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柯政信」之記載,均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將「甲○○」誤載為「柯政信」,依上開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