095號診斷證明書(見N3卷第十九、二十五頁)、偽造之杏林醫院乙診字第92256號診斷證明書(見N3卷第二十九頁)、變造之竹山秀傳醫院00000000號診斷證明(見N1卷第十二頁)、偽造竹山秀傳醫院乙診字第6026號、第7031號診斷證明書(見N1卷第二十一、二十六頁)、偽造永仁醫院乙診字第01548、01549號診斷證明書(見N1卷第十五、十六頁)、偽造之護理紀錄(見N1卷第二十八頁至四十二頁)、台灣地區婦幼衛生中心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台婦幼衛字第94006號函覆提供,由杏林醫院檢送楊宙之病理學檢驗報告三紙(見N3卷第三十一至三十四頁)、竹山秀傳醫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三竹秀醫字第930349號函,稱楊宙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至七月二十四日未至原審就診,竹山秀傳醫院乙診字第7031號診斷證明書非原審所開立(見N1卷第四十三頁)、竹山秀傳醫院九十四年三月七日94竹秀管字第940087號函,稱卷附竹山秀傳醫院乙診字第00000000號、第6026號、第7031號診斷證明書,均屬偽造,診斷書上診察醫師印章及印信與原審不符,該病人楊宙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入院接受右側乳房腫瘤切除術,病理報告為良性腫瘤,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出院,該病患在原審僅有此次住院紀錄(見N3卷第十三頁)、永仁醫院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永仁醫字第A3 6號函,稱原審無楊宙之就診紀錄,永仁醫院乙診字第01548、01549號診斷證明書,與本院所製作者有差異(見N3卷第十一頁)、被告楊宙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之要保書、理賠申請書(見N1卷第五頁以下、N3卷第十八、二十三及二十七頁)、被告乙○○以楊宙虛偽不實之住院紀錄,向「健保局南區分局」申報醫療費用之紀錄明細表(見H卷第十六頁、第十八頁)、「健保局南區分局」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健保南醫字第0950035700號函覆稱,杏林醫院浮報病患楊宙自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至四月十一日住院,及自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至十月六日住院,詐領之診療費用為八千零三十八元及五千八百十六元(見原審卷三第三頁、第五頁)等書證在卷可資參佐,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洵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
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
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二、三分別與胡博森、陳明鳳、陳冠穎、林志遠、陳文洲、賴瑪莉、張秀琴、李緯騰、廖慶隆、童翠玉、楊永源、李秋韻、劉佳慧、許婷怡、吳玉蘭、廖沛晴、甲○○、丙○○、楊宙及<附表一><附表二>假病患,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變動,二相比較,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適用修正後第二十八條規定,皆論以共同正犯。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乙○○、甲○○就詐欺取財犯行,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取財罪,然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
而並無證據可證被告乙○○有意賴此詐欺取財方式為生;
另依被告甲○○所供,其係因家中經濟困難,且案發時,適逢其頸椎手術,為減輕開銷,一時失慮,始以丙○○之不實住院紀錄向國泰人壽公司詐領保險金。
而林愷毅、王俊瑋及楊玉瓊等人,則因慮及該三人均已長期投保,僅因一時繳納不出保險費,為防止保險契約失效,因而告知可以此方式請領保險金,用以繳納保險費。
顯見被告甲○○係因家中花費頓時加重,及客戶一時無力繳納保險費等偶發原因而犯案,並非有意恃詐騙為生。
是認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應有未洽,惟因基本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加以審判,並應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乙○○於<附表四>所為偽造印文,均為偽造、變造私文書階段行為,被告乙○○、楊宙偽造、變造私文書、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持以行使,被告甲○○、丙○○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乙○○多次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被告乙○○、甲○○及丙○○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因刑法修正後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等之犯行,因行為後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規定利於被告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舊法論以連續犯。
準此,被告等先後多次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依法加重其刑。
㈣被告乙○○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被告乙○○、甲○○及丙○○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目的在向「健保局南區分局」及向各該保險公司詐欺財物,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又依刑法修正後,已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等所犯數罪,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則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
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被告乙○○,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甲○○、丙○○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㈤公訴意旨雖漏未論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惟起訴犯罪事實已敘明被告乙○○因應楊宙之要求,代為變造及偽造臺灣地區婦幼衛生中心檢驗報告,及偽造永仁醫院、竹山秀傳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判。
又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丙○○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而被告丙○○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加以審酌。
㈥被告甲○○、丙○○,犯罪行為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均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不得減刑之事由,均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二分之一。
並比較被告等犯罪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依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
及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結果應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五、原審因予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後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並審酌被告乙○○身為醫生,擁有相當程度之社會地位,亦兼負社會公益義務及形象,本應依其所受醫療專業知識及倫理教育,為實際需要診治者,據實提供服務,竟為貪圖個人私慾,違背其醫學專業認知及職業道德,偽造、變造病歷等文書,又進而持以行使,使「健保局南區分局」受損害達八十四萬餘元,及使各該保險公司受有損害(詳如<附表三、四>),被告甲○○、丙○○,不知以正途取財,為一己之私而行騙,且迄均未賠償各該保險公司之損失,被告甲○○、丙○○犯後一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殊屬不該,惟被告乙○○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被告甲○○、丙○○尚無前科,素行良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乙○○有期徒刑三年,甲○○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丙○○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並就甲○○、丙○○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附表一>等人之假門診病歷,<附表二>等人假住院病例暨護理紀錄,分別為被告乙○○、甲○○、丙○○等人犯罪所生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甲○○、丙○○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假門診病患│就醫次數│就醫起迄 │健保局核付│
│ │ │ │日期 │總金額(元)│
├──┼─────┼────┼─────┼─────┤
│1 │李樹菊 │17 │93.04.14至│10376 │
│ │ │ │93.09.23 │ │
├──┼─────┼────┼─────┼─────┤
│2 │張桂枝 │17 │93.05.24至│11149 │
│ │ │ │93.10.14 │ │
├──┼─────┼────┼─────┼─────┤
│3 │鍾廖波玉 │15 │93.05.12至│12224 │
│ │ │ │93.09.09 │ │
├──┼─────┼────┼─────┼─────┤
│4 │林廖秀綢 │13 │93.05.26至│9388 │
│ │ │ │93.10.07 │ │
├──┼─────┼────┼─────┼─────┤
│5 │鍾進興 │12 │93.07.17至│8640 │
│ │ │ │93.09.30 │ │
├──┼─────┼────┼─────┼─────┤
│6 │李柯愛 │11 │93.04.01至│10083 │
│ │ │ │93.10.14 │ │
├──┼─────┼────┼─────┼─────┤
│7 │陳金龍 │37 │93.04.24至│17515 │
│ │ │ │93.10.13 │ │
├──┼─────┼────┼─────┼─────┤
│8 │陳彥霖 │36 │93.03.27至│10174 │
│ │ │ │93.10.12 │ │
├──┼─────┼────┼─────┼─────┤
│9 │陳昱安 │26 │93.03.29至│9681 │
