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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更(一)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2號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45、5348、5349、5456、5496、5574號,96年度偵字第525、2407、2408、3543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丙○○參與由邱良誠與許嫈媛、林麗嬌、王月品、張榮信、林萬和及許鴻仁(以上7人均業經判決確定)等基於詐欺、販賣偽藥之犯意聯絡所組成之販賣偽藥集團(丙○○與邱良等所為如原判決附表壹㈦編號一至七、九至十四之犯罪事實部分亦經判決確定)。
邱良誠、許鴻仁、丙○○及張榮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販賣偽藥之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龜鹿二仙膠,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於民國95年9月12日上午10時許,許鴻仁、丙○○見甲○○自台南市某醫院出來,乃尾隨至附近之圓環後,趨前搭訕,佯稱其父親患有肺氣管炎疾病,因服用龜鹿二仙膠後完全痊癒,可介紹甲○○前往某中醫師處所購買,因甲○○亦患有肺氣管病遂應允同往,許鴻仁、丙○○即搭載甲○○至邱良誠位在台南市○○路270巷73弄135號之租屋處。
到達後,邱良誠先佯裝為甲○○問診,甲○○誤信後,向邱良誠購買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龜鹿二仙膠2盒,共計新台幣(下同)48,000元,乃由張榮信載同甲○○至臺南縣安定農會提領現款,甲○○當場交與現金48,000元,再由張榮信攜回交與邱良誠,而詐騙得手。
嗣經警方於95年10月26日上午6時15分許,在臺南市○○路270巷73弄135號邱良誠承租之店址查獲邱良誠、林萬和、張榮信、林美玲、邱漢寧、蘇秀絨、陽玉蘭,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其中如附表編號1、18-1、18-3、18-4、18-6、18-8、18-9、19、23、24、39、48、49、50、71、73、79所示之物為供本罪所用之物)。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斗南分局分別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本案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本案判決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前開犯行,辯稱:其未販賣龜鹿二仙膠予甲○○云云。
經查:㈠甲○○於警詢時指證:「於95年9月12日早上約10時,我到台南市萬聖醫院看診,離開醫院出來用走的,走到台南市圓環附近,有一對男女自動對我搭訕,…因此我便相信搭上該對男女的車,車子抵達台南市某住宅(1樓)大樓,到達後有人向我問診,有1名司機載我返回安定鄉海寮村之安定農會領現金4,800元,我共買了『龜鹿二仙膠』2盒。
…(歹徒)有留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我受騙後有以0000000號電話打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質問為何藥有問題。」
等語,並指認邱良誠係問診之人,林萬和是載其領錢之司機(卷面編號68警卷第152、153頁),則依證人甲○○之證詞,其已清楚描述相關犯罪者為將其自台南市某圓環載至某住宅之「一男一女」、「問診者(即邱良誠)」及載其回安定領錢之「司機(即林萬和)」共4人。
㈡而觀諸扣案之同案被告邱良誠親筆記載之筆記本(下稱扣案筆記本),其中有1頁明載:「12/9台南安定鄉海寮村25號0000000甲○○誠信阿仁阿英國民路 粿2斤24元」等文字(卷面編號68警卷第237頁)。
而據邱良誠於警詢時供稱:「(扣案筆記本)是我親自記載,因為被害人向我購買藥品,我再逐一登錄於記事本上,萬一被害人認為藥品不好用退貨,我才可以查詢。」
等語(卷面編號68警卷第218頁);
又於原審審理中亦提出共犯簡寫之對照表(原審卷㈦第254頁,「阿英」即是被告丙○○)。
經核該筆記本之內容除明載「甲○○」之姓名外,其記載之日期、地點及甲○○之聯絡電話號碼亦與甲○○所述均相符,故扣案筆記本內邱良誠所記載之內容,係被害人甲○○之聯絡資料、販賣物品之數量及收得金額、販賣之地點為「國民路」,以及參與之共犯為「誠」、「信」、「阿仁」、「阿英」等人,應可採信。
㈢而前述「阿英」是否為丙○○?由卷附通訊監察譯文顯示,95年9月12日10時41分24秒,邱良誠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萬和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如下:「邱:萬師,今天阿漢(陳平漢)做1斤,阿仁(陳鴻仁)做2斤。
萬師:知道。」
(卷面編號75通訊監察譯文㈠第47頁),其中「阿仁做2斤」之對話內容,復核與前述筆記本記載之交易數量相符;
另依卷附陳鴻仁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陳鴻仁與被告係夫妻,邱良誠與許嫈媛係夫妻;
而被告於同日(95年7月12日)上午10時37分曾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邱良誠之妻(即許嫈媛)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如下:「被告:姐仔,你們在哪?許嫈媛:郭綜合。
被告:哪我過去那和你會合。
許嫈媛:好。
被告:我有做二快。
許嫈媛:好。」
(卷面編號75通訊監察譯文㈠第64頁反面),其中被告之通話時間係在甲○○所指受騙後約半小時後,且於電話中所提當天「做二快」,又與邱良誠筆記本記載之內容相符。
是以,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就有參與販賣偽藥予甲○○犯行部分之自白,有前開被害人甲○○之證詞、邱良誠扣案筆記本記載之內容及通訊監察譯文足以補強,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事後辯稱未共犯本案云云,尚難採信。
㈣至告訴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尤其關於行為細節方面,告訴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
本案被害人甲○○雖指證載其前往提款者係林萬和云云,然依前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該扣案之筆記本記載共犯者為「誠」、「信」、「阿仁」、「阿英」,且共犯張榮信亦自白其有參與本案(原審卷㈣第145頁),而共犯邱良誠亦供稱其承租國民路住處時,助手係張榮信而非林萬和等語(原審卷㈦第248頁),應足認該駕駛為張榮信、而非林萬和無誤,且被害人甲○○指認共犯之錯誤,亦尚不足以影響其證述有關被害事實之憑信性,自難僅以證人甲○○此部分證詞之瑕疵遽論其證詞均不足採,附此敘明。
二、被告雖又辯稱其並不知其所販賣的龜鹿二仙膠係屬偽藥云云。
然:㈠按本法所稱藥品,係指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藥事法第6條第1款、第2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龜鹿二仙膠,經送驗後,檢體檢出CERVUS ELAPHUS(紅鹿或馬鹿)之DNA,未檢出龜之DNA,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7年6月17日藥檢參字第0970009739號函及同局97年6月17日藥檢參字第0970009742號函暨其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原審卷㈣第78-82頁),而依上開檢驗結果(依固有典籍所載:固有成方「龜鹿二仙膠」含水鹿及龜板成分等),收載於「本草綱目」之中藥材,且未收載於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應以藥品管理,亦有行政院衛生署97年8月1日署授藥字第0970002773號函附卷足考(原審卷㈣第81-82頁),是被告等所販賣之龜鹿二仙膠,核屬藥事法第6條所稱之藥品無訛。
而附表編號24所示之龜鹿二仙膠為共同被告邱良誠於94至95年間,向址設南投縣中山路3段86號松鶴堂負責人余虹娘分批購買等事,為邱良誠供認屬實(原審卷㈦第313頁反面),可見上開龜鹿二仙膠,係共同正犯邱良誠為求謀利私行在臺灣地區所購入之中藥材,皆非依中醫師處方調劑而成,或係為列冊中藥商依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之規定,就特定顧客需求,依固有成方或所提供處方調配而成不含毒劇中藥材之煎藥。
是以,扣案之龜鹿二仙膠,經稽查及檢驗後,既認應以藥品管理,然經原審當庭勘驗其外包裝袋,均未有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核可製造、販賣之字樣,顯見具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情形(詳如附表該備註欄所載),復為共同正犯邱良誠等在我國境內購得而未經核准即擅自販賣,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偽藥」無疑。
而被告藉由搭訕被害人甲○○之際,獲悉被害人甲○○之病症,隨即誆稱所販賣上開膠塊,具有治癒被害人宿疾之療效,而共同正犯邱良誠於兜售之際,亦不斷地向被害人甲○○謊陳該膠塊可治癒、改善被害人甲○○之症狀,然上開膠塊包裝外觀,既無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之核准製造或販售字號,已如前述,是被告顯然明知該龜鹿二仙膠係屬「偽藥」,竟仍售與被害人甲○○,顯係犯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其辯稱不知該藥係屬偽藥云云,亦難憑採。
㈡另附表編號24之物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指之偽藥等情,已如上述,則上開膠塊既未經檢驗合格,品質、效果亦屬不明。
被告等竟利用搭訕被害人甲○○之機會,伺機窺探被害人甲○○之身體狀況,掌握被害人甲○○病急投醫之心態,誆騙被害人甲○○稱其父親亦有相同宿疾,並知悉何處可購得藥材,進而與被害人甲○○一同前往邱良誠上開租屋處,由邱良誠吹噓係屬偽藥之龜鹿二仙膠,甚為稀有、品質優良,若按其指示方式食用,具有神奇療效,致使被害人甲○○受騙上當,交付現款48,000元購買,被告丙○○等之犯行,應屬詐欺,灼然至明。
