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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於97年3月24日入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月21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1月21日法矯字第0980001749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3月1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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