│ │ │ │93.10.09 │ │
├──┼─────┼────┼─────┼─────┤
│10│張許省 │23 │93.04.29至│11202 │
│ │ │ │93.10.13 │ │
├──┼─────┼────┼─────┼─────┤
│11│陳茂松 │22 │93.04.29至│10879 │
│ │ │ │93.10.13 │ │
├──┼─────┼────┼─────┼─────┤
│12│張義隆 │22 │93.05.20至│8824 │
│ │ │ │93.10.13 │ │
├──┼─────┼────┼─────┼─────┤
│13│陳 綿 │20 │93.03.29至│8282 │
│ │ │ │93.09.06 │ │
├──┼─────┼────┼─────┼─────┤
│14│林淑真 │19 │93.03.29至│9827 │
│ │ │ │93.10.09 │ │
└──┴─────┴────┴─────┴─────┘
<附表二>
┌──┬─────┬──────┬─────┬───────┐
│編號│假住院病患│假住院起迄日│健保局核付│ 備註 │
│ │ │ │總金額(元)│ │
├──┼─────┼──────┼─────┼───────┤
│1 │周 成 │93.05.14至 │4492 │ │
│ │ │93.05.19 │ │ │
├──┼─────┼──────┼─────┼───────┤
│2 │蔡富鈞 │93.01.02至 │5900 │ │
│ │ │93.01.06 │ │ │
├──┼─────┼──────┼─────┼───────┤
│3 │黃立丞 │93.03.20至 │449 │ │
│ │ │93.03.25 │ │ │
├──┼─────┼──────┼─────┼───────┤
│4 │陳文洲 │93.04.07至 │4574 │ │
│ │ │93.04.13 │ │ │
│ │ ├──────┼─────┤ │
│ │ │93.08.25至 │4814 │ │
│ │ │93.08.28 │ │ │
├──┼─────┼──────┼─────┼───────┤
│5 │鍾慶國 │93.05.11至 │8773 │ │
│ │ │93.05.17 │ │ │
├──┼─────┼──────┼─────┼───────┤
│6 │陳 綿 │93.03.17至 │4729 │ │
│ │ │93.03.22 │ │ │
│ │ ├──────┼─────┤ │
│ │ │93.03.29至 │8282 │ │
│ │ │93.09.06 │ │ │
│ │ ├──────┼─────┤ │
│ │ │93.08.24至 │5477 │ │
│ │ │93.08.28 │ │ │
├──┼─────┼──────┼─────┼───────┤
│7 │王秋靜 │93.06.17至 │6335 │ │
│ │ │93.06.22 │ │ │
├──┼─────┼──────┼─────┼───────┤
│8 │陳清祥 │93.04.26至 │4526 │ │
│ │ │93.04.30 │ │ │
├──┼─────┼──────┼─────┼───────┤
│9 │吳月英 │93.04.12至 │4477 │ │
│ │ │93.04.16 │ │ │
├──┼─────┼──────┼─────┼───────┤
│10│王珮怡 │93.09.02至 │6897 │ │
│ │ │93.09.06 │ │ │
├──┼─────┼──────┼─────┼───────┤
│11│陳松柏 │93.01.31至 │7673 │ │
│ │ │93.02.05 │ │ │
├──┼─────┼──────┼─────┼───────┤
│12│潘安昌 │93.01.31至 │7630 │ │
│ │ │93.02.05 │ │ │
├──┼─────┼──────┼─────┼───────┤
│13│廖慶隆 │92.04.29至 │8178 │ │
│ │ │92.05.05 │ │ │
│ │ ├──────┼─────┤ │
│ │ │93.02.18至 │6275 │ │
│ │ │93.02.23 │ │ │
├──┼─────┼──────┼─────┼───────┤
│14│陳金枝 │93.02.20至 │5785 │ │
│ │ │93.02.25 │ │ │
├──┼─────┼──────┼─────┼───────┤
│15│李金原 │93.09.25至 │3154 │ │
│ │ │93.09.27 │ │ │
├──┼─────┼──────┼─────┼───────┤
│16│莊鳳卿 │93.03.27至 │3622 │ │
│ │ │93.03.31 │ │ │
├──┼─────┼──────┼─────┼───────┤
│17│李秋韻 │93.09.20至 │4414 │ │
│ │ │93.09.24 │ │ │
├──┼─────┼──────┼─────┼───────┤
│18│雷良安 │93.02.05至 │5631 │ │
│ │ │93.02.10 │ │ │
│ │ ├──────┼─────┤ │
│ │ │93.05.24至 │3829 │ │
│ │ │93.05.27 │ │ │
├──┼─────┼──────┼─────┼───────┤
│19│張治琴 │93.04.16至 │1473 │ │
│ │ │93.04.18 │ │ │
├──┼─────┼──────┼─────┼───────┤
│20│許嘉容 │93.04.14至 │7705 │ │
│ │ │93.04.19 │ │ │
│ │ ├──────┼─────┤ │
│ │ │93.07.09至 │3349 │ │
│ │ │93.07.14 │ │ │
├──┼─────┼──────┼─────┼───────┤
│21│盧玉佩 │93.08.20至 │7273 │ │
│ │ │93.08.24 │ │ │
├──┼─────┼──────┼─────┼───────┤
│22│楊永源 │93.02.06至 │458 │ │
│ │ │93.02.06 │ │ │
│ │ ├──────┼─────┤ │
│ │ │93.07.21至 │375 │ │
│ │ │93.07.21 │ │ │
│ │ ├──────┼─────┤ │
│ │ │93.01.14至 │6011 │ │
│ │ │93.01.20 │ │ │
│ │ ├──────┼─────┤ │
│ │ │93.07.14至 │2795 │ │
│ │ │93.07.18 │ │ │
├──┼─────┼──────┼─────┼───────┤
│23│林怡伶 │93.09.25至 │5940 │ │
│ │ │93.09.29 │ │ │
│ │ ├──────┼─────┤ │
│ │ │92.12.16至 │6151 │ │
│ │ │92.12.22 │ │ │
├──┼─────┼──────┼─────┼───────┤
│24│楊雅竹 │93.01.17至 │4488 │ │
│ │ │93.01.21 │ │ │
├──┼─────┼──────┼─────┼───────┤
│25│戴玉真 │93.02.03至 │4906 │ │
│ │ │93.02.07 │ │ │
├──┼─────┼──────┼─────┼───────┤
│26│林明星 │93.03.09至 │4524 │ │
│ │ │93.03.11 │ │ │
│ │ ├──────┼─────┤ │
│ │ │92.03.18至 │4424 │ │
│ │ │92.03.24 │ │ │
├──┼─────┼──────┼─────┼───────┤
│27│葉世昌 │93.05.01至 │6506 │ │
│ │ │93.05.05 │ │ │
├──┼─────┼──────┼─────┼───────┤
│28│陳昆松 │93.04.23至 │6083 │ │
│ │ │93.04.28 │ │ │
├──┼─────┼──────┼─────┼───────┤
│29│徐瑋孺 │93.04.26至 │6376 │ │
│ │ │93.04.30 │ │ │
├──┼─────┼──────┼─────┼───────┤
│30│葉陳素蓮 │93.09.24至 │5833 │ │
│ │ │93.09.28 │ │ │
├──┼─────┼──────┼─────┼───────┤
│31│吳麗雪 │93.06.10至 │9178 │ │
│ │ │93.06.15 │ │ │
├──┼─────┼──────┼─────┼───────┤
│32│蔡曉婷 │93.07.09至 │2450 │ │
│ │ │93.07.12 │ │ │
├──┼─────┼──────┼─────┼───────┤
│33│郭美華 │92.10.29至 │5617 │ │
│ │ │92.11.03 │ │ │
├──┼─────┼──────┼─────┼───────┤
│34│吳素卿 │93.07.27至 │7552 │ │
│ │ │93.07.31 │ │ │
├──┼─────┼──────┼─────┼───────┤
│35│劉佳慧 │93.08.18至 │1079 │ │
│ │ │93.08.22 │ │ │
├──┼─────┼──────┼─────┼───────┤
│36│葉文正 │93.09.23至 │5949 │ │
│ │ │93.09.27 │ │ │
├──┼─────┼──────┼─────┼───────┤
│37│馬素雲 │92.04.12至 │4805 │ │
│ │ │92.04.16 │ │ │
├──┼─────┼──────┼─────┼───────┤
│38│李明俊 │93.09.20至 │5994 │ │
│ │ │93.09.24 │ │ │
├──┼─────┼──────┼─────┼───────┤
│39│林秀燕 │92.11.19至 │5600 │ │
│ │ │92.11.24 │ │ │
├──┼─────┼──────┼─────┼───────┤
│40│廖素勤 │92.06.03至 │6683 │ │
│ │ │92.06.09 │ │ │
│ │ ├──────┼─────┤ │
│ │ │93.02.04至 │5689 │ │
│ │ │93.02.09 │ │ │
├──┼─────┼──────┼─────┼───────┤
│41│候清秀 │93.04.11至 │6483 │ │
│ │ │93.04.16 │ │ │
├──┼─────┼──────┼─────┼───────┤
│42│蕭雅君 │93.07.30至 │2017 │ │
│ │ │93.08.03 │ │ │
├──┼─────┼──────┼─────┼───────┤
│43│黃毓秀 │93.03.10至 │4587 │ │
│ │ │93.03.16 │ │ │
│ │ ├──────┼─────┤ │
│ │ │93.07.08至 │4375 │ │
│ │ │93.07.13 │ │ │
│ │ ├──────┼─────┤ │
│ │ │94.04.16至 │6711 │ │
│ │ │94.04.20 │ │ │
├──┼─────┼──────┼─────┼───────┤
│44│陳明鳳 │93.01.29至 │6385 │ │
│ │ │93.02.03 │ │ │
│ │ ├──────┼─────┤ │
│ │ │93.04.07至 │6392 │ │
│ │ │93.04.12 │ │ │
│ │ ├──────┼─────┤ │
│ │ │93.08.24至 │7341 │ │
│ │ │93.08.28 │ │ │
├──┼─────┼──────┼─────┼───────┤
│45│杜漢儒 │92.07.31至 │3070 │ │
│ │ │92.08.06 │ │ │
│ │ ├──────┼─────┤ │
│ │ │93.02.04至 │6170 │ │
│ │ │93.02.09 │ │ │
├──┼─────┼──────┼─────┼───────┤
│46│陳啟瑞 │93.03.17至 │4089 │ │
│ │ │93.03.22 │ │ │
│ │ ├──────┼─────┤ │
│ │ │93.08.25至 │7202 │ │
│ │ │93.08.29 │ │ │
├──┼─────┼──────┼─────┼───────┤
│47│胡博森 │93.05.14至 │6407 │ │
│ │ │93.05.19 │ │ │
│ │ ├──────┼─────┤ │
│ │ │93.09.24至 │5668 │ │
│ │ │93.09.28 │ │ │
├──┼─────┼──────┼─────┼───────┤
│48│陳旭生 │93.06.08至 │4297 │ │
│ │ │93.06.12 │ │ │
├──┼─────┼──────┼─────┼───────┤
│49│歐金鳳 │93.07.13至 │2856 │ │
│ │ │93.07.17 │ │ │
├──┼─────┼──────┼─────┼───────┤
│50│江碧蓮 │93.07.28至 │4431 │ │
