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聲,1260,2008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九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