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8,聲,88,2009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9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