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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甲○○因犯過失致重傷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鼎章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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