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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上午九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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