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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濟民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洪主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登杰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英季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凱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紹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哲仁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156、12170、12774、12899號、94年度偵字第72、1249、1592、1773、21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拾伍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二、檢察官起訴書附表列有偵辦吳哲仁等人涉嫌常業詐欺等案被害人及被騙金額一覽表共230人,惟經查卷內對於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並無被害人之警詢筆錄或其他報案資料,則被告等人是否有對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人為詐欺行為即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爰裁定命檢察官補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趙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詐騙匯款帳號 │戶名 │被騙金額 │
│ │起訴書│ │ │ │ │
│ │編號 │ │ │ │ │
├──┼───┼─────┼───────────┼─────┼─────┤
│1 │董維琇│93.09.12 │000-00000000000003 │ │ │
│ │006 │ │ │ │ │
├──┼───┼─────┼───────────┼─────┼─────┤
│2 │柯弘彬│93.09.27 │000-000000000000 │ │38982 │
│ │039 │ │ │ │30051 │
│ │ │ │ │ │17361 │
├──┼───┼─────┼───────────┼─────┼─────┤
│3 │吳紘誌│93.09.12 │000-0000000000000 │ │ │
│ │041 │ │ │ │ │
├──┼───┼─────┼───────────┼─────┼─────┤
│4 │盧昆和│93.09.18 │000-00000000000000 │ │99988 │
│ │149 │ │ │ │ │
├──┼───┼─────┼───────────┼─────┼─────┤
│5 │蕭同村│93.09.30 │000-000000000000 │ │84291 │
│ │156 │ │ │ │ │
├──┼───┼─────┼───────────┼─────┼─────┤
│6 │曾伯利│93.10.07 │000-0000000000000 │ │37877 │
│ │160 │ │ │ │ │
├──┼───┼─────┼───────────┼─────┼─────┤
│7 │江美雪│93.10.18 │000-000000000000 │ │13978 │
│ │166 │ │ │ │ │
├──┼───┼─────┼───────────┼─────┼─────┤
│8 │李慧儀│930.09.20 │000-00000000000005 │ │47533 │
│ │189 │ │000-00000000000000 │ │47599 │
├──┼───┼─────┼───────────┼─────┼─────┤
│9 │劉佩伶│93.11.07 │000-00000000000 │ │99176 │
│ │213 │ │000-00000000000001 │ │15390 │
│ │ │ │000-00000000000 │ │217987 │
├──┼───┼─────┼───────────┼─────┼─────┤
│10 │吳慧美│93.11.08 │000-00000000000009 │ │62080 │
│ │219 │ │ │ │ │
├──┼───┼─────┼───────────┼─────┼─────┤
│11 │韋錦良│93.09.07 │000-00000000000003 │ │15080 │
│ │221 │ │ │ │ │
├──┼───┼─────┼───────────┼─────┼─────┤
│12 │王建華│93.09.19 │000-000000000000 │ │46321 │
│ │222 │ │000-00000000000008 │ │79799 │
│ │ │ │000-00000000000002 │ │49800 │
├──┼───┼─────┼───────────┼─────┼─────┤
│13 │吳金玲│93.09.18 │000-000000000000 │ │48590 │
│ │224 │ │ │ │ │
├──┼───┼─────┼───────────┼─────┼─────┤
│14 │蔡尚筠│93.09.20 │000-00000000000007 