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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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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傷害及強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其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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