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俊廷 律師
陳里己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路○段113號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下
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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