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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寄押於臺南分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三
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八二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蘇清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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