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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上午10時
30 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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