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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