㈢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販賣偽藥、詐欺之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
被告與邱良誠、許鴻仁、張榮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自應成立共同正犯。
被告詐欺之行為與販賣偽藥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該二行為間顯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偽藥罪。
至檢察官認被告就本案與該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除前開認定被告與邱良誠、許鴻仁、張榮信共犯本案之犯罪事實外,檢察官並未具體指出被告如何與其他成員分工之情況,且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從認定被告與其他成員就本案犯罪事實有所分工或聯絡,是被告自應僅與邱良誠、許鴻仁、張榮信論以共同正犯,檢察官所指,尚有誤會,應予指明。
㈡原審依調查證據結果,以被告所為罪證已明確,因而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339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利用被害人身體不適、急病救醫,搭訕被害人,再以邱良誠為首,吹噓其所販賣偽藥之療效,詐騙被害人財物,破壞社會善良、互信之風氣,對於被害人之身體健康,產生潛在性的危險。
再者,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坦認犯行,可見被告已略有悔意,並願改過,兼衡被告參與案件之情節,暨其家庭狀況、智識及經濟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諭知減為有期徒刑2月,另敘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18-1、18-3、18-4、18-6、18-8、18-9、19、23、24、39、48、49、50、71、73、79所示之物,為共同正犯邱良誠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依共犯責任共同之原則,亦應於丙○○所犯之罪所宣告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本院經核原判決就此部分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
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檢察官認被告前開行為亦涉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醫師法第28條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罪嫌。
然:㈠檢察官認被告涉有製造偽藥之行為係指「而渠等將切片鹿茸連同中藥材、草藥置入私釀米酒浸泡作為藥酒之行為」(起訴書第37頁正面倒數第7-9行),惟本案被害人甲○○所購入者並非藥酒,而係膠塊,已如上述,則被告等自無浸泡之製造偽藥行為。
㈡又按醫師法所謂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18日衛署醫字第84032858號早有函文可資參考(原審卷㈡第142頁)。
是醫師法所指之醫療行為,必須行為人出於治療之目的為使受診療者之病情有所改善者而言。
勾稽被害人甲○○之證述,共犯邱良誠係先向其他共犯取得被害人甲○○之病情資料,藉以準確說出被害人之病症,致被害人信以為真,再誇飾被害人之病情,使被害人因此受騙上當購買高價偽藥,被告等實未具體診斷其病因,僅係在宣稱其所販賣之偽藥對被害人之疾病有助益,是被告等之目的,僅為「詐取被害人財物」,並非治療被害人之疾病,自非基於診斷結果所為處方,尚不得與前述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之醫療業務等同視之,與醫療行為有間,自難認被告等有何施行醫療業務而有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犯行。
二、本案既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確有上開行為,自要不得遽以藥事法第82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前段相繩,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邱良誠扣案物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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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保管字號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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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估價單 │2 張│96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藍色複寫紙,其上寫有藥│
│ │ │ │字第51號 │ 材名稱及價錢。 │
│ │ │ │ │㈡邱良誠所有,向松鶴堂購買藥材時取│
│ │ │ │ │ 得之保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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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邱良誠第一商業│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戶名邱良誠,帳號753-50│
│ │銀行存摺 │ │字第1362號│ -238138 。 │
│ │ │ │ │㈡邱良誠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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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邱良誠華泰商業│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戶名邱良誠,帳號176100│
│ │銀行存摺 │ │字第1362號│ 000000-0。 │
│ │ │ │ │㈡邱良誠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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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邱良誠台新銀行│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戶名邱良誠,竹科分行,│
│ │存摺 │ │字第1362號│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㈡邱良誠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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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邱良誠合作金庫│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戶名邱良誠,竹山分行,│
│ │存摺 │ │字第1362號│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㈡邱良誠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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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邱良誠龜山樂善│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戶名邱良誠,帳號012117│
│ │郵局存摺 │ │字第1362號│ 0-0000000 。 │
│ │ │ │ │㈡邱良誠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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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台新銀行金融卡│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字第1362號│ ,臺新銀行金融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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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華泰商銀行金融│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 ,華│
│ │卡 │ │字第1362號│ 泰商銀行金融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9 │淡水一信金融卡│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
