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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罪案件經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7004698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07月0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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