│ │ │93.07.31 │ │ │
├──┼─────┼──────┼─────┼───────┤
│51│張兆光 │93.05.29至 │5188 │ │
│ │ │93.06.03 │ │ │
│ │ ├──────┼─────┤ │
│ │ │93.07.09至 │7027 │ │
│ │ │93.07.14 │ │ │
├──┼─────┼──────┼─────┼───────┤
│52│林元專 │93.09.11至 │6895 │ │
│ │ │93.09.16 │ │ │
├──┼─────┼──────┼─────┼───────┤
│53│黃薏臻 │92.12.26至 │4146 │ │
│ │(黃小娟) │92.12.31 │ │ │
│ │ ├──────┼─────┤ │
│ │ │93.06.08至 │6689 │ │
│ │ │93.06.13 │ │ │
│ │ ├──────┼─────┤ │
│ │ │94.04.11至 │8342 │ │
│ │ │94.04.18 │ │ │
├──┼─────┼──────┼─────┼───────┤
│54│吳昇鴻 │92.10.13至 │3052 │ │
│ │ │92.10.17 │ │ │
├──┼─────┼──────┼─────┼───────┤
│55│丙○○(原│93.03.15至 │2410 │ │
│ │名廖健宏)│93.03.19 │ │ │
│ │ ├──────┼─────┤ │
│ │ │93.03.27至 │801 │ │
│ │ │93.03.31 │ │ │
├──┼─────┼──────┼─────┼───────┤
│56│塗淑貞 │93.05.20至 │6671 │ │
│ │ │93.05.25 │ │ │
│ │ ├──────┼─────┤ │
│ │ │93.02.03至 │6588 │ │
│ │ │93.06.02 │ │ │
├──┼─────┼──────┼─────┼───────┤
│57│李偉光 │93.04.16至 │3386 │ │
│ │ │93.04.20 │ │ │
├──┼─────┼──────┼─────┼───────┤
│58│黃新泰 │93.02.24至 │4692 │ │
│ │ │93.02.29 │ │ │
├──┼─────┼──────┼─────┼───────┤
│59│孫國添 │93.04.16至 │3785 │ │
│ │ │93.04.20 │ │ │
├──┼─────┼──────┼─────┼───────┤
│60│吳超農 │93.04.24至 │7992 │ │
│ │ │93.04.29 │ │ │
├──┼─────┼──────┼─────┼───────┤
│61│魏嘉修 │93.05.25至 │7884 │ │
│ │ │93.05.30 │ │ │
├──┼─────┼──────┼─────┼───────┤
│62│鄭燈原 │92.10.23至 │2991 │ │
│ │ │92.10.28 │ │ │
├──┼─────┼──────┼─────┼───────┤
│63│王婉玫 │92.04.23至 │6469 │ │
│ │ │92.04.29 │ │ │
├──┼─────┼──────┼─────┼───────┤
│64│王姿淳 │93.04.17至 │4350 │ │
│ │ │93.04.20 │ │ │
├──┼─────┼──────┼─────┼───────┤
│65│張峻榮 │92.06.17至 │4698 │ │
│ │ │92.06.21 │ │ │
├──┼─────┼──────┼─────┼───────┤
│66│張永龍 │93.03.31至 │4559 │ │
│ │ │93.07.07 │ │ │
│ │ ├──────┼─────┤ │
│ │ │93.05.11至 │6557 │ │
│ │ │93.05.16 │ │ │
├──┼─────┼──────┼─────┼───────┤
│67│徐玉娟 │93.04.16至 │4979 │ │
│ │(徐紀瑩) │93.04.20 │ │ │
├──┼─────┼──────┼─────┼───────┤
│68│陳威宇 │92.07.15至 │4208 │ │
│ │ │92.07.21 │ │ │
├──┼─────┼──────┼─────┼───────┤
│69│何坤龍 │93.05.10至 │6422 │ │
│ │ │93.05.15 │ │ │
├──┼─────┼──────┼─────┼───────┤
│70│黃鳳善 │93.04.14至 │4394 │ │
│ │ │93.04.19 │ │ │
├──┼─────┼──────┼─────┼───────┤
│71│陳怡蓉 │92.08.17至 │4416 │ │
│ │ │92.08.22 │ │ │
├──┼─────┼──────┼─────┼───────┤
│72│黃耿坤 │92.08.17至 │3055 │ │
│ │ │92.08.22 │ │ │
├──┼─────┼──────┼─────┼───────┤
│73│魏玉葉 │93.02.26至 │5673 │ │
│ │ │93.03.02 │ │ │
├──┼─────┼──────┼─────┼───────┤
│74│廖浴成 │93.07.04至 │3427 │ │
│ │ │93.07.09 │ │ │
├──┼─────┼──────┼─────┼───────┤
│75│陳昭仁 │93.06.18至 │3491 │ │
│ │ │93.06.21 │ │ │
├──┼─────┼──────┼─────┼───────┤
│76│賴文樺 │92.09.28至 │4972 │ │
│ │ │92.10.03 │ │ │
├──┼─────┼──────┼─────┼───────┤
│77│許蕓淇 │93.06.16至 │6567 │ │
│ │ │93.06.21 │ │ │
├──┼─────┼──────┼─────┼───────┤
│78│蔡立文 │93.06.07至 │7812 │ │
│ │ │93.06.12 │ │ │
├──┼─────┼──────┼─────┼───────┤
│79│孫國濱 │93.04.18至 │5019 │ │
│ │ │93.04.20 │ │ │
├──┼─────┼──────┼─────┼───────┤
│80│柯奇甫 │93.07.06至 │6250 │ │
│ │ │93.07.11 │ │ │
├──┼─────┼──────┼─────┼───────┤
│81│楊 宙 │92.04.09至 │8038 │ │
│ │ │92.04.11 │ │ │
│ │ ├──────┼─────┤ │
│ │ │92.10.02至 │5816 │ │
│ │ │92.10.06 │ │ │
│ │ ├──────┼─────┤ │
│ │ │93.08.30至 │2705 │ │
│ │ │93.08.31 │ │ │
│ │ ├──────┼─────┤ │
│ │ │93.04.07至 │4070 │ │
│ │ │93.04.12 │ │ │
├──┼─────┼──────┼─────┼───────┤
│82│張凰書 │92.09.15至 │6121 │ │
│ │ │92.09.20 │ │ │
├──┼─────┼──────┼─────┼───────┤
│83│賴瑪莉 │92.05.04至 │7366 │ │
│ │ │92.05.10 │ │ │
│ │ ├──────┼─────┤ │
│ │ │93.03.22至 │5632 │ │
│ │ │93.03.30 │ │ │
│ │ ├──────┼─────┤ │
│ │ │93.08.19至 │8875 │ │
│ │ │93.08.25 │ │ │
├──┼─────┼──────┼─────┼───────┤
│84│許婷怡 │92.05.09至 │7540 │ │
│ │ │92.05.15 │ │ │
│ │ ├──────┼─────┤ │
│ │ │93.07.29至 │4285 │ │
│ │ │93.08.01 │ │ │
├──┼─────┼──────┼─────┼───────┤
│85│蔡美鶯 │92.09.24至 │3127 │ │
│ │ │92.09.29 │ │ │
│ │ │ │ │ │
├──┼─────┼──────┼─────┼───────┤
│86│呂程鈺梅 │92.10.08至 │2315 │ │
│ │ │92.10.13 │ │ │
│ │ │ │ │ │
├──┼─────┼──────┼─────┼───────┤
│87│童翠玉 │92.04.11至 │5817 │ │
│ │ │92.04.16 │ │ │
│ │ ├──────┼─────┤ │
│ │ │92.11.21至 │4588 │ │
│ │ │92.11.27 │ │ │
│ │ ├──────┼─────┤ │
│ │ │93.06.11至 │4783 │ │
│ │ │93.06.16 │ │ │
├──┼─────┼──────┼─────┼───────┤
│88│沈增國 │93.03.10至 │5307 │ │
│ │ │93.03.15 │ │ │
│ │ ├──────┼─────┤ │
│ │ │93.07.06至 │6391 │ │
│ │ │93.07.11 │ │ │
├──┼─────┼──────┼─────┼───────┤
│89│沈孟儀 │92.11.27至 │2942 │ │
│ │ │92.11.29 │ │ │
├──┼─────┼──────┼─────┼───────┤
│90│沈宛葶 │92.11.18至 │6229 │ │
│ │ │92.11.22 │ │ │
├──┼─────┼──────┼─────┼───────┤
│91│林采樺 │92.11.26至 │5801 │ │
│ │ │92.11.30 │ │ │
├──┼─────┼──────┼─────┼───────┤
│92│王俊瑋 │93.08.05至 │2874 │ │
│ │ │93.08.09 │ │ │
├──┼─────┼──────┼─────┼───────┤
│93│張秀琴 │93.09.06至 │5918 │ │
│ │ │93.09.10 │ │ │
├──┼─────┼──────┼─────┼───────┤
│94│林愷毅(原│93.09.01至 │8045 │ │
│ │名林文祥)│93.09.05 │ │ │
├──┼─────┼──────┼─────┼───────┤
│95│王俊瑋 │93.08.05至 │9472 │ │
│ │ │93.08.09 │ │ │
├──┼─────┼──────┼─────┼───────┤
│96│楊玉瓊 │93.05.17至 │7206 │ │
│ │ │93.05.19 │ │ │
│ │ ├──────┼─────┼───────┤
│ │ │93.09.01至 │10035 │ │
│ │ │93.09.05 │ │ │
├──┼─────┼──────┼─────┼───────┤
│ │ │ │總計 │ │
│ │ │ │696818元 │ │
└──┴─────┴──────┴─────┴───────┘
<附表三>
┌────┬───┬──────┬───┬───┬──┬───┬───┬─────┬────────────────┐
│保險公司│被保險│保單號碼 │住院 │出院 │住院│ 給付 │事故日│事故原因 │卷證索引 │
│ │ │ │日期 │日期 │日數│ 金額 │ │ │ │
├────┼───┼──────┼───┼───┼──┼───┼───┼─────┼────────────────┤
│南山人壽│周成 │Z000000000 │930514│930519│6 │13491 │930514│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42-344) │
├────┼───┼──────┼───┼───┼──┼───┼───┼─────┼────────────────┤
│南山人壽│周成 │Z000000000 │930514│930519│6 │16285 │930514│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42-344) │
├────┼───┼──────┼───┼───┼──┼───┼───┼─────┼────────────────┤
│南山人壽│蔡富鈞│Z000000000 │930102│930106│5 │15358 │930102│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45-346) │
├────┼───┼──────┼───┼───┼──┼───┼───┼─────┼────────────────┤
│南山人壽│蔡富鈞│Z000000000 │930102│930106│5 │10000 │930102│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45-346) │
