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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0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3、2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要旨謂:己○○與劉宗獻(前經原審以93年易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現執行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劉宗獻於民國92年間某日提供其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崙油車郵局(下稱二崙油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己○○與劉宗獻共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所示午○○等19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後,再由己○○或劉宗獻依附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上所留之車主或使用人電話號碼,聯絡午○○等19名被害人,恫稱:如不匯款至上開劉宗獻郵局帳戶內,所竊得之自用小客車即不歸還等語。
致午○○等16名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經討價還價後依附表所示金額匯款),己○○與劉宗獻嗣後再朋分花用。
另附表編號6、11、16之被害人戊○○、巳○○及乙○○部分,則因其等未依指示匯款而未恐嚇取財得逞。
因認李榮州與劉宗獻共同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及同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罪嫌,其證據為:
㈠、文書證據:⒈匯款人林美瑤(丑○○妻)、子○○、癸○○、午○○、未○○、寅○○、甲○○、丁○○、丙○○、壬○○、卯○○郵政國內匯款單及申○○建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⒉報案人午○○、戊○○、甲○○、丁○○、巳○○、子○○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
⒊車主未○○、辛○○、庚○○、寅○○、申○○、丙○○、壬○○、林美瑤、辰○○、卯○○、乙○○、癸○○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及酉○○車籍作業系統查詢。
⒋劉宗獻與女友許昭文至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之翻拍照片共6張。
⒌劉宗獻之二崙油車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㈡供述證據:⒈證人劉宗獻於93年5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
⒉證人午○○、辛○○、庚○○、寅○○、戊○○、申○○、巳○○、壬○○、丑○○、子○○、癸○○、酉○○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證人未○○、甲○○、丁○○、丙○○、辰○○、卯○○、乙○○於警詢及原審93年度易字第318號案件審理中之證述。
四、程序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本件相關之供述及文書等傳聞證據,明白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9頁)。
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表示意見,被告均未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該等供述及文書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復無意思不自由情形,自得認有證據能力。
五、實體方面:
㈠、訊據被告己○○堅決否認有何與劉宗獻共同竊盜及恐嚇取財之行為,辯稱:其並不認識劉宗獻,更無與劉宗獻共同為竊盜及恐嚇取財之行為等語。
㈡、經查:⒈依被害人午○○、戊○○、甲○○、丁○○、巳○○、子○○、未○○、辛○○、庚○○、寅○○、申○○、丙○○、壬○○、林美瑤、辰○○、卯○○、乙○○、癸○○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及酉○○車籍作業系統查詢所示,上開19位被害人之自用小客車確有遭竊之事實,有上開查詢報表在卷可稽(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刑字第2794號卷第70至101頁、第0000000000號卷第37至42頁)。
又依證人午○○、辛○○、庚○○、寅○○、戊○○、申○○、巳○○、壬○○、丑○○、子○○、癸○○、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與證人未○○、甲○○、丁○○、丙○○、辰○○、卯○○、乙○○於警詢及原審93年度易字第318號案件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可知,證人午○○等19位被害人曾因其自用小客車遭竊,而接到恐嚇電話,其中除證人戊○○、巳○○及乙○○外之16名被害人,均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另案被告劉宗獻之二崙油車郵局帳戶內,而該帳戶內之金錢係由另案被告劉宗獻與其女友許昭文提領,此有①前開證人於警詢及原審另案審理時之筆錄(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刑字第2794號卷第18至58頁、第60至6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941868號卷第47至55頁、原審93年度易字第318號卷第95、96頁)。
②林美瑤(丑○○妻)、子○○、癸○○、午○○、未○○、寅○○、甲○○、丁○○、丙○○、壬○○、卯○○郵政國內匯款單及申○○建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刑字第2794號卷第59頁、第00000000000號卷第23、2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941868號卷第27、34、44、56、60、68、74、78、94頁)。
