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8,上訴,177,200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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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98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三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上訴書應敘述具體理由」,此屬上訴所應具備之法律上程式,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

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即難認已敘述具體理由,所為上訴,自屬不符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98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在案,經被告於97年12月6日收受送達 (按97年11月26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足憑,被告不服上開97年度易字第1298號判決而於97年12月3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8年1月12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書後5日內補正其上訴之理由書,經被告於98年1月20日收受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仍未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迄今亦未補提上訴之理由書於本院,則上訴人即被告既未有具體指摘原判決論罪有何不當之理由,徒以量刑過重,指責法院之職權行使,尚非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上訴已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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