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8,上易,108,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