③劉宗獻與女友許昭文至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之翻拍照片共6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941868號卷第8至10頁)及④劉宗獻之二崙油車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941868號卷第104、105頁)等在卷可稽。
是足認如附表所示之19名被害人自用小客車確有遭竊,且該19名被害人均有遭恐嚇取財,僅其中就戊○○、巳○○及乙○○部分因未依指示匯款而未遂外,其餘16名被害人部分均被恐嚇取財得逞。
⒉又證人劉宗獻於偵查中證稱:「(問:錢如何分?)答:1萬元我分4千元,其他己○○拿去」、「(問:為何要提供存摺給己○○?)答:當時我不知道,己○○叫我給他戶頭,時間我忘記了,大概是92年7、8月,他開始沒有跟我說,己○○問我說有無戶頭,我說有,有問我有無缺錢,叫我戶頭借他用,1萬元他都給我4千元,如果2萬元就是8千元,大約就是4成的利潤,我領沒有幾次,存摺一開始都是他在用,後來他有交給我供我使用,錢也是我在領」、「(問:己○○你認識多久?)答:我是去買零件認識的,當時我常去跟他買汽車零件,他的零件比一般人便宜,在92年5月底是我第1次跟他買零件,一開始我不知道他從事汽車解體,己○○92年6、7月他自己跟我講他有在做竊車解體,俗稱『殺肉』」、「(問:如何交錢?)答:己○○會通知我,是我偶爾過去他那邊,己○○就會告訴我,說戶頭有錢叫我去領,領回來我拿給他,他再給我,我都是回到工廠親手交給他」、「(問:你說己○○有在做汽車解體俗稱『殺肉』是否敢與己○○對質?)答:敢,他們的作業我不是很清楚,我也沒有親眼看過他們去竊車」云云(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73號卷第25至27頁)。
則依證人劉宗獻上開證述,其係因向被告購買零件而認識,被告於92年6、7月間主動告知有為竊車解體之犯罪行為,並於同年7、8月間要求證人劉宗獻提供帳戶供被告使用,劉宗獻每1萬元可分得4千元利潤。
該帳戶一開始均由被告使用,後來有交給證人劉宗獻使用,帳戶中之金錢是由證人劉宗獻提領。
若帳戶內有錢,被告即通知證人劉宗獻前往提領,其提領後將錢拿到被告之竊車解體工廠交給被告,被告再將所應分得之利潤交給證人劉宗獻,惟劉宗獻並未親眼看過被告竊車。
查依證人劉宗獻上開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觀之,其僅需提供二崙油車郵局帳戶供被告己○○為恐嚇取財犯行之用,有時被告通知伊去領錢。
此外,毋庸再為任何分工,即可於每1萬元中分得高達4千元之利潤,顯與常情不符。
故於偵查中時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詞,是否可採,容有商榷之餘地。
⒊況證人劉宗獻事後更翻異前詞,除於其所涉恐嚇取財等案準備程序時陳稱:【(問:這16件有無參與竊盜與恐嚇取財?)答:因為當初做是我自己做的,許昭文他不知情,己○○是開中古的材料,他說不合的話可以換,結果他不給我換,我才咬他,這些都與他無關】、【(問:己○○真的沒有參加?)答:真的沒有,我不能隨便害人】等語外。
復於該案審理時陳稱:【(問:在檢察官面前筆錄,有何意見?)答:己○○的部分不實在,帳戶是我自己申請,但也是我自己使用,與己○○無關,1萬分4千也不實在】等語(見原審93年度易字第318號卷第48、93頁)。
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但是本案你在93年警詢時,你說是和1個叫阿洲的一起做的?)答:當初我是不知情蓋印的,口供用好時,就直接蓋章而已】、【(問:檢察官進行遠距訊問時,有問你從帳戶領出來如何分,你說1萬元你分4千元,其餘己○○拿去,有何意見?)答:這是我不知情的情形,這是我個人的行為】、【(問:但是遠距視訊時,檢察官也問你如何交錢,你說己○○會通知你,若戶頭有錢就叫你去領,領回來再給他,他再給你,都在『宰肉』廠親手交的,是否有這樣?)答:之前我都是亂說,想說可以判輕一點,但是事實上是像我剛所言】、【(問:為何當初製作筆錄時,會去說到己○○的名字?)答:因為那個地方我不知道是什麼地方,他們叫我簽名蓋印,我就照意思作】、【(問:為何檢察官視訊時,會說到己○○的名字?)答:那時候臺北借提時,就有說到,我就照這樣說】、【(問:你的意思是己○○的名字,是你從臺北借提時,聽來的?)答:嗯】、【(問:為何檢察官製作筆錄時,你知道己○○在開『宰肉』廠?)答:因為警察拿出很多資料出來時,我想說照這樣說而已,但是開庭時,我想說不要害人家,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問:所以你在檢察官那裡說己○○在開『宰肉』廠,也是警察資料跟你說的?)答:嗯】、【(問:你那時候在檢察官那裡有說領錢1萬你可以分4千元,這是真的或是假的?)答:這是我亂說的】、【(問:實際上是如何?)答:實際上是我自己做的事情】、【(問:錢都是你領走?)答:對】、【(問:偷車?)答:我自己】、【(問:那時候檢察官問你時,最後你有說到己○○在做『宰肉』廠,檢察官問你是否敢與己○○對質,你說敢,為何?)答:因為我想說對質的話可以實在說,沒有這件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121至127頁)。
則依證人劉宗獻上開證述,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竊盜與恐嚇取財犯行,均為其1人所為,其因向被告購買中古材料,被告不同意其更換,方於偵查中證稱其提供二崙油車郵局帳戶供被告為恐嚇取財犯行之用等語。
嗣又指稱其知悉被告己○○之姓名及其有經營「宰肉」廠等情,係由警察及檢察官訊問時而得知之資料,其與被告並不認識,提供帳戶每1萬元可分得4千元利潤是胡言亂語,實際上前開16次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均係其1人所為。
細究證人劉宗獻上開證詞,除就其與被告是否認識乙情互為矛盾外,就被告是否要求其提供帳戶供作恐嚇取財犯行之用等重要情節,更一再翻異其詞,則其證言顯有瑕疵。
⒋至於證人午○○、辛○○、庚○○、寅○○、戊○○、申○○、巳○○、壬○○、丑○○、子○○、癸○○、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與證人未○○、甲○○、丁○○、丙○○、辰○○、卯○○、乙○○於警詢及原審93年度易字第318號審理中之證述內容,證人午○○等19位被害人僅提及撥打恐嚇電話之人為1名男子,及當時有另1名男子在旁催促等語,有前開證人於警詢及另案審理時之筆錄可按(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刑字第2794號卷第18至58頁、第60至6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941868號卷第47至55頁、原審93年度易字第318號卷第95、96頁),惟前開被害人均未指認被告即為撥打恐嚇電話之人或在旁催促之人,自無從僅就前開證言認定被告有為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