├────┼───┼──────┼───┼───┼──┼───┼───┼─────┼────────────────┤
│國寶人壽│蔡富鈞│0000000000 │930102│930106│5 │27500 │930102│疾病 │國寶人壽保險(股)理賠案件分析報│
│ │ │ │ │ │ │ │ │ │表(N4卷P383)、杏林醫院診斷證明│
│ │ │ │ │ │ │ │ │ │書(N4卷P384) │
├────┼───┼──────┼───┼───┼──┼───┼───┼─────┼────────────────┤
│安泰人壽│蔡富鈞│Z000000000-0│930102│930106│5 │25000 │930102│疾病 │保戶權益確認書(證物箱) │
├────┼───┼──────┼───┼───┼──┼───┼───┼─────┼────────────────┤
│保誠人壽│黃立丞│00000000 │930320│930325│6 │15000 │930320│行走、行 │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理賠給│
│ │ │ │ │ │ │ │ │進所致傷 │付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給│
│ │ │ │ │ │ │ │ │害 │案工作底稿(證物箱) │
├────┼───┼──────┼───┼───┼──┼───┼───┼─────┼────────────────┤
│南山人壽│陳文洲│Z000000000 │930407│930413│7 │21000 │930407│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49-350) │
├────┼───┼──────┼───┼───┼──┼───┼───┼─────┼────────────────┤
│南山人壽│鍾慶國│Z000000000 │930511│930517│7 │16825 │930511│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51-352) │
├────┼───┼──────┼───┼───┼──┼───┼───┼─────┼────────────────┤
│南山人壽│鍾慶國│Z000000000 │930511│930517│7 │21000 │930511│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51-352) │
├────┼───┼──────┼───┼───┼──┼───┼───┼─────┼────────────────┤
│南山人壽│陳綿 │Z000000000 │930317│930317│6 │18000 │930317│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53-354) │
├────┼───┼──────┼───┼───┼──┼───┼───┼─────┼────────────────┤
│南山人壽│王秋靜│Z000000000 │930617│930622│6 │12000 │930617│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55-356) │
├────┼───┼──────┼───┼───┼──┼───┼───┼─────┼────────────────┤
│南山人壽│陳清祥│Z000000000 │930426│930430│5 │15428 │930426│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57-358) │
├────┼───┼──────┼───┼───┼──┼───┼───┼─────┼────────────────┤
│康健人壽│陳清祥│GRPTW000051 │930426│930430│5 │15000 │930426│意外墜落 │醫療保險金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
│ │ │3926 │ │ │ │ │ │ │明書(證物箱) │
├────┼───┼──────┼───┼───┼──┼───┼───┼─────┼────────────────┤
│南山人壽│吳月英│Z000000000 │930412│930416│5 │10000 │930412│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59-360) │
├────┼───┼──────┼───┼───┼──┼───┼───┼─────┼────────────────┤
│南山人壽│王珮怡│Z000000000 │930902│930907│6 │13580 │930902│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65-366) │
├────┼───┼──────┼───┼───┼──┼───┼───┼─────┼────────────────┤
│南山人壽│王珮怡│Z000000000 │930902│930907│6 │111 │930902│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65-366) │
├────┼───┼──────┼───┼───┼──┼───┼───┼─────┼────────────────┤
│南山人壽│王珮怡│Z000000000 │930902│930907│6 │23700 │930902│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65-366) │
├────┼───┼──────┼───┼───┼──┼───┼───┼─────┼────────────────┤
│南山人壽│王珮怡│Z000000000 │930902│930907│6 │152 │930902│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65-366) │
├────┼───┼──────┼───┼───┼──┼───┼───┼─────┼────────────────┤
│南山人壽│王珮怡│Z000000000 │930902│930907│6 │5632 │930902│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65-366) │
├────┼───┼──────┼───┼───┼──┼───┼───┼─────┼────────────────┤
│富邦人壽│王珮怡│Z000000000 │930902│930907│6 │32580 │930902│騎車自摔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N4卷P380) │
├────┼───┼──────┼───┼───┼──┼───┼───┼─────┼────────────────┤
│安達保險│王珮怡│GPPTW000136 │930902│930907│6 │18000 │930902│騎車意外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9832 │ │ │ │ │ │ │(證物箱) │
├────┼───┼──────┼───┼───┼──┼───┼───┼─────┼────────────────┤
│富邦產物│王珮怡│0793PPK08164│930902│930907│6 │12000 │930902│車禍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理賠申請│
│ │ │ │ │ │ │ │ │ │書、賠款同意書(證物箱) │
├────┼───┼──────┼───┼───┼──┼───┼───┼─────┼────────────────┤
│南山人壽│陳松柏│Z000000000 │930131│930205│6 │22285 │930131│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67-368) │
├────┼───┼──────┼───┼───┼──┼───┼───┼─────┼────────────────┤
│南山人壽│潘安昌│Z000000000 │930131│930205│6 │32572 │930131│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Z000000000 │ │ │ │ │ │ │(B卷P369-370) │
├────┼───┼──────┼───┼───┼──┼───┼───┼─────┼────────────────┤
│南山人壽│廖慶隆│Z000000000 │920429│920505│7 │27451 │920429│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71-372) │
├────┼───┼──────┼───┼───┼──┼───┼───┼─────┼────────────────┤
│南山人壽│廖慶隆│Z000000000 │930218│930218│6 │6000 │930218│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73-374) │
├────┼───┼──────┼───┼───┼──┼───┼───┼─────┼────────────────┤
│南山人壽│廖慶隆│Z000000000 │930218│930218│6 │12000 │930218│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73-374) │
├────┼───┼──────┼───┼───┼──┼───┼───┼─────┼────────────────┤
│南山人壽│廖慶隆│Z000000000 │930218│930223│6 │6000 │930218│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73-374) │
├────┼───┼──────┼───┼───┼──┼───┼───┼─────┼────────────────┤
│南山人壽│廖慶隆│Z000000000 │930218│930223│6 │12000 │930218│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73-374) │
├────┼───┼──────┼───┼───┼──┼───┼───┼─────┼────────────────┤
│保誠人壽│陳金枝│00000000 │930220│930225│6 │9000 │930220│行走、行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理賠給付│
│ │ │ │ │ │ │ │ │進所致傷 │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結案│
│ │ │ │ │ │ │ │ │ │工作底稿(證物箱) │
├────┼───┼──────┼───┼───┼──┼───┼───┼─────┼────────────────┤
│南山人壽│陳金枝│Z000000000 │930220│930225│6 │30000 │930220│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75-376) │
├────┼───┼──────┼───┼───┼──┼───┼───┼─────┼────────────────┤
│安泰人壽│陳金枝│Z000000000 │930220│930225│6 │24056 │930220│跌倒/ │人壽保險要保書、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 │ │-1 │ │ │ │ │ │滑倒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理賠審查表│
│ │ │ │ │ │ │ │ │ │(證物箱) │
├────┼───┼──────┼───┼───┼──┼───┼───┼─────┼────────────────┤
│美國人壽│陳金枝│D00000000P │930220│930225│6 │12000 │930220│自樓梯摔 │ 傷害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理賠 │
│ │ │ │ │ │ │ │ │ │ 通知書、支票(證物箱) │
