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聲再,91,200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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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9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37號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確定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未據提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37號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並敘明聲請再審之理由,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已違背再審聲請程序。

雖聲請人於再審聲請書狀請求調取原確定判決偵查及審判之筆錄,並認原確定判決結論與事實不符有違法失職云云,但其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並敘明聲請再審之理由,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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