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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蘇清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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