├────┼───┼──────┼───┼───┼──┼───┼───┼─────┼────────────────┤
│南山人壽│李金原│Z000000000 │930925│930927│3 │6000 │930925│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77-378) │
├────┼───┼──────┼───┼───┼──┼───┼───┼─────┼────────────────┤
│康健人壽│李金原│TRKTW00002 │930925│930927│3 │13500 │930925│機車車禍 │保險金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07892 │ │ │ │ │ │ │(證物箱) │
├────┼───┼──────┼───┼───┼──┼───┼───┼─────┼────────────────┤
│南山人壽│李秋韻│Z000000000 │930920│930924│5 │20621 │930920│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83-384) │
├────┼───┼──────┼───┼───┼──┼───┼───┼─────┼────────────────┤
│富邦人壽│李秋韻│Z000000000 │930920│930924│5 │29150 │930920│騎車自摔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N4卷P378) │
│ │ │-02 │ │ │ │ │ │ │ │
├────┼───┼──────┼───┼───┼──┼───┼───┼─────┼────────────────┤
│南山人壽│雷良安│0000000000 │930205│930210│6 │12000 │930205│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85-386) │
├────┼───┼──────┼───┼───┼──┼───┼───┼─────┼────────────────┤
│南山人壽│雷良安│0000000000 │930524│930527│4 │8000 │930524│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87-388) │
├────┼───┼──────┼───┼───┼──┼───┼───┼─────┼────────────────┤
│安泰人壽│雷良安│Z000000000 │930205│930210│6 │9600 │930205│疾病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
│ │ │-2 │ │ │ │ │ │ │明書、理賠審查表(證物箱) │
├────┼───┼──────┼───┼───┼──┼───┼───┼─────┼────────────────┤
│安泰人壽│雷良安│Z000000000 │930524│930527│4 │6400 │930524│疾病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
│ │ │-2 │ │ │ │ │ │ │明書、理賠審查表(證物箱) │
├────┼───┼──────┼───┼───┼──┼───┼───┼─────┼────────────────┤
│南山人壽│張治琴│Z000000000 │930416│930418│3 │9583 │930416│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97-398) │
├────┼───┼──────┼───┼───┼──┼───┼───┼─────┼────────────────┤
│康健人壽│許嘉容│GRPTW00005 │930709│930714│6 │18000 │930709│其他意外 │醫療保險金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
│ │ │42717 │ │ │ │ │ │事故 │明書(證物箱) │
├────┼───┼──────┼───┼───┼──┼───┼───┼─────┼────────────────┤
│康健人壽│許嘉容│TRKTW00000 │930709│930714│6 │9000 │930709│其他意外 │醫療保險金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
│ │ │52771 │ │ │ │ │ │事故 │明書(證物箱) │
├────┼───┼──────┼───┼───┼──┼───┼───┼─────┼────────────────┤
│蘇黎世產│林怡伶│309468 │930925│930929│5 │10000 │930925│騎車跌倒 │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
│物 │ │ │ │ │ │ │ │ │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
│新光人壽│林明星│GNN62622 │920318│920324│7 │38250 │920318│意外 │要保書、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
│ │ │ │ │ │ │ │ │ │證明書(證物箱) │
├────┼───┼──────┼───┼───┼──┼───┼───┼─────┼────────────────┤
│新光人壽│林明星│GNN62622 │930309│930311│3 │22000 │930309│疾病 │要保書、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杏林醫│
│ │ │ │ │ │ │ │ │ │院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
│蘇黎世產│林明星│00000000 │930309│930311│3 │6000 │930309│騎車跌倒 │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
│物 │ │ │ │ │ │ │ │ │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
│新光人壽│葉世昌│IUB30315 │930501│930505│5 │38350 │930501│意外 │要保書、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
│ │ │ │ │ │ │ │ │ │證明書、理賠保單審核表(證物箱)│
├────┼───┼──────┼───┼───┼──┼───┼───┼─────┼────────────────┤
│蘇黎世產│葉世昌│00000000 │930501│930505│5 │10000 │930501│從馬桶上 │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
│物 │ │ │ │ │ │ │ │摔下 │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
│新光人壽│徐瑋孺│IMN66226 │930426│930430│5 │18820 │930426│疾病 │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
│ │ │ │ │ │ │ │ │ │明書(證物箱) │
├────┼───┼──────┼───┼───┼──┼───┼───┼─────┼────────────────┤
│南山人壽│蔡曉婷│Z000000000 │930709│930712│4 │225 │930709│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99-400) │
├────┼───┼──────┼───┼───┼──┼───┼───┼─────┼────────────────┤
│南山人壽│蔡曉婷│Z000000000 │930709│930712│4 │6527 │930709│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99-400) │
├────┼───┼──────┼───┼───┼──┼───┼───┼─────┼────────────────┤
│南山人壽│蔡曉婷│Z000000000 │930709│930712│4 │18857 │930709│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399-400) │
├────┼───┼──────┼───┼───┼──┼───┼───┼─────┼────────────────┤
│蘇黎世產│蔡曉婷│000000000000│930709│930712│4 │8000 │930709│被醉漢襲 │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
│物 │ │100003BPA │ │ │ │ │ │擊 │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
│富邦人壽│郭美華│Z000000000 │921029│921103│6 │12870 │921029│走路跌倒 │人壽保險要保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
│ │ │-01 │ │ │ │ │ │ │書(證物箱) │
├────┼───┼──────┼───┼───┼──┼───┼───┼─────┼────────────────┤
│南山人壽│馬素雲│Z000000000 │920412│920519│38 │4335 │920412│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401-402) │
├────┼───┼──────┼───┼───┼──┼───┼───┼─────┼────────────────┤
│南山人壽│馬素雲│Z000000000 │920412│920519│38 │12000 │920412│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401-402) │
├────┼───┼──────┼───┼───┼──┼───┼───┼─────┼────────────────┤
│南山人壽│馬素雲│Z000000000 │920412│920519│38 │98660 │920412│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401-402) │
├────┼───┼──────┼───┼───┼──┼───┼───┼─────┼────────────────┤
│新光人壽│馬素雲│RQ214542 │920407│920519│38 │56000 │920407│疾病 │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
│ │ │V0000000 │ │ │ │ │ │ │明書(證物箱) │
├────┼───┼──────┼───┼───┼──┼───┼───┼─────┼────────────────┤
│富邦人壽│馬素雲│Z000000000 │920412│920519│38 │115811│920412│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暨護理紀錄(N4│
│ │ │-01 │ │ │ │ │ │ │卷P361-377) │
├────┼───┼──────┼───┼───┼──┼───┼───┼─────┼────────────────┤
│宏泰人壽│林秀燕│0000000000 │921119│921124│ 5 │12000 │921119│意外 │宏泰人壽保險(股)保戶理賠資料明│
│ │ │ │ │ │ │ │ │ │細(B卷P315、316)、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B卷P319、320│
│ │ │ │ │ │ │ │ │ │ ) │
├────┼───┼──────┼───┼───┼──┼───┼───┼─────┼────────────────┤
│宏泰人壽│廖素勤│0000000000 │930204│930209│5 │12000 │930204│意外 │宏泰人壽保險(股)保戶理賠資料明│
│ │ │#21591 │ │ │ │ │ │ │細(B卷P315、316)、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B卷P321、322│