│ │ │ │字第1362號│ 淡水一信金融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10 │誠泰銀行金融卡│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字第1362號│ 77,誠泰銀行金融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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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寶華銀行金融卡│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字第1362號│ 寶華銀行金融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12 │中國信託VISA卡│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字第1362號│ 0 ,中國信託VISA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13 │誠泰銀行VISA卡│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字第1362號│ 1 ,誠泰銀行VISA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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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遠東銀行MASTER│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0│
│ │卡 │ │字第1362號│ 7 ,遠東銀行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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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Citibank │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0│
│ │MASTER卡 │ │字第1362號│ 2 ,Citibank MASTER 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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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周瑜蕙AIG VISA│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0│
│ │卡 │ │字第1362號│ 1 ,AIG VISA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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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世華商業銀行聯│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世華│
│ │合MAESTRO 卡 │ │字第1362號│ 商業銀行聯合MAESTRO 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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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黑色小本筆記本│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內容如96偵525 號警卷第│
│ │ │ │字第1362號│ 236 頁至第239 頁所示,上面標示被│
│ │ │ │ │ 害人參與共犯販賣物品等細節。 │
│ │ │ │ │㈡邱良誠所有,書寫被害人資料之用,│
│ │ │ │ │ 若客戶退還時,有資料可查詢何人購│
│ │ │ │ │ 買、何人搭訕客戶的。 │
├──┼───────┼──┼─────┼─────────────────┤
│18-2│淺藍色小本筆記│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內容如96偵525 號警卷24│
│ │本 │ │字第1362號│ 0 至263 所示,上面標示被害人參與│
│ │ │ │ │ 共犯販賣物品等細節。 │
│ │ │ │ │㈡邱良誠所有,書寫被害人資料之用,│
│ │ │ │ │ 若客戶退還時,有資料可查詢何人購│
│ │ │ │ │ 買、何人搭訕客戶的。 │
├──┼───────┼──┼─────┼─────────────────┤
│18-3│龍躍天門筆記本│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裡面書寫各種病名之成因│
│ │ │ │字第1362號│ 、症狀及如何醫治之方式,此外,也│
│ │ │ │ │ 有記載到如何向他人推銷物品時的說│
│ │ │ │ │ 明方法,另外,還有許多人的聯絡方│
│ │ │ │ │ 式。 │
│ │ │ │ │㈡邱良誠所有,指導如何推銷偽藥之用│
│ │ │ │ │ 。 │
│ │ │ │ │㈢邱良誠雖辯稱為「阿宏」所有,然其│
│ │ │ │ │ 於警詢時已供認上開物品為其所有,│
│ │ │ │ │ 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言。 │
├──┼───────┼──┼─────┼─────────────────┤
│18-4│淺藍色大本筆記│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記載許多人的聯絡方式,│
│ │本 │ │字第1362號│ 包含本案共同被告,筆記本內有許多│
│ │ │ │ │ 記載都是關於如何向被害人推銷的方│
│ │ │ │ │ 法,及推銷的步驟,另外,也有記載│
│ │ │ │ │ 到所謂多仙膠的成份是由哪幾種主要│
│ │ │ │ │ 中藥材所組成,內容如警卷264 至26│
│ │ │ │ │ 6 頁、266 至281 頁所示。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推銷偽藥及聯絡本案│
│ │ │ │ │ 共同被告之用。 │
│ │ │ │ │㈢邱良誠雖辯稱隨意書寫之用,但如上│
│ │ │ │ │ 開勘驗結果所示,顯屬無稽,不可採│
│ │ │ │ │ 信。 │
├──┼───────┼──┼─────┼─────────────────┤
│18-5│骯髒筆記本 │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裡面有一些與本案無關之│
│ │ │ │字第1362號│ 人的聯絡方式。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18-6│綠色筆記本 │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標示著許多人的聯繫方式│
│ │ │ │字第1362號│ ,包含本案被告的聯絡方式。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聯絡本案共同被告之│
│ │ │ │ │ 用。 │
│ │ │ │ │㈢邱良誠雖辯稱隨意書寫之用,但如上│
│ │ │ │ │ 開勘驗結果所示,顯屬無稽,不可採│
│ │ │ │ │ 信。 │
├──┼───────┼──┼─────┼─────────────────┤
│18-7│剪報 │1 疊│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關於各項病名、病狀的報│
│ │ │ │字第1362號│ 導。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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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藥材食用方式說│1 疊│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裡面提到米酒浸泡鹿茸等│
│ │明 │ │字第1362號│ ,內容如96偵525 號警卷第267 頁所│
│ │ │ │ │ 示。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記載草藥內容物、藥│
│ │ │ │ │ 酒製造方式。 │
│ │ │ │ │㈢邱良誠雖辯稱未供與被害人之用,然│
│ │ │ │ │ 如勘驗結果所示,顯與本案有關。 │
├──┼───────┼──┼─────┼─────────────────┤
│18-9│帳冊 │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橘色外皮,內記載有服用│
│ │ │ │字第1362號│ 方法、病症及及如何像向害人推銷藥│
│ │ │ │ │ 材、誇示、哄騙被害人方法的說明,│
│ │ │ │ │ 筆記本內有剪報2 張,是關於報導病│
│ │ │ │ │ 症及治療方式的說明,藥材使用方式│
│ │ │ │ │ 6 張,另外還有1 張馬偕醫院檢驗報│
│ │ │ │ │ 告。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本案販賣偽藥之用。│
│ │ │ │ │㈢邱良誠雖辯稱未供非其所有,但其於│
│ │ │ │ │ 警詢時已供認為其所有之物,且如勘│
│ │ │ │ │ 驗結果所示,顯與本案有關。 │
├──┼───────┼──┼─────┼─────────────────┤
│19 │帳冊 │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橘色外皮,內記載有服用│
│ │ │ │字第1362號│ 方法、病症及藥單。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本案販賣偽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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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現金(新臺幣 │ │95年度保管│㈠已繳國庫。 │
│ │104,600 元) │ │字第1362號│㈡邱良誠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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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邱良誠房屋租賃│1 份│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制式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契約書影本 │ │字第1362號│ 出租人為周金鳳,出租地為臺南市東│
