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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妨害家庭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民國92年間遭受車禍撞擊造成頭部有嚴重瘀血未清除,多次痛苦不堪,且自羈押後病情加重,經常感到身體不適且有便秘之情形,多次至看守所就診皆未好轉,應認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被告於此情形得隨時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請鈞院准予停止羈押,並指定保證金額等情。
二、按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謂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係指該羈押之被告現在罹有疾病,非離開看守所,在外治療,無法使之痊癒復原而言,至於所犯疾病之輕重,有無生命危險,均非本條款所規定之事。
亦有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固稱其因民國92年間遭受車禍撞擊造成頭部有嚴重瘀血未清除,經常感到身體不適且有便秘之情形,非保外醫治顯難痊癒。
經本院函請臺灣臺南看守所查明聲請人現是否罹患疾病,而有非保外就醫治療難以治癒之情形,經該所於97年11月25日以南所衛字第0970006709號函覆說明:「該被告新收入所時自述『我沒病,後腦受創』,無醫師診斷證明書。
經查明所內就醫紀錄無任何有關後腦受創就診紀錄,亦無自費延醫或戒護外醫紀錄,目前暫無非保外就醫治療顯難以治癒之情形,如病情必要時將依醫師建議安排戒護外醫流程規定辦理。」
等語,並檢附收容人病歷首頁、新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所內公費診療紀錄表、被告個人報告書等資料影本各1份為證。
是聲請人以其頭部有嚴重瘀血未清除,經常感到身體不適且有便秘之情形,非保外醫治顯難痊癒,尚乏依據。
㈡、綜上所述,聲請人以其頭部有嚴重瘀血未清除,經常感到身體不適且有便秘,非保外醫治顯難痊癒,據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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