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8,聲,142,200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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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6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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