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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8號),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日期欄所載「97年12月2日」,應更正為「97年12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日期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鼎章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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