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1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8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
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其上訴狀理由僅略以:原判決對被告之證據,漏而不採,殊難令被告甘服云云。
三、經查,原審認定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並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犯行,不思戒絕,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其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所生危害非大,暨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
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從而,本件被告上訴理由既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事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