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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 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交上易字第七四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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