⒌綜上觀之,本件雖有如附表所示19名被害人自用小客車遭竊及遭恐嚇取財之事實,惟除證人劉宗獻於偵查中顯有瑕疵之單一指述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證人午○○等19位被害人亦未指認被告係參與恐嚇取財犯行之人,因此自難徒憑證人劉宗獻前後不一,復無其他旁證可佐之證詞,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從而,原判決認依公訴人提出證據之證明力,尚未達於確信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實之程度,而形成被告必然有罪之心證,基於首揭說明及無罪推定之原則,而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核無不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共犯劉宗獻於警詢及偵查中已就如何與被告朋分恐嚇取財所得之過程及細節說明甚詳,應為可採,原判決不予採納,有判決不備理由云云。
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
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
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96年度台上字第901號判決酌參)。
然本件僅有共犯劉宗獻之自白,餘無任何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亦有牽涉其中,且劉宗獻之自白關於與被告共犯乙情亦有瑕疵,自難為可採,是本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編│ 竊盜部分 │ 恐嚇取財部分 │附註 │
│號├───┬────┬────┬────┬───┬────┼───┬────┬──────┬───┬────┼───┤
│ │行為人│竊車時間│竊車地點│竊車方式│被害人│被竊車輛│行為人│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方式│被害人│所得財物│有無返│
│ │ │ │ │ │ │ │ │ 時間 │(劉宗獻坦承│ │ │還車輛│
│ │ │ │ │ │ │ │ │ │己○○否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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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己○○│92.07.01│台中市西│發動電源│午○○│車牌號碼│己○○│92.07.02│打電話到0912│午○○│所得新臺│未返還│
│ │劉宗獻│上午10時│屯區逢甲│駛離 │ │M5-5378 │劉宗獻│下午8 時│580238號恐嚇│ │幣(下同│車輛 │
│ │ │ │路210 號│(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20,000│ │
│ │ │ │前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元已提領│ │
│ │ │ │ │鎖去磨的│ │ │ │ │60,000元,車│ │花盡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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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己○○│92.07.03│台中市南│發動電源│未○○│車牌號碼│己○○│92.07.03│打電話到0918│未○○│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上午11時│屯區惠中│駛離 │ │B3-2213 │劉宗獻│下午4 時│223079號恐嚇│ │40,000元│車輛 │
│ │ │ │路與大墩│(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六街口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7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03│己○○│92.07.10│台中市南│發動電源│辛○○│車牌號碼│己○○│92.07.10│打電話到06-6│辛○○│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上午12時│區福田一│駛離 │ │Y9-9037 │劉宗獻│下午7 時│358432號恐嚇│ │30,000元│車輛 │
│ │ │ │街口 │(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5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04│己○○│92.07.14│台中市南│發動電源│庚○○│車牌號碼│己○○│92.07.14│打電話到0925│庚○○│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上午11時│屯區大墩│駛離 │ │X6-2851 │劉宗獻│下午3 時│726197號恐嚇│ │28,000元│車輛 │
│ │ │30分 │六街與惠│(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文路口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6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 │ │28,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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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己○○│92.07.16│台中市西│發動電源│寅○○│車牌號碼│己○○│92.07.16│打電話到0931│寅○○│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下午1 時│屯區中港│駛離 │ │X5-2850 │劉宗獻│下午1 時│643003號恐嚇│ │15,000元│車輛 │
