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聲,1247,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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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有餘。

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並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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