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8,上訴,259,200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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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廿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

是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並向原審法院提出,始合乎上訴法律上程式。

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情形者(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廿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可稽(詳上訴人九十八年一月七日之上訴狀)。

嗣經原審法院於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前補正,該裁定業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廿一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臺灣高雄第二監獄被告簽收單影本各一紙在卷可憑(詳本院上訴卷)。

而上訴人未依期補正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故上訴人即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沈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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