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共同指定
辯 護 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7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 ○○○○○○○○(以下簡稱「AGUNG」)、乙○○○○○ ○○○○○(以下簡稱「MANTO」)等二人,均係巴拿馬籍砂石輪商船LIHENG(立盛輪)之印尼籍船員。
渠二人與真實姓名與年籍均不詳之菲律賓籍成年男子APREDO、印尼籍成年男子ANDI,及在臺灣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等人,共同基於未經許可而運輸手槍及子彈進入台灣地區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下同)97年5月19日先由AGUNG利用立盛輪停泊於菲律賓港口之機會,以不詳電話聯繫APREDO而取得下列槍彈:㈠制式手槍部分:克羅埃西亞製HS2000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4枝(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德國WALTHER廠P99 CQA型口徑0.40吋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德國HK廠USP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 941PSL型口徑9mm之制式手槍2枝(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奧地利GLOCK廠26型口徑9mm之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德國HK廠P2000型口徑9mm之制式手槍2枝(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奧地利GLOCK廠19型口徑9mm之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等共12枝,以及彈匣25個;
㈡制式子彈部分:口徑9mm 制式子彈487顆、口徑5.56mm制式子彈150顆,及口徑0.40吋制式子彈117發,共754顆;
㈢制式手榴彈部分:LOTP4-104-78及LPT LS42-81等各1顆,共2顆。
嗣立盛輪於97年5月20日下午到達安平商港後,MANTO即於同年月22日18 時許,先行下船外出至安平商港外等待;
而AGUNG則於同日22時40分許,將上開槍彈藏於衣物及背包內,下船攜至上開安平商港內之圍牆縫隙,以便交予MANTO接手交付在台灣之綽號「阿明」男子,惟AGUNG旋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二岸巡大隊安平商港安檢所查緝人員發現有異而臨檢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槍彈、手機5支、背包1個,及手榴彈包裝罐2個、手槍彈包裝盒5盒 (詳如附表所示)。
MANTO得知AGUNG遭查獲後雖隨即逃匿,然終因自知法網難逃,於次(23)日晚間自行投案,而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二岸巡大隊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二岸巡大隊安平商港安檢所安檢士潘承恩、黃翎之職務報告;
立盛輪船長李元鈞警詢供述,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7月15日刑鑑字第0970077978號、同年8月28日刑偵五字第0970127644號鑑定書,雖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惟業經被告等於本院審判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且上開證人之證述與被告自白相符,審酌其作成時之情況,應無不當,參照首揭法條規定,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 ○○○○○○○○、乙○○○○○ ○○○○○二人,對於前揭事實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與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二岸巡大隊安平商港安檢所安檢士潘承恩、黃翎所為查獲經過之職務報告,以及立盛輪船長李元鈞警詢供述被告二人為該船船員等情節相符;
復有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制式手槍12枝、子彈754顆,以及手榴彈2顆可稽。
且㈠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係克羅埃西亞製HS2000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德國WALTHER廠P99 CQA型口徑0.40吋半自動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德國HK廠USP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係以色列IMI廠製JERICHO 941PSL型口徑9mm之制式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則係奧地利GLOCK廠26型口徑9mm之制式手槍;
而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係德國HK廠P2000型口徑9mm之制式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奧地利GLOCK廠19型口徑9mm之制式手槍。
又上開手槍槍號雖均遭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而無法重現,惟槍管內均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而均具殺傷力;
㈡子彈754顆,其中487顆,係口徑9mm制式子彈,150顆係口徑5.56mm制式子彈,另117顆係口徑0.40吋制式子彈,均經採樣試射,可擊發,顯具殺傷力等情,業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有該局97年7月15日刑鑑字第0970077978號鑑定書可參。
另㈢手榴彈2顆,其引信印製之識別號碼分別為FUZEM204A*OPI-0- 000 0-00、FUZE M204A2MA176J000-00 0 00-00,為鐵質製品,經以X光透視,顯示內有引信裝置、擊針、火帽、延期藥、雷管等,彈體 (丸) 內有炸藥,但非國內軍用制式手榴彈,係外國制式軍用手榴彈,具殺傷力,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8月28日刑偵五字第0970127644號槍彈鑑驗通知書附卷可按,被告二人自白未經許可私運上開槍彈等管制物品之犯行,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證據,其等罪證明確,犯行足堪認定。
