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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傷害案件經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097004717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沈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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