│ │ │ │ │ │ │ │ │ │) │
├────┼───┼──────┼───┼───┼──┼───┼───┼─────┼────────────────┤
│三商美邦│侯清秀│000000000000│930411│930416│6 │18874 │930411│行進所致 │人壽保險要保書、理賠申請書、杏林│
│人壽 │ │ │ │ │ │ │ │傷害(滑 │醫院診斷證明書、理賠審查表(證物│
│ │ │ │ │ │ │ │ │倒、跌倒 │箱) │
│ │ │ │ │ │ │ │ │、摔倒等 │ │
│ │ │ │ │ │ │ │ │) │ │
├────┼───┼──────┼───┼───┼──┼───┼───┼─────┼────────────────┤
│三商美邦│侯清秀│000000000000│930411│930416│6 │9000 │930411│行進所致 │人壽保險要保書、理賠申請書、杏林│
│人壽 │ │ │ │ │ │ │ │傷害(滑 │醫院診斷證明書、理賠審查表(證物│
│ │ │ │ │ │ │ │ │倒、跌倒 │箱) │
│ │ │ │ │ │ │ │ │、摔倒等 │ │
│ │ │ │ │ │ │ │ │) │ │
├────┼───┼──────┼───┼───┼──┼───┼───┼─────┼────────────────┤
│宏泰人壽│侯清秀│0000000000 │930411│930416│5 │12000 │930411│意外 │宏泰人壽保險(股)保戶理賠資料明│
│ │ │#28724 │ │ │ │ │ │ │細(B卷P315、316)、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B卷P325、326│
│ │ │ │ │ │ │ │ │ │) │
├────┼───┼──────┼───┼───┼──┼───┼───┼─────┼────────────────┤
│保誠人壽│黃毓秀│00000000 │930310│930316│7 │38770 │930310│駕駛汽、 │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理賠給│
│ │ │ │ │ │ │ │ │機車事故 │付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結│
│ │ │ │ │ │ │ │ │ │案工作底稿(證物箱) │
├────┼───┼──────┼───┼───┼──┼───┼───┼─────┼────────────────┤
│保誠人壽│黃毓秀│00000000 │930708│930713│6 │2000 │930708│搭乘機車 │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理賠給│
│ │ │ │ │ │ │ │ │事故 │付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
│ │ │ │ │ │ │ │ │ │物箱) │
├────┼───┼──────┼───┼───┼──┼───┼───┼─────┼────────────────┤
│保誠人壽│黃毓秀│00000000 │930708│930713│6 │45900 │930708│搭乘機車 │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理賠給│
│ │ │ │ │ │ │ │ │事故 │付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
│ │ │ │ │ │ │ │ │ │物箱) │
├────┼───┼──────┼───┼───┼──┼───┼───┼─────┼────────────────┤
│保誠人壽│黃毓秀│00000000 │940416│940420│5 │15000 │940416│疾病 │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理賠給│
│ │ │ │ │ │ │ │ │ │付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
│ │ │ │ │ │ │ │ │ │物箱) │
├────┼───┼──────┼───┼───┼──┼───┼───┼─────┼────────────────┤
│新光人壽│黃毓秀│EEE22896 │930708│930713│6 │12129 │930708│疾病 │要保書、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
│ │ │ │ │ │ │ │ │ │證明書(證物箱) │
├────┼───┼──────┼───┼───┼──┼───┼───┼─────┼────────────────┤
│新光人壽│黃毓秀│EEE22896 │930310│930316│7 │14000 │930310│意外 │要保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物│
│ │ │ │ │ │ │ │ │ │箱) │
├────┼───┼──────┼───┼───┼──┼───┼───┼─────┼────────────────┤
│新光人壽│黃毓秀│EEE22896 │940416│940420│5 │5000 │940416│疾病 │要保書、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
│ │ │ │ │ │ │ │ │ │證明書(證物箱) │
├────┼───┼──────┼───┼───┼──┼───┼───┼─────┼────────────────┤
│宏泰人壽│黃毓秀│0000000000 │930708│930713│5 │6000 │930708│意外 │宏泰人壽保險(股)保戶理賠資料明│
│ │ │1605 │ │ │ │ │ │ │細(B卷P315、316)、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B卷P328、329)│
├────┼───┼──────┼───┼───┼──┼───┼───┼─────┼────────────────┤
│富邦產物│黃毓秀│0793PPK0766 │930708│930713│6 │12300 │930708│跌倒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加保同意書、個人│
│ │ │ │ │ │ │ │ │ │責任保險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
│ │ │ │ │ │ │ │ │ │證明書、個人保險新種險理賠計算書│
│ │ │ │ │ │ │ │ │ │(證物箱) │
├────┼───┼──────┼───┼───┼──┼───┼───┼─────┼────────────────┤
│保誠人壽│蕭雅君│00000000 │930730│930803│5 │1000 │930730│因動物、 │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理賠給│
│ │ │ │ │ │ │ │ │昆蟲行為 │付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
│ │ │ │ │ │ │ │ │所致之意 │物箱) │
│ │ │ │ │ │ │ │ │外 │ │
├────┼───┼──────┼───┼───┼──┼───┼───┼─────┼────────────────┤
│保誠人壽│蕭雅君│00000000 │930730│930803│5 │34398 │930730│搭乘機車 │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理賠給│
│ │ │ │ │ │ │ │ │事故 │付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
│ │ │ │ │ │ │ │ │ │物箱) │
├────┼───┼──────┼───┼───┼──┼───┼───┼─────┼────────────────┤
│新光人壽│蕭雅君│1NE08417 │930730│930803│5 │20000 │930730│意外 │要保、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
│ │ │ │ │ │ │ │ │ │明書(證物箱) │
├────┼───┼──────┼───┼───┼──┼───┼───┼─────┼────────────────┤
│宏泰人壽│蕭雅君│0000000000 │930730│930803│4 │10000 │930730│意外 │宏泰人壽保險(股)保戶理賠資料明│
│ │ │ │ │ │ │ │ │ │細(B卷P315、316)、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B卷P327、328│
│ │ │ │ │ │ │ │ │ │) │
├────┼───┼──────┼───┼───┼──┼───┼───┼─────┼────────────────┤
│環球瑞泰│蕭雅君│00000000 │930730│930803│5 │313 │930730│車禍 │人壽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杏│
│人壽 │ │ │ │ │ │ │ │ │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
│環球瑞泰│蕭雅君│00000000 │930730│930803│5 │46398 │930730│車禍 │人壽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杏│
│人壽 │ │ │ │ │ │ │ │ │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
│三商美邦│陳明鳳│000000000000│930129│930203│5 │22500 │930129│腎炎 │人壽保險要保書、理賠申請書、杏林│
│人壽 │ │ │ │ │ │ │ │(急性) │醫院診斷證明書、理賠審查表(證物│
│ │ │ │ │ │ │ │ │ │箱) │
├────┼───┼──────┼───┼───┼──┼───┼───┼─────┼────────────────┤
│三商美邦│陳明鳳│000000000000│930407│930412│5 │22500 │930407│腎炎 │人壽保險要保書、理賠申請書、杏林│
│人壽 │ │ │ │ │ │ │ │(急性) │醫院診斷證明書、理賠審查表(證物│
│ │ │ │ │ │ │ │ │ │箱) │
├────┼───┼──────┼───┼───┼──┼───┼───┼─────┼────────────────┤
│三商美邦│杜漢儒│000000000000│920731│920806│6 │24500 │920731│其他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三商美邦人壽│
│人壽 │ │ │ │ │ │ │ │(事故) │函(N4卷P310、317) │
├────┼───┼──────┼───┼───┼──┼───┼───┼─────┼────────────────┤
│三商美邦│杜漢儒│000000000000│930204│930209│5 │21500 │930204│其他 │杏林醫院診斷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人壽 │ │ │ │ │ │ │ │(事故) │函(N4卷P310函(N4卷P310、317) │
├────┼───┼──────┼───┼───┼──┼───┼───┼─────┼────────────────┤
│康健人壽│胡博森│TRKTW0000000│930514│930519│6 │27000 │930514│其他意外 │醫療保險金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
│ │ │275 │ │ │ │ │ │事故 │明書(證物箱) │
├────┼───┼──────┼───┼───┼──┼───┼───┼─────┼────────────────┤
│康健人壽│胡博森│TRKTW0000000│930514│930519│6 │18000 │930514│其他意外 │醫療保險金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
│ │ │619 │ │ │ │ │ │事故 │明書(證物箱) │
