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重上更(四),285,200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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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1號中華民國92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蘇清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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