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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號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永發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 律師
上列被告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附表二編號五宣告刑欄所記載「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附表二編號五宣告刑欄內所記載「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與判決原本附表二編號五宣告刑欄所記載「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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