│ │ │ │路3 段8 │(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號附近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25,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06│己○○│92.07.23│雲林縣虎│發動電源│戊○○│車牌號碼│己○○│92.07.23│打電話到0930│戊○○│無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下午1 時│尾鎮大成│駛離 │ │N5-9979 │劉宗獻│下午6 時│752988號恐嚇│ │(被害人│車輛 │
│ │ │ │商工附近│(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未依指示│ │
│ │ │ │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匯款) │ │
│ │ │ │ │鎖去磨的│ │ │ │ │4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07│己○○│92.07.28│台中市西│發動電源│申○○│車牌號碼│己○○│92.07.28│打電話到0915│申○○│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上午8 時│屯區○ 段│駛離 │ │5K-3338 │劉宗獻│下午7 時│382551號恐嚇│ │16,000元│車輛 │
│ │ │ │澄清醫院│(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附近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4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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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己○○│92.08.04│台中市西│發動電源│甲○○│車牌號碼│己○○│92.08.05│打電話到0932│甲○○│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下午2 時│屯區惠中│駛離 │ │6V-0989 │劉宗獻│下午7 時│606859號恐嚇│ │30,000元│車輛 │
│ │ │ │路與市政│(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北七路口│: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5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09│己○○│92.08.05│台中市西│發動電源│丁○○│車牌號碼│己○○│92.08.05│打電話到0916│丁○○│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下午6 時│屯區惠來│駛離 │ │3Q-6968 │劉宗獻│下午6 時│995802號恐嚇│ │20,000元│車輛 │
│ │ │ │路市政北│(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一路口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55,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10│己○○│92.08.07│台中市西│發動電源│丙○○│車牌號碼│己○○│92.08.07│打電話到0931│丙○○│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上午12時│屯區福康│駛離 │ │M7-6770 │劉宗獻│下午3 時│558678號恐嚇│ │30,000元│車輛 │
│ │ │ │路11巷口│(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5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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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己○○│92.08.08│台中市南│發動電源│巳○○│車牌號碼│己○○│92.08.08│打電話到0926│巳○○│無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上午12時│屯區公益│駛離 │ │X5-1452 │劉宗獻│下午4 時│173327號恐嚇│ │(被害人│車輛 │
│ │ │ │路附近 │(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未依指示│ │
│ │ │ │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付款) │ │
│ │ │ │ │鎖去磨的│ │ │ │ │4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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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己○○│92.08.18│台中市西│發動電源│壬○○│車牌號碼│己○○│92.08.18│打電話到0919│壬○○│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上午12時│屯區福安│駛離 │ │NY-7593 │劉宗獻│下午6 時│029799號恐嚇│ │5,000 元│車輛 │
│ │ │ │里福安路│(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55巷口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5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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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己○○│92.08.18│台中市西│發動電源│丑○○│車牌號碼│己○○│92.08.18│打電話到0931│丑○○│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下午9 時│屯區台汽│駛離 │(車主│R9-2066 │劉宗獻│下午9 時│353699號恐嚇│ │25,000元│車輛 │
