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附民,85,200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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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⑴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四百六十六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⑵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推由林金村與被告於97年3月14日、及同年月17日先後冒充地檢署之公務員,並行使偽造之特種文書、公文書及私文書,向原告先後詐得三百九十萬元、七十六萬元。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次按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係利用刑事訴訟程序以達民事上請求之目的之制度,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合法存在為前提,如刑事訴訟已因不合法而不存在,自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於第一審判決前提起上訴後始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者,如上訴審法院以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上訴不合法之情形為由而駁回形事部份之上訴時,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而應以為原告之訴不合法為予以駁回。

二、查原告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檢察官及被告上訴之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但本件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犯行,經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或無具體上訴理由或未提出上訴理由,而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之上開意旨,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已因不合法而不存在,自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另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而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羅心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振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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