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南吉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珍
被 告 黃木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被 告 黃清和
被 告 蔡錦韶
被 告 林錦雲
被 告 林中歷
被 告 林軒如
被 告 王正信
被 告 洪行州
被 告 張博欽
被 告 張寶貴
被 告 郭進鎰
被 告 王錦豐
被 告 美屬薩摩亞進成有限公司
(Advance Succes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木
被 告 美屬薩摩亞比利貿易有限公司
(Bailey Trading Limited)
,Samoa
法定代理人 黃木
被 告 美屬薩摩亞Goldsun Group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木
被 告 英屬維爾京群島Gold Crane Group Limited
Centre,Road Town. Tot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兼法定代理人洪健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被告黃木、蔡錦韶、林錦雲、林中歷、林軒如、王正信、洪行州、張博欽、張寶貴本院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75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被告蔡錦韶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業務侵占南吉公司結餘款新臺幣1,623,255元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被告黃木經本院判決不受理部分,被告蔡錦韶被訴共同連續詐欺及共同偽造民國89年1月20日大陸安徽吉順交通工業有限公司決議私文書部分,被告林錦雲、林中歷、林軒如、王正信、洪行州、張博欽、張寶貴被訴幫助業務侵占經本院判決無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