二、查被告甲○○○○ ○○○○○○○○、乙○○○○○ ○○○○○二人未經許可,自境外攜入手槍(含彈匣)、子彈、手榴彈等管制進出口物品,核其等二人所為,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手槍及手榴彈罪、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子彈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又被告等上開所為,均與真實姓名與年籍均不詳之菲律賓籍成年男子APREDO、印尼籍成年男子ANDI,及在臺灣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且渠等以一運輸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運輸手槍、手榴彈罪處斷。
三、原審適用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5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二人貪圖厚利,即運輸上開槍枝、子彈、手榴彈至我國境內,且上開手槍高達12支、子彈高達7 百餘發,數量龐大,對我國社會治安危害甚巨,其惡性顯屬重大,惟念二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各對被告二人量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金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並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及又以上開事實欄所載扣案之制式手槍、彈匣、子彈、手榴彈等,均具殺傷力,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子彈經採樣試射已不存在部分,則不另諭知沒收(詳如附表所示)。
另扣案之手機5支、背包1個及手榴彈包裝罐2個、子彈包裝盒5盒,則均為被告等所有供渠等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供承在卷,乃依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詳如附表所示)。
另又以被告等係印尼籍人士,為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驅逐出境,以資懲儆等情。
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
被告等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 品 │槍枝管制編號│備 註 │
│ │ │/口徑/引信識│ │
│ │ │別碼 │ │
├──┼─────────┼──────┼────┤
│1 │手槍1枝(克羅埃西 │0000000000 │有殺傷力│
│ │亞製HS2000型) │ │ │
├──┼─────────┼──────┼────┤
│2 │手槍1枝(德國 │0000000000 │有殺傷力│
│ │WALTHER廠P99 CQA型│ │ │
├──┼─────────┼──────┼────┤
│3 │手槍1枝(德國HK廠 │0000000000 │有殺傷力│
│ │USP型) │ │ │
├──┼─────────┼──────┼────┤
│4 │手槍1枝(以色列 │0000000000 │有殺傷力│
│ │IMI廠製JER-ICHO │ │ │
│ │941PSL型) │ │ │
├──┼─────────┼──────┼────┤
│5 │手槍1枝(克羅埃西 │0000000000 │有殺傷力│
│ │亞製HS2000型) │ │ │
├──┼─────────┼──────┼────┤
│6 │手槍1枝(克羅埃西 │0000000000 │有殺傷力│
│ │亞製HS2000型) │ │ │
├──┼─────────┼──────┼────┤
│7 │手槍1枝(克羅埃西 │0000000000 │有殺傷力│
│ │亞製HS2000型) │ │ │
├──┼─────────┼──────┼────┤
│8 │手槍1枝(奧地利 │0000000000 │有殺傷力│
│ │GLOCK廠26型) │ │ │
├──┼─────────┼──────┼────┤
│9 │手槍1枝(德國HK廠 │0000000000 │有殺傷力│
│ │P2000型) │ │ │
├──┼─────────┼──────┼────┤
│10 │手槍1枝(德國HK廠 │0000000000 │有殺傷力│
│ │P2000型) │ │ │
├──┼─────────┼──────┼────┤
│11 │手槍1枝(奧地利 │0000000000 │有殺傷力│
│ │GLOCK廠製19型) │ │ │
├──┼─────────┼──────┼────┤
│12 │手槍1枝(以色列 │0000000000 │有殺傷力│
│ │IMI限廠製JERICHO │ │ │
│ │941PSL型) │ │ │
├──┼─────────┼──────┼────┤
│13 │子彈419顆(不含採 │口徑9mm │有殺傷力│
│ │樣試射50顆已不存在│ │ │
│ │部分) │ │ │
├──┼─────────┼──────┼────┤
│14 │子彈12顆(不含採樣│口徑9mm │有殺傷力│
│ │試射6顆已不存在部 │ │ │
│ │分) │ │ │
├──┼─────────┼──────┼────┤
│15 │子彈100顆(不含採 │口徑5.56mm │有殺傷力│
│ │樣試射50顆) │ │ │
├──┼─────────┼──────┼────┤
│16 │子彈78顆(不含採樣│口徑0.40吋 │有殺傷力│
│ │試射39顆已不存在部│ │ │
│ │分) │ │ │
├──┼─────────┼──────┼────┤
│17 │手榴彈1顆 │引信印製之識│有殺傷力│
│ │ │別號碼分別為│ │
│ │ │FUZE M204A*│ │
│ │ │OPI-1-1218- │ │
│ │ │67 │ │
├──┼─────────┼──────┼────┤
│18 │手榴彈1顆 │引信印製之識│有殺傷力│
│ │ │別號碼分別為│ │
│ │ │FUZE M204A2 │ │
│ │ │MA176J001-00│ │
│ │ │ 09-78 │ │
├──┼─────────┼──────┼────┤
│19 │彈匣25個 │ │ │
├──┼─────────┼──────┼────┤
│20 │行動電話5支 │ │ │
├──┼─────────┼──────┼────┤
│21 │手榴彈包裝罐2個 │ │ │
├──┼─────────┼──────┼────┤
│22 │背包1個 │ │ │
├──┼─────────┼──────┼────┤
│23 │手槍彈包裝盒5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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