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8,聲減,15,200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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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3月上旬某日起至90年3月23日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訴字第5907號、、本院以9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98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78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羅心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振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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