│ │ │ │國光號朝│(劉宗獻│林美瑤│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馬站對面│: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停車場 │鎖去磨的│ │ │ │ │5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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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己○○│92.08.22│台中市南│發動電源│辰○○│車牌號碼│己○○│92.08.23│打電話到0423│辰○○│所得 │未返還│ │ │ │ │ │
│ │劉宗獻│下午5 時│屯區文心│駛離 │ │A6-6791 │劉宗獻│上午9 時│822388號恐嚇│ │18,000元│車輛 │
│ │ │ │路與大墩│(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七街口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6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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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己○○│92.08.22│台中市文│發動電源│卯○○│車牌號碼│己○○│92.08.23│打電話到0937│卯○○│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下午9 時│心一路上│駛離 │ │Y2-1716 │劉宗獻│上午10時│707348號恐嚇│ │25,000元│車輛 │
│ │ │ │ │(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3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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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己○○│92.08.29│台中市西│發動電源│乙○○│車牌號碼│己○○│92.08.29│打電話到0926│乙○○│無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上午11時│屯區文心│駛離 │ │H4-2079 │劉宗獻│下午4 時│592468號恐嚇│ │(被害人│車輛 │
│ │ │40分 │路與市政│(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未依指示│ │
│ │ │ │路口附近│: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付款) │ │
│ │ │ │ │鎖去磨的│ │ │ │ │給他(未提及│ │ │ │
│ │ │ │ │) │ │ │ │ │金額),車子│ │ │ │
│ │ │ │ │ │ │ │ │ │會歸還給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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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己○○│92.07.22│台中市西│發動電源│子○○│車牌號碼│己○○│92.07.22│打電話到0928│子○○│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上午12時│屯區福康│駛離 │ │6L-2175 │劉宗獻│下午1 時│342828號恐嚇│ │30,000元│車輛 │
│ │ │ │路11巷內│(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手│ │已提領花│ │
│ │ │ │ │:用六角│ │客車 │ │ │上,想贖回必│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需準備50,000│ │ │ │
│ │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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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己○○│92.07.25│台中市南│發動電源│癸○○│車牌號碼│己○○│92.07.26│打電話到0931│癸○○│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晚上11時│屯區大墩│駛離 │ │M2-1709 │劉宗獻│下午1 時│563668號恐嚇│ │15,000元│車輛 │
│ │ │ │七街與惠│(劉宗獻│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手│ │已提領花│ │
│ │ │ │文路口 │:用六角│ │客車 │ │ │上,想贖回必│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需準備60,000│ │ │ │
│ │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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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己○○│92.08.06│台中市西│發動電源│酉○○│車牌號碼│己○○│92.08.06│打電話到0918│酉○○│所得 │未返還│
│ │劉宗獻│晚上8 時│屯區朝馬│駛離 │ │6J-2717 │劉宗獻│晚上9 時│209563號恐嚇│ │20,000元│車輛 │
│ │ │ │路國光客│(劉宗獻│ │號自用小│ │30、隔日│說車子在他手│ │已提領花│ │
│ │ │ │運前 │:用六角│ │客車 │ │(07)上│裡,想贖回必│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晚9 時 │需匯款40,000│ │ │ │
│ │ │ │ │) │ │ │ │ │元到他指定郵│ │ │ │
│ │ │ │ │ │ │ │ │ │局戶名:劉宗│ │ │ │
│ │ │ │ │ │ │ │ │ │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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