│ │ │ │ │ 寧路26號之1 四樓。 │
│ │ │ │ │㈡邱良誠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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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邱良誠匯款單 │8 張│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3 張跨行匯款申請書,由│
│ │ │ │字第1362號│ 邱良誠匯給莊玉春、余虹娘、邱良誠│
│ │ │ │ │ ;2 張華泰銀行存款憑條;1 張跨行│
│ │ │ │ │ 匯款回單;1 張臺灣銀行存入憑條;│
│ │ │ │ │ 1 張存款明細。 │
│ │ │ │ │㈡邱良誠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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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包裝龜鹿二仙膠│6 個│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紅邊金色空盒6 個,內容│
│ │之外盒 │ │字第1362號│ 物已不見,內有褐色膠狀物之殘渣。│
│ │ │ │ │㈡邱良誠所有,包裝龜鹿二仙膠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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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龜鹿二仙膠 │11盒│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紅邊金色盒裝,裡面打開│
│ │ │ │字第1362號│ 均為褐色膠塊,觸感堅硬,外觀均無│
│ │ │ │ │ 衛生署許可販賣的藥品編號。 │
│ │ │ │ │ 其中1 盒送鑑定,實際數量剩11盒。│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販賣及製造藥酒之用│
│ │ │ │ │ 。 │
│ │ │ │ │㈢鑑定結果:檢體檢出CERVUSELAPHUS │
│ │ │ │ │ (紅鹿或馬鹿)之DNA ,未檢出龜之│
│ │ │ │ │ D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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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米酒 │5 桶│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白色塑膠桶,長23公分、│
│ │ │ │字第1362號│ 寬13公分、高37公分,內裝滿透明液│
│ │ │ │ │ 體。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製造藥酒之用。 │
├──┼───────┼──┼─────┼─────────────────┤
│26 │鹿茸 │3.5 │95年度保管│㈠如本院卷㈦第1 至5 頁照片所示,實│
│ │ │隻 │字第1362號│ 物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保管。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製造鹿茸藥酒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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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藥材 │12包│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大小不一的透明夾鏈袋包│
│ │ │ │字第1362號│ 裝,內有不明藥材,外觀均無衛生署│
│ │ │ │ │ 標示核可販賣的字樣。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㈢鑑定結果: │
│ │ │ │ │⒈檢體編號1 (塑膠袋裝):每袋均含│
│ │ │ │ │ 味牛膝、桂枝及多種未知民間藥。 │
│ │ │ │ │⒉檢體編號2 (夾鏈袋裝):每袋均含│
│ │ │ │ │ 大葉骨碎補、桑枝及多種未知民間藥│
│ │ │ │ │ 。 │
│ │ │ │ │⒊檢體編號3 (夾鏈袋裝):每袋均含│
│ │ │ │ │ 大棗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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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藥人參盒 │3 盒│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透明塑膠盒裝,長28公分│
│ │ │ │字第1362號│ 、寬20公分、高6 公分,裡面藥材已│
│ │ │ │ │ 發霉,外觀均無衛生署標示核可販賣│
│ │ │ │ │ 的字樣。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其販賣。 │
│ │ │ │ │㈢鑑定結果:每盒均含杜仲、桂枝、木│
│ │ │ │ │ 蝴蝶、味牛膝、菟絲子、澤瀉、木瓜│
│ │ │ │ │ 、地黃、肉蓯蓉、淫羊藿、玉竹、黨│
│ │ │ │ │ 參、懷牛膝、桂皮、巴戟天、茯苓、│
│ │ │ │ │ 麥門冬、何首烏、黃耆、人參、山藥│
│ │ │ │ │ 、枸杞子、川芎、白芍、白朮、西洋│
│ │ │ │ │ 參、蜜炙甘草、當歸等28種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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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藥酒 │1 瓶│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透明玻璃罐,內有褐色液│
│ │ │ │字第1362號│ 體,高39公分,直徑30公分。外觀均│
│ │ │ │ │ 無衛生署標示核可販賣的字樣。 │
│ │ │ │ │㈡邱良誠所有,為其製造及販賣之物。│
│ │ │ │ │㈢鑑定結果:檢出人參、甘草、血藤、│
│ │ │ │ │ 何首烏、白朮、肉蓯蓉、澤瀉、白芍│
│ │ │ │ │ 、紅骨蛇、當歸、枸杞子、川芎、西│
│ │ │ │ │ 洋參、茯苓、巴戟天、玉竹、味牛膝│
│ │ │ │ │ 、懷牛膝、桂皮、木蝴蝶、菟絲子、│
│ │ │ │ │ 黃耆、麥門冬、地黃、淫羊藿、桂枝│
│ │ │ │ │ 、鹿茸、杜仲、桑枝、大葉骨碎補、│
│ │ │ │ │ 山藥、木瓜、黨參等藥材。 │
├──┼───────┼──┼─────┼─────────────────┤
│29-2│藥酒 │1 瓶│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透明玻璃罐,內有褐色液│
│ │ │ │字第1362號│ 體,高39公分,直徑30公分。外觀均│
│ │ │ │ │ 無衛生署標示核可販賣的字樣。 │
│ │ │ │ │㈡邱良誠所有,為其製造及販賣之物。│
│ │ │ │ │㈢鑑定結果:檢出人參、杜仲、茯苓、│
│ │ │ │ │ 當歸、山藥、麥門冬、枸杞子、西洋│
│ │ │ │ │ 參、何首烏、白芍、大葉骨碎補、巴│
│ │ │ │ │ 戟天、懷牛膝、黨參、木蝴蝶、甘草│
│ │ │ │ │ 、血藤、桑枝、川芎、紅骨蛇、桂皮│
│ │ │ │ │ 、黃耆、玉竹、澤瀉、白朮、木瓜、│
│ │ │ │ │ 地黃、味牛膝、丁公藤、淫羊藿、菟│
│ │ │ │ │ 絲子、桂枝等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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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彰化銀行金融卡│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字第1362號│ 彰化銀行金融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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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郵政儲金金融卡│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0郵│
│ │ │ │字第1362號│ 局金融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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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筆記本 │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暗紅色筆記本1 本,裡面│
│ │ │ │字第1362號│ 記載「邱大哥、邱嫂、金英、萬獅、│
│ │ │ │ │ 玉蘭」等本案被告聯絡電話,也記載│
│ │ │ │ │ 「士林德行東路109 巷、雨聲街84巷│
│ │ │ │ │ 」。 │
│ │ │ │ │㈡林美玲所有,供其記載本案共犯電話│
│ │ │ │ │ 。 │
├──┼───────┼──┼─────┼─────────────────┤
│32-2│筆記本 │1 本│95年度保管│㈠粉紅色筆記本1 本,裡面記載「阿英│
│ │ │ │字第1362號│ 、阿漢」等人聯繫電話,也書寫「士│
│ │ │ │ │ 林德行東路」,裡面還夾著壹張萬獅│
│ │ │ │ │ 的聯繫電話,標示著0000000000。 │
│ │ │ │ │㈡林美玲所有,供其記載本案共犯電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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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張榮信南投魚池│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戶名張榮信,帳號260004│
