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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以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蘇清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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