├────┼───┼──────┼───┼───┼──┼───┼───┼─────┼────────────────┤
│富邦產物│胡博森│0093PPH02948│930514│930519│6 │6000 │930514│跌倒 │要保書、個人責任保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
│國寶人壽│胡博森│0000000000 │930514│930519│6 │40311 │930514│意外 │國寶人壽保險(股)理賠案件分析報│
│ │ │ │ │ │ │ │ │ │表(N4卷P383)、杏林醫院診斷證明│
│ │ │ │ │ │ │ │ │ │書(N4卷P385) │
├────┼───┼──────┼───┼───┼──┼───┼───┼─────┼────────────────┤
│國寶人壽│陳旭生│0000000000 │930608│930612│5 │33750 │930608│搬運水果 │國寶人壽保險(股)理賠案件分析報│
│ │ │ │ │ │ │ │ │不慎跌倒 │表(N4卷P383)、杏林醫院診斷證明│
│ │ │ │ │ │ │ │ │ │書(N4卷P387) │
├────┼───┼──────┼───┼───┼──┼───┼───┼─────┼────────────────┤
│友聯產物│陳旭生│12163ZGPAFR │930608│930612│5 │27775 │930608│搬運水果 │保險金給付理算書、傷害保險金申請│
│ │ │00001 │ │ │ │ │ │不慎跌倒 │書暨同意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友聯產物│陳旭生│12163ZGPAFR │930608│930612│5 │17500 │930608│搬運水果 │保險金給付理算書、傷害保險金申請│
│ │ │00001 │ │ │ │ │ │不慎跌倒 │書暨同意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國寶人壽│歐金鳳│0000000000 │930713│930717│5 │27095 │930713│二樓滑倒 │國寶人壽保險(股)理賠案件分析報│
│ │ │ │ │ │ │ │ │滾下一樓 │表(N4卷P383)、杏林醫院診斷證明│
│ │ │ │ │ │ │ │ │ │書(N4卷P388) │
├────┼───┼──────┼───┼───┼──┼───┼───┼─────┼────────────────┤
│國寶人壽│江碧蓮│0000000000 │930728│930803│7 │13475 │930728│疾病 │國寶人壽保險(股)理賠案件分析報│
│ │ │ │ │ │ │ │ │ │表(N4卷P383)、杏林醫院診斷證明│
│ │ │ │ │ │ │ │ │ │書(N4卷P389) │
├────┼───┼──────┼───┼───┼──┼───┼───┼─────┼────────────────┤
│國寶人壽│張兆光│0000000000 │930529│930603│6 │13750 │930529│下樓時滑 │國寶人壽保險(股)理賠案件分析報│
│ │ │ │ │ │ │ │ │倒自二樓 │表(N4卷P383)、杏林醫院診斷證明│
│ │ │ │ │ │ │ │ │滾到一樓 │書(N4卷P391-392) │
├────┼───┼──────┼───┼───┼──┼───┼───┼─────┼────────────────┤
│國寶人壽│張兆光│0000000000 │930709│930714│6 │10500 │930709│疾病 │國寶人壽保險(股)理賠案件分析報│
│ │ │ │ │ │ │ │ │ │表(N4卷P383)、杏林醫院診斷證明│
│ │ │ │ │ │ │ │ │ │書(N4卷P391-392) │
├────┼───┼──────┼───┼───┼──┼───┼───┼─────┼────────────────┤
│安泰人壽│張兆光│Z000000000-0│930529│930603│6 │16000 │930529│跌倒/ │人壽保險要保書、醫療試算表、理賠│
│ │ │ │ │ │ │ │ │滑倒 │審查表、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理賠│
│ │ │ │ │ │ │ │ │ │保險金申請書 │
├────┼───┼──────┼───┼───┼──┼───┼───┼─────┼────────────────┤
│國寶人壽│林元專│0000000000 │930911│930916│6 │8949 │930911│登山時在 │國寶人壽保險(股)理賠案件分析報│
│ │ │ │ │ │ │ │ │登山步道 │表(N4卷P383)、杏林醫院診斷證明│
│ │ │ │ │ │ │ │ │摔傷 │書(N4卷P395) │
├────┼───┼──────┼───┼───┼──┼───┼───┼─────┼────────────────┤
│大都會人│林元專│0000000000 │930911│930916│6 │18000 │930911│登山摔傷 │被保險人基本資料(B卷P253)、人 │
│壽 │ │ │ │ │ │ │ │ │壽保險要保書(B卷P260)、理賠申 │
│ │ │ │ │ │ │ │ │ │請書(B卷P292)、杏林醫院診斷證 │
│ │ │ │ │ │ │ │ │ │明書(B卷P294) │
├────┼───┼──────┼───┼───┼──┼───┼───┼─────┼────────────────┤
│環球瑞泰│林元專│00000000 │930911│930916│6 │25200 │930911│車禍 │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要保書、保險金│
│人壽 │ │ │ │ │ │ │ │ │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物│
│ │ │ │ │ │ │ │ │ │箱) │
├────┼───┼──────┼───┼───┼──┼───┼───┼─────┼────────────────┤
│安泰人壽│黃薏臻│Z000000000-0│921226│921231│6 │27500 │921226│疾病 │安泰保戶權益確認書、理賠保險金申│
│ │(原名 │ │ │ │ │ │ │ │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理賠審│
│ │黃小娟│ │ │ │ │ │ │ │查表、醫療試算表(證物箱) │
├────┼───┼──────┼───┼───┼──┼───┼───┼─────┼────────────────┤
│安泰人壽│黃薏臻│Z000000000-0│930608│930618│11 │51358 │930608│疾病 │安泰保戶權益確認書、理賠保險金申│
│ │ │ │ │ │ │ │ │ │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理賠審│
│ │ │ │ │ │ │ │ │ │查表、醫療試算表(證物箱) │
├────┼───┼──────┼───┼───┼──┼───┼───┼─────┼────────────────┤
│安泰人壽│黃薏臻│Z000000000-0│940411│940418│8 │36000 │940411│安胎 │安泰保戶權益確認書、理賠保險金申│
│ │ │ │ │ │ │ │ │ │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理賠審│
│ │ │ │ │ │ │ │ │ │查表、醫療試算表(證物箱) │
├────┼───┼──────┼───┼───┼──┼───┼───┼─────┼────────────────┤
│南山人壽│鄭燈原│Z000000000 │921023│921028│6 │24000 │921023│意外傷害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407-408) │
├────┼───┼──────┼───┼───┼──┼───┼───┼─────┼────────────────┤
│安泰人壽│王婉玫│Z000000000-0│920423│920429│7 │14000 │920423│疾病 │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理賠審表(證物箱) │
├────┼───┼──────┼───┼───┼──┼───┼───┼─────┼────────────────┤
│宏泰人壽│陳怡蓉│0000000000 │920817│920822│5 │12000 │920817│意外 │團體傷害保險加保同意書、理賠申請│
│ │ │ │ │ │ │ │ │ │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安泰人壽│陳怡蓉│Z000000000-0│920817│920822│6 │1300 │920817│意外 │安泰保戶權益確認書、理賠保險金申│
├────┼───┼──────┼───┼───┼──┼───┼───┼─────┼────────────────┤
│安泰人壽│陳怡蓉│Z000000000-0│920817│920822│6 │18000 │920817│機車 │安泰保戶權益確認書、理賠保險金申│
│ │ │ │ │ │ │ │ │ │請書、理賠審查表(證物箱) │
├────┼───┼──────┼───┼───┼──┼───┼───┼─────┼────────────────┤
│宏泰人壽│黃耿坤│0000000000 │920817│920822│5 │12000 │920817│意外 │團體傷害保險加保同意書、理賠申請│
│ │ │ │ │ │ │ │ │ │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宏泰人壽│
│ │ │ │ │ │ │ │ │ │保戶理賠資料明細表(B卷P316、337│
│ │ │ │ │ │ │ │ │ │、338) │
├────┼───┼──────┼───┼───┼──┼───┼───┼─────┼────────────────┤
│安泰人壽│黃耿坤│Z000000000-0│920817│920822│6 │6000 │920817│機車 │人壽保險要保書、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理賠審查表、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證物箱) │
├────┼───┼──────┼───┼───┼──┼───┼───┼─────┼────────────────┤
│安泰人壽│黃耿坤│Z000000000-0│920817│920822│6 │24000 │920817│機車 │人壽保險要保書、理賠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理賠審查表、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證物箱) │
├────┼───┼──────┼───┼───┼──┼───┼───┼─────┼────────────────┤
│新光人壽│陳昭仁│ECH35999 │930618│930621│4 │14400 │930618│疾病 │要保書、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
│ │ │ │ │ │ │ │ │ │證明書(證物箱) │
│ │ │ │ │ │ │ │ │ │ │
├────┼───┼──────┼───┼───┼──┼───┼───┼─────┼────────────────┤
│三商美邦│賴文樺│000000000000│920928│921003│5 │18000 │920928│腎炎 │人壽保險要保書、理賠申請書、杏林│
│人壽 │ │ │ │ │ │ │ │(急性) │醫院診斷證明書、理賠審查表(證物│
│ │ │ │ │ │ │ │ │ │箱) │
├────┼───┼──────┼───┼───┼──┼───┼───┼─────┼────────────────┤
│新光人壽│賴瑪莉│IMY29711 │920504│920510│7 │22582 │920504│意外 │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杏│
│ │ │ │ │ │ │ │ │ │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
│新光人壽│賴瑪莉│IMY29711 │930322│930330│9 │14400 │930322│疾病 │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杏│
