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8,聲,16,2009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蔡勝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