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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二罪,業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法官 陳 珍 如
法官 羅 心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美 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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