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重附民,51,2008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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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金皇美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泰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
張清富 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九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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