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9,上訴,892,20110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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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志忠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 (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度訴字第4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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