│ │ │ │ │ │ │ │ │ │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
│新光人壽│賴瑪莉│IMY29711 │930819│930825│7 │6000 │930819│疾病 │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杏│
│ │ │ │ │ │ │ │ │ │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
│新光人壽│賴瑪莉│T0000000 │920504│920510│7 │4200 │920504│意外 │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杏│
│ │ │ │ │ │ │ │ │ │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物箱) │
├────┼───┼──────┼───┼───┼──┼───┼───┼─────┼────────────────┤
│新光人壽│賴瑪莉│T0000000 │930322│930330│9 │11100 │930322│疾病 │保險要保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證物箱) │
├────┼───┼──────┼───┼───┼──┼───┼───┼─────┼────────────────┤
│南山人壽│柯奇甫│Z000000000 │930706│930711│6 │24000 │930706│疾病 │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B卷P409-410) │
├────┼───┼──────┼───┼───┼──┼───┼───┼─────┼────────────────┤
│國泰人壽│丙○○│0000000000 │930315│930319│5 │9750 │930315│騎車跌倒 │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證物袋) │
│ │ ├──────┼───┼───┼──┼───┼───┼─────┼────────────────┤
│ │ │0000000000 │930315│930319│5 │24475 │930315│騎車跌倒 │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證物袋) │
│ │ ├──────┼───┼───┼──┼───┼───┼─────┼────────────────┤
│ │ │0000000000 │930315│930319│5 │12500 │930315│騎車跌倒 │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證物袋) │
├────┼───┼──────┼───┼───┼──┼───┼───┼─────┼────────────────┤
│國泰人壽│王俊瑋│0000000000 │930805│930809│5 │12500 │930805│騎機車跌倒│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證物袋) │
│ │ ├──────┼───┼───┼──┼───┼───┼─────┼────────────────┤
│ │ │0000000000 │930805│930809│5 │26375 │930805│騎機車跌倒│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證物袋) │
│ │ ├──────┼───┼───┼──┼───┼───┼─────┼────────────────┤
│ │ │0000000000 │930805│930809│5 │3000 │930805│騎機車跌倒│理賠申請書、杏林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證物袋) │
└────┴───┴──────┴───┴───┴──┴───┴───┴─────┴────────────────┘
<附表四>
┌─┬─────┬────┬────┬─────┬────────┬────┬────┐
│編│保單號碼 │偽變造診│偽造之住│診斷證明所│偽變造之病理學檢│理賠金額│應沒收之│
│號│ │斷證明書│院原因 │載住院期間│驗報 │ │物 │
│ ├─────┼────┼────┼─────┤ │ │ │
│ │申請日期 │偽變造日│實際病因│實際住院期│ │ │ │
│ │ │期 │ │間 │ │ │ │
├─┼─────┼────┼────┼─────┼────────┼────┼────┤
│一│0000000000│杏林醫院│右側乳房│92.04.09至│將台灣地區婦幼中│65萬1900│無 │
│ │ │乙診字第│惡性腫瘤│92.04.28 │心92.04.11出具病│元 │ │
│ │ │92095號 │第一期(│ │理學檢驗報告(見│ │ │
│ │ │(見N3卷│扁平細胞│ │N3卷P32)原記載 │ │ │
│ │ │P19) │癌) │ │為良性腫瘤,未發│ │ │
│ │ │ │ │ │現癌細胞等內容,│ │ │
│ │ │ │ │ │變造為罹患惡性腫│ │ │
│ │ │ │ │ │瘤(見N3卷P20) │ │ │
│ │ │ │ │ │ │ │ │
│ ├─────┼────┼────┼─────┤ │ │ │
│ │92.04.30 │92.04.28│良性腫瘤│有開刀,未│ │ │ │
│ │ │ │ │住院 │ │ │ │
├─┼─────┼────┼────┼─────┼────────┼────┼────┤
│二│0000000000│杏林醫院│右側乳房│92.04.09至│無 │38萬元 │無 │
│ │ │乙診字第│惡性腫瘤│92.04.28 │ │ │ │
│ │ │92095號 │第一期(│ │ │ │ │
│ │ │(見N3卷│扁平細胞│ │ │ │ │
│ │ │P25) │癌) │ │ │ │ │
│ ├─────┼────┼────┼─────┤ │ │ │
│ │92.04.30 │92.04.28│良性腫瘤│有開刀,未│ │ │ │
│ │ │ │ │住院 │ │ │ │
│ │ │ │ │ │ │ │ │
├─┼─────┼────┼────┼─────┼────────┼────┼────┤
│三│0000000000│杏林醫院│右側乳房│92.10.02至│無 │31萬1000│無 │
│ │ │乙診字第│惡性腫瘤│92.10.20 │ │元 │ │
│ │ │92256號 │ │ │ │ │ │
│ │ │(見N3卷│ │ │ │ │ │
│ │ │P29) │ │ │ │ │ │
│ ├─────┼────┼────┼─────┤ │ │ │
│ │92.10.22 │92.10.20│良性腫瘤│有開刀,未│ │ │ │
│ │ │ │ │住院 │ │ │ │
├─┼─────┼────┼────┼─────┼────────┼────┼────┤
│四│0000000000│變造竹山│右側乳房│93.01.28至│無 │33萬8000│變造之竹│
│ │ │秀傳醫院│惡性腫瘤│93.02.18 │ │元 │山秀傳醫│
│ │ │00000000│ │ │ │ │院163604│
│ │ │號診斷證│ │ │ │ │11號診斷│
│ │ │明,並偽│ │ │ │ │證明書上│
│ │ │造診治醫│ │ │ │ │偽造之「│
│ │ │師「竹山│ │ │ │ │竹山秀傳│
│ │ │秀傳醫師│ │ │ │ │醫師陳振│
│ │ │陳振鵬」│ │ │ │ │鵬」印文│
│ │ │印文(見│ │ │ │ │1枚 │
│ │ │N1卷P12 │ │ │ │ │ │
│ │ │) │ │ │ │ │ │
│ ├─────┼────┼────┼─────┤ │ │ │
│ │93.02.20 │93.02.18│良性腫瘤│93.01.28至│ │ │ │
│ │ │ │ │93.02.02(│ │ │ │
│ │ │ │ │見N3卷P13 │ │ │ │
│ │ │ │ │) │ │ │ │
├─┼─────┼────┼────┼─────┼────────┼────┼────┤
│五│0000000000│偽造永仁│左側乳房│93.04.07至│將台灣地區婦幼中│18萬2000│偽造永仁│
│ ├─────┤醫院乙診│惡性腫瘤│93.04.30 │心病理學檢驗報告│元 │醫院乙診│
│ │93.05.12 │字第0154│、右側乳├─────┤(見N3卷P32)原 │ │字第0154│
│ │ │8、01549│房腫瘤、│從未至該院│記載為良性腫瘤,│ │8、01549│
│ │ │號診斷證│傷口膿瘍│就醫(見N3│未發現癌細胞,及│ │號診斷證│
│ │ │明書(見│合併延癒│卷P11) │送檢醫院為杏林醫│ │明書上偽│
│ │ │N1卷P15 │合 │ │院等內容,變造為│ │造之「永│
│ │ │、16) │ │ │罹患惡性腫廇,送│ │仁醫院」│
│ │ │ │ │ │檢醫院為永仁醫院│ │、院長「│
│ │ │ │ │ │,並偽造送檢醫師│ │邱永仁」│
│ │ ├────┤ │ │江好堆之印文(見│ │、診治醫│
│ │ │93.05.08│ │ │N1卷P17)。 │ │師「江好│
│ │ │ │ │ │又將台灣地區婦幼│ │堆」印文│
│ │ │ │ │ │中心病理學檢驗報│ │各1枚、 │
│ │ │ │ │ │告(見N3卷P34) │ │變造之台│
│ │ │ │ │ │,送檢醫院為杏林│ │灣地區婦│
│ │ │ │ │ │醫院,變造成永仁│ │幼中心病│
│ │ │ │ │ │醫院,並偽造送檢│ │理學檢驗│
│ │ │ │ │ │醫師江好堆之印文│ │報告2紙 │
│ │ │ │ │ │(見N1卷P18)。 │ │上偽造之│
│ │ │ │ │ │ │ │「江好堆│
│ │ │ │ │ │ │ │」印文2 │
│ │ │ │ │ │ │ │枚 │
├─┼─────┼────┼────┼─────┼────────┼────┼────┤
│六│0000000000│偽造竹山│右側乳房│93.06.01至│無 │47萬6000│偽造之竹│
│ ├─────┤秀傳醫院│惡性腫瘤│93.06.22 │ │元 │山秀傳醫│
│ │93.07.07 │乙診字第│ ├─────┤ │ │院乙診字│
│ │ │6026號診│ │未至該院就│ │ │第6026號│
│ │ │斷證明書│ │醫(見N3卷│ │ │診斷證明│
│ │ │(見N1卷│ │P13) │ │ │書上偽造│
│ │ │P21) │ │ │ │ │之「竹山│
│ │ │ │ │ │ │ │秀傳醫院│
│ │ │ │ │ │ │ │」、院長│
│ │ │ │ │ │ │ │「謝輝龍│
│ │ │ │ │ │ │ │」、診治│
│ │ │ │ │ │ │ │醫師「陳│
│ │ │ │ │ │ │ │振鵬」印│
│ │ │ │ │ │ │ │文各1枚 │
├─┼─────┼────┼────┼─────┼────────┼────┼────┤
│七│0000000000│偽造竹山│子宮頸癌│93.07.05至│偽造送檢醫院為竹│32萬元 │偽造之竹│
│ ├─────┤秀傳醫院│ │93.07.24 │山秀傳醫院,檢查│ │山秀傳醫│
│ │93.08.06 │乙診字第│ ├─────┤結果為罹患子宮頸│ │院乙診字│
│ │ │7031號診│ │未至該院就│癌等內容不實之台│ │第7031號│
│ │ │斷證明書│ │醫(見N1卷│灣地區婦幼中心病│ │診斷證明│
│ │ │(見N1卷│ │P43) │理學檢驗報告1紙 │ │書上偽造│
│ │ │P26) │ │ │,並偽造竹山秀傳│ │之「竹山│
│ │ │ │ │ │醫院及陳振鵬印文│ │秀傳醫院│
│ │ │ │ │ │各1枚(見N1卷P27│ │」、「謝│
│ │ │ │ │ │) │ │輝龍」、│
│ │ │ │ │ │ │ │「陳振鵬│
│ │ │ │ │ │ │ │」印文各│
│ │ │ │ │ │ │ │1枚、偽 │
│ │ │ │ │ │ │ │造台灣地│
│ │ │ │ │ │ │ │區婦幼中│
│ │ │ │ │ │ │ │心病理學│
│ │ │ │ │ │ │ │檢驗報告│
│ │ │ │ │ │ │ │上偽造之│
│ │ │ │ │ │ │ │「竹山秀│
│ │ │ │ │ │ │ │傳醫院」│
│ │ │ │ │ │ │ │、「陳振│
│ │ │ │ │ │ │ │鵬」印文│
│ │ │ │ │ │ │ │各1枚 │
├─┼─────┼────┼────┼─────┼────────┼────┼────┤
│ │ │ │ │ │ │總計: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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