│ │農會存摺 │ │字第1362號│ 00000000號。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34 │張榮信士林名山│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戶名張榮信,帳號000229│
│ │里郵局存摺 │ │字第1362號│ 00000000號。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35 │張惠娟華南商業│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戶名張惠娟,帳號64320-│
│ │銀行 │ │字第1362號│ 000000-0號。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36 │華南銀行MASTER│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 華南│
│ │卡 │ │字第1362號│ 銀行MASTER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37 │魚池鄉農會金融│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 │
│ │卡 │ │字第1362號│ ,魚池鄉農會金融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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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郵政儲金金融卡│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字第1362號│ 郵局金融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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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筆記本 │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立法委員候選人宣傳筆記│
│ │ │ │字第1362號│ 本1 本,內寫有人名及電話,有記載│
│ │ │ │ │ 許鴻仁、竹山阿明、萬和等人電話。│
│ │ │ │ │㈡張榮信所有,供記載共犯電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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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匯款單 │4 張│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分別由張榮信匯款給張榮│
│ │ │ │字第1362號│ 信、張惠娟、張景祺,及受款人為張│
│ │ │ │ │ 榮信之匯款單共4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41 │臺中銀行金融卡│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 臺│
│ │ │ │字第1362號│ 中銀行金融卡1 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42 │筆記本 │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磁性電話簿1 本,內記有│
│ │ │ │字第1362號│ 與本案無關之人名、電話。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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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不明膠塊 │3 盒│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紅邊金色盒裝,內有褐色│
│ │ │ │字第956 號│ 小塊膠塊,由夾鏈袋分裝。外觀均無│
│ │ │ │ │ 衛生署標示核可販賣的字樣。 │
│ │ │ │ │㈡邱良誠販賣與乙○○○之物,先交與│
│ │ │ │ │ 林萬和載往乙○○○之物,尚未交付│
│ │ │ │ │ 前即為警查獲,仍屬邱良誠所有而供│
│ │ │ │ │ 其販賣之物。 │
│ │ │ │ │㈢鑑定結果:檢體檢出Melanochelys │
│ │ │ │ │ trijuga (黑山龜)、Cervuselaph │
│ │ │ │ │ us(紅鹿或馬鹿)之DNA 。 │
├──┼───────┼──┼─────┼─────────────────┤
│44 │米酒桶 │1 桶│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白色塑膠桶,長33公分、│
│ │ │ │字第956 號│ 寬15公分、高45公分。 │
│ │ │ │ │㈡邱良誠販賣與乙○○○之物,先交與│
│ │ │ │ │ 林萬和載往乙○○○之物,尚未交付│
│ │ │ │ │ 前即為警查獲,仍屬邱良誠所有而供│
│ │ │ │ │ 其販賣之物。 │
├──┼───────┼──┼─────┼─────────────────┤
│45 │玻璃罐 │1 個│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透明玻璃罐及附有提把之│
│ │ │ │字第956 號│ 紅色塑膠蓋,高40公分、直徑30 公 │
│ │ │ │ │ 分。 │
│ │ │ │ │㈡邱良誠販賣與乙○○○之物,先交與│
│ │ │ │ │ 林萬和載往乙○○○之物,尚未交付│
│ │ │ │ │ 前即為警查獲,仍屬邱良誠所有而供│
│ │ │ │ │ 其販賣之物。 │
├──┼───────┼──┼─────┼─────────────────┤
│46 │草藥 │1 包│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透明大夾鏈袋裝,內有多│
│ │ │ │字第956 號│ 種藥材由小夾鏈袋再行分裝,外觀均│
│ │ │ │ │ 無衛生署標示核可販賣的字樣。 │
│ │ │ │ │㈡邱良誠販賣與乙○○○之物,先交與│
│ │ │ │ │ 林萬和載往乙○○○之物,尚未交付│
│ │ │ │ │ 前即為警查獲,仍屬邱良誠所有而供│
│ │ │ │ │ 其販賣之物。 │
│ │ │ │ │㈢鑑定結果:含桑枝、大葉骨碎補及多│
│ │ │ │ │ 種未知名民間藥。 │
├──┼───────┼──┼─────┼─────────────────┤
│47 │中藥 │1 包│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透明塑膠盒裝,長28公分│
│ │ │ │字第956 號│ 、寬20公分、高6 公分,內有多種藥│
│ │ │ │ │ 材由小夾鏈袋再行分裝,外觀均無衛│
│ │ │ │ │ 生署標示核可販賣的字樣。 │
│ │ │ │ │㈡邱良誠販賣與乙○○○之物,先交與│
│ │ │ │ │ 林萬和載往乙○○○之物,尚未交付│
│ │ │ │ │ 前即為警查獲,仍屬邱良誠所有而供│
│ │ │ │ │ 其販賣之物。 │
│ │ │ │ │㈢鑑定結果:含杜仲、茯苓、肉蓯蓉、│
│ │ │ │ │ 木蝴蝶、白朮、川芎、淫羊藿、澤瀉│
│ │ │ │ │ 、桂皮、玉竹、當歸、黃耆、黨參、│
│ │ │ │ │ 白芍、桂枝、山藥、地黃、菟絲子、│
│ │ │ │ │ 何首烏、味牛膝、麥門冬、懷牛膝、│
│ │ │ │ │ 枸杞子、蜜炙甘草、西洋參、巴戟天│
│ │ │ │ │ 、丁香、人參、木瓜等29種藥材。 │
├──┼───────┼──┼─────┼─────────────────┤
│48 │邱良誠手機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PANTECH 白銀色手機1 支│
│ │ │ │字第1362號│ ,機身已泛黃,並有多處擦傷。 │
│ │ │ │ │ 號碼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 │ │ │ │ 732 。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其與本案共犯聯絡之│
│ │ │ │ │ 用。 │
├──┼───────┼──┼─────┼─────────────────┤
│49 │邱良誠手機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MOTOROLA銀黑色相間手機│
│ │ │ │字第1362號│ 1 支,號碼0000000000,序號357253│
│ │ │ │ │ 00000000000 。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其與本案共犯聯絡之│
│ │ │ │ │ 用。 │
├──┼───────┼──┼─────┼─────────────────┤
│50 │邱良誠手機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MOTOROLA銀灰色相間手機│
│ │ │ │字第1362號│ 1 支,號碼0000000000,序號357253│
│ │ │ │ │ 000000000 。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其與本案共犯聯絡之│
│ │ │ │ │ 用。 │
├──┼───────┼──┼─────┼─────────────────┤
│51 │林美玲手機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OKWAP 銀色手機,外有皮│
│ │ │ │字第1362號│ 套及掛有手機吊飾,號碼0000000000│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㈡林美玲所有,供其與本案共犯聯絡之│
│ │ │ │ │ 用。 │
├──┼───────┼──┼─────┼─────────────────┤
│52 │邱漢寧手機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不明廠牌黑色照相手機,│
│ │ │ │字第1362號│ 號碼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 │ │ │ │ 20537。 │
│ │ │ │ │㈡邱漢寧所有,供其與本案共犯聯絡之│
