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八日起犯收受賄賂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褫奪公權三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
前,所犯雖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惟因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故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沈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