│ │ │ │ │ 用。 │
├──┼───────┼──┼─────┼─────────────────┤
│53 │林萬和手機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G-PLUS銀色照相手機1 支│
│ │ │ │字第1362號│ ,號碼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㈡林萬和所有,供其與本案共犯聯絡之│
│ │ │ │ │ 用。 │
├──┼───────┼──┼─────┼─────────────────┤
│54 │陽玉蘭手機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MOTOROLA銀灰色手機1 支│
│ │ │ │字第1362號│ ,其上掛有玉製吊飾。號碼00000000│
│ │ │ │ │ 98,序該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dab 。 │
│ │ │ │ │㈡陽玉蘭所有,供其與本案共犯聯絡之│
│ │ │ │ │ 用。 │
├──┼───────┼──┼─────┼─────────────────┤
│55 │曾萬瓦手機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NOKIA 銀黑色相間照相手│
│ │ │ │字第1362號│ 機1 支,號碼0000000000,序號3566│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56 │蘇秀絨手機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MOTOROLA薄型黑色手機1 │
│ │ │ │字第1362號│ 支,號碼0000000000 ,序號358616-│
│ │ │ │ │ 00-0-000000-0-0000db。 │
│ │ │ │ │㈡蘇秀絨所有,供其與本案共犯聯絡之│
│ │ │ │ │ 用。 │
├──┼───────┼──┼─────┼─────────────────┤
│57 │新臺幣21,500元│ │95年度保管│㈠已繳國庫。 │
│ │ │ │字第1362號│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58 │郵政提款卡 │1 只│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字第1362號│ ,金融卡袋內塞有多張交易明細單。│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
│59 │郵政存摺 │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戶名陳淑津,新竹南寮郵│
│ │ │ │字第1362號│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60-1│雜記簿 │5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黃包、綠包筆記本各1 本│
│ │ │ │字第1362號│ ,內記有電話及人名;粉紅包筆記本│
│ │ │ │ │ 1 本,內寫有收支雜記;國泰產險宣│
│ │ │ │ │ 導手冊1 本;蔡水松候選人宣傳物1 │
│ │ │ │ │ 本,內容空白。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60-2│雜記簿 │1 本│95年度保管│㈠白銀色筆記本1 本:裡面有記載張榮│
│ │ │ │字第1362號│ 信、小萍、邱良誠、許鴻仁、松鶴堂│
│ │ │ │ │ 等人聯繫電話。 │
│ │ │ │ │㈡陳淑津所有,供其與販賣對象、本案│
│ │ │ │ │ 共犯聯絡之用。 │
├──┼───────┼──┼─────┼─────────────────┤
│61 │手機 │2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OKWAP 紅銀色相間手機1 │
│ │ │ │字第1362號│ 支;NOKIA 銀紫色手機1 支,上有許│
│ │ │ │ │ 多刮痕。另有紅包袋與其綁在一起,│
│ │ │ │ │ 上面寫有計算公式。 │
│ │ │ │ │㈡陳淑津所有,供其與販賣對象、本案│
│ │ │ │ │ 共犯聯絡之用。 │
├──┼───────┼──┼─────┼─────────────────┤
│62 │郵局提款卡 │2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字第1362號│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63 │駕照 │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謝亞蘭所有,普通重型機│
│ │ │ │字第1362號│ 車駕照,93年12月16日發照。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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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筆記本 │2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1 本為藍白色外觀,內寫│
│ │ │ │字第1362號│ 有不名數字及人名。1 本為咖啡外觀│
│ │ │ │ │ ,內有不明電話及不明國家語言符號│
│ │ │ │ │ 。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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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褐色藥丸 │25粒│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褐色橢圓型藥丸,一部分│
│ │ │ │字第1362號│ 為透明夾鏈袋所裝,另一部分尚未自│
│ │ │ │ │ 原包裝拆下。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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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紅包袋 │4 只│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一般紅包袋4 只,無任何│
│ │ │ │字第1362號│ 字樣。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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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行動電話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不知明廠牌黑色手機,外│
│ │ │ │字第1362號│ 觀相當新穎。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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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新臺幣3,300元 │ │95年度保管│㈠已繳國庫。 │
│ │ │ │字第1362號│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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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紅包袋 │4 只│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3 只一般紅包裝,無任何│
│ │ │ │字第1362號│ 字樣;另1 只紅包袋上印有紫南宮等│
│ │ │ │ │ 圖樣。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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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郵政金融卡 │1 片│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
│ │ │ │字第1362號│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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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筆記簿 │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候選人陳啟煌宣傳筆記本│
│ │ │ │字第1362號│ 1 本,內有電話、人名及多張名片,│
│ │ │ │ │ 裡面寫著「萬師、阿道母、亞蘭、姊│
│ │ │ │ │ 夫、小萍」等本案被告電話。 │
│ │ │ │ │㈡丙○○所有,供其與記載本案共犯電│
│ │ │ │ │ 話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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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私章 │2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木製印章1 枚,上面刻有│
│ │ │ │字第1362號│ 許鴻仁,另1 枚亦為木製印章,上面│
│ │ │ │ │ 刻有許丙○○。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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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動電話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為銀色的MOTOROLA V360 │
│ │ │ │字第1362號│ 型號手機1 支。 │
│ │ │ │ │㈡丙○○所有,供其與邱良誠聯絡之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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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新臺幣700元 │ │95年度保管│㈠已繳國庫。 │
│ │ │ │字第1362號│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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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駕照 │1 枚│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許鴻仁所有,普通小客車│
│ │ │ │字第1362號│ 駕照,80年1 月9 日發照。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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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名片 │1 疊│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共15張款式不同之名片。│
│ │ │ │字第1362號│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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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雜記單 │1 疊│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記有人名、電話之紙張共│
│ │ │ │字第1362號│ 12張。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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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紅包袋 │2 只│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1 只為一般紅包袋,上無│
│ │ │ │字第1362號│ 任何字樣,另1 只上印有紫南宮等圖│
│ │ │ │ │ 樣。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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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行動電話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NOKIA 咖啡色手機1 支。│
│ │ │ │字第1362號│㈡許鴻仁所有,供其與邱良誠聯絡之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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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新臺幣700元 │ │95年度保管│㈠已繳國庫。 │
│ │ │ │字第1362號│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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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紅包袋 │2 只│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1 只寫有陳平翰三個字,│
│ │ │ │字第1362號│ 另1 只上印有紫南宮等圖樣。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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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玉配 │1 只│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白綠色相間之彌勒佛玉珮│
│ │ │ │字第1362號│ 。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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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名片雜記單 │1 疊│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共有3 張名片;4 張便條│
│ │ │ │字第1362號│ 紙,上有與本案無關之地址、人名及│
│ │ │ │ │ 電話;1 張統一超商所開立之統一發│
│ │ │ │ │ 票。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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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鹿谷農會提款卡│2 張│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共2 張,卡號為00000000│
│ │ │ │字第1362號│ 026591、00000000000000號。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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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台中銀行VISA卡│1 張│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陳平翰所有,卡號436160│
│ │ │ │字第1362號│ 0000000000號。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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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MIKE 現金卡 │1 張│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中國商業銀行發行,帳號│
│ │ │ │字第1362號│ 為00000000000000號。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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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駕照 │1 張│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姓名陳平翰,普通小型車│
│ │ │ │字第1362號│ 駕照一張,73年10月16日發照。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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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手機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銀色NOKIA 手機一支,表│
│ │ │ │字第1362號│ 面有許多刮痕。 │
│ │ │ │ │㈡陳平翰所有,供其與本案共犯聯絡之│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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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浸泡鹿茸藥酒 │1 罈│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透明玻璃罐裝,內有褐色│
│ │ │ │字第1362號│ 藥材及液體及鹿茸片,高30公分,直│
│ │ │ │ │ 徑21公分,外觀沒有衛生署製造、販│
│ │ │ │ │ 賣核可字樣。
│ │ │ │ │㈡邱良誠所有,製造供販賣之用。 │
│ │ │ │ │㈢鑑定結果:內含鹿茸藥材飲片之褐色│
│ │ │ │ │ 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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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浸泡中藥材藥酒│1 罈│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綠色陶甕裝,內有褐色藥│
│ │ │ │字第1362號│ 材及液體,高36公分,直徑30公分,│
│ │ │ │ │ 外觀沒有衛生署製造、販賣核可字樣│
│ │ │ │ │ 。 │
│ │ │ │ │㈡邱良誠所有,製造供販賣之用。 │
│ │ │ │ │㈢鑑定結果:檢出人參、黃耆、地黃、│
│ │ │ │ │ 西洋參、甘草、桑枝、大葉骨碎補、│
│ │ │ │ │ 木蝴蝶、黨參、巴戟天、肉蓯蓉、菟│
│ │ │ │ │ 絲子、淫羊藿、紅骨蛇、丁公藤、杜│
│ │ │ │ │ 仲、血藤、桂皮、澤瀉、桂枝、何首│
│ │ │ │ │ 烏、山藥、味牛膝、白芍、木瓜、麥│
│ │ │ │ │ 門冬、枸杞子、茯苓、白朮、川芎、│
│ │ │ │ │ 當歸、懷牛膝、玉竹等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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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私釀米酒 │5 桶│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1 大4 小白色塑膠桶,大│
│ │ │ │字第1362號│ 桶長33公分、寬15公分、高45公分,│
│ │ │ │ │ 內裝有3 分之1 桶的透明液體;小桶│
│ │ │ │ │ 長23公分、寬13公分、高37公分,裝│
│ │ │ │ │ 滿透明液體。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其製造藥酒以販賣之│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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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酒槽空瓶 │5 罈│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透明玻璃空罐2 個,高40│
│ │ │ │字第1362號│ 公分、直徑26公分;透明玻璃空罐2 │
│ │ │ │ │ 個,高38公分、直徑30公分;土黃陶│
│ │ │ │ │ 罐1 個,高38公分、直徑30公分。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其製造藥酒以販賣之│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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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鹿茸片 │1 盒│95年度保管│㈠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保管,如本│
│ │ │ │字第1362號│ 院卷㈦第1 至5 頁所示。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其製造鹿茸藥酒以販│
│ │ │ │ │ 賣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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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鹿茸 │2 枝│95年度保管│㈠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保管,如本│
│ │ │ │字第1362號│ 院卷㈦第1 至5 頁所示。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其製造鹿茸藥酒以販│
│ │ │ │ │ 賣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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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藥材 │8 包│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共8 包,均以透明夾鏈袋│
│ │ │ │字第1362號│ 包裝,內有多種不明藥材,外觀均無│
│ │ │ │ │ 衛生署標示核可販賣的字樣。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㈢鑑定結果: │
│ │ │ │ │⒈檢體編號1 (塑膠盒裝):每盒均含│
│ │ │ │ │ 杜仲、何首烏、肉蓯蓉、茯苓、木瓜│
│ │ │ │ │ 、人參、黃耆、懷牛膝、枸杞子、桂│
│ │ │ │ │ 皮、玉竹、澤瀉、桂枝、西洋參、山│
│ │ │ │ │ 藥、蜜炙甘草、白芍、麥門冬、地黃│
│ │ │ │ │ 、巴戟天、黨參、味牛膝、木蝴蝶、│
│ │ │ │ │ 淫羊藿、當歸、白朮、川芎、菟絲子│
│ │ │ │ │ 等28種藥材。 │
│ │ │ │ │⒉檢體編號2 (夾鏈袋裝):每袋均含│
│ │ │ │ │ 大葉骨碎補、桑枝及多種未知名民間│
│ │ │ │ │ 藥。 │
│ │ │ │ │⒊檢體編號3 (夾鏈袋裝):每袋均含│
│ │ │ │ │ 大棗藥材。 │
├──┼───────┼──┼─────┼─────────────────┤
│96 │磅秤 │1 台│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紅色鐵製磅秤,仍堪使用│
│ │ │ │字第1362號│ 。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其砰量販賣鹿茸重量│
│ │ │ │ │ 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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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裝藥酒空瓶 │5 瓶│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透明塑膠空瓶,4 個圓罐│
│ │ │ │字第1362號│ 、1 個方罐。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98 │切藥材刀組 │1 組│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木製切刀組,長72公分、│
│ │ │ │字第1362號│ 寬23公分,切刀部分為金屬。 │
│ │ │ │ │㈡邱良誠所有,供其切鹿茸所用。 │
├──┼───────┼──┼─────┼─────────────────┤
│99 │配方箋 │1 疊│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14張影印藥單,記載多種│
│ │ │ │字第1362號│ 藥材名稱。1 張手寫藥單,記有服用│
│ │ │ │ │ 方法。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100 │SONY ERICSSON │1 支│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銀色SONY ERICSSON 手機│
│ │手機(0000-000│ │字第1362號│ 1 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IMEI35│
│ │727)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㈡何華鳳所有,供其與邱良誠聯絡之用│
│ │ │ │ │ 。 │
├──┼───────┼──┼─────┼─────────────────┤
│101 │帳簿(每日收入│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紅色帳簿1 本,封面印有│
│ │) │ │字第1362號│ 南崑壇哪吒行宮字樣,內頁除有少許│
│ │ │ │ │ 數字外幾乎空白。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102 │中國農民銀行存│1 本│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戶名何華鳳,沙鹿分行,│
│ │褶 │ │字第1362號│ 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102 │郵局存摺、彰化│4 張│95年度保管│㈠勘驗結果: │
│之1 │銀行存摺影本 │ │字第1362號│⒈戶名吳定國,彰化銀行前鎮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並有92年10月│
│ │ │ │ │ 3 日至95年10月18日交易明細。 │
│ │ │ │ │⒉戶名吳惠文,高雄凹仔底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並有91年9 月26日至93年5 月13日交│
│ │ │ │ │ 易明細。 │
│ │ │ │ │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103 │中藥材 │2 包│97年度保字│㈠勘驗結果:牛皮紙袋裝,上面寫有藥│
│ │ │ │第804 號 │ 材名稱,內有2 大袋不明藥材,並以│
│ │ │ │ │ 多個小夾鏈袋分裝。 │
│ │ │ │ │㈡吳英宗所有,供其預備販賣之用。 │
│ │ │ │ │㈢鑑定結果: │
│ │ │ │ │⒈檢體編號1 :含木蝴蝶(故紙)、茯│
│ │ │ │ │ 神、天南星、何首烏、杜仲、桔梗、│
│ │ │ │ │ 女真子、甘草、龜板、菊花、谷精、│
│ │ │ │ │ 酸棗仁、天麻、地黃、黨參、續斷(│
│ │ │ │ │ 天汗)、山茱萸(棗肉)、狗脊、白│
│ │ │ │ │ 朮、牡丹皮、遠志、粉光參、桂皮、│
│ │ │ │ │ 巴戟天、淮牛膝、九節菖蒲、川芎、│
│ │ │ │ │ 枸杞、當歸、黃耆、味牛膝、桑螵蛸│
│ │ │ │ │ 、肉蓯蓉、大葉骨碎補、柴胡等共35│
│ │ │ │ │ 種藥材。 │
│ │ │ │ │⒉檢體編號2 :含桂枝、味牛膝及11種│
│ │ │ │ │ 未知名民間藥等共13種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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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膠塊 │1 塊│ │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辦│
│ │ │ │ │ 部分即事實欄一張同彬部分。 │
│ │ │ │ │㈡鑑定結果:檢出紅鹿之D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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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草藥膠 │2 塊│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辦│
│ │ │ │ │ 部分即事實欄所示者。 │
│ │ │ │ │㈡鑑定結果:未檢出Allopurinol 、Be│
│ │ │ │ │ nzbromarone 、Colchicine、Proben│
│ │ │ │ │ ecid及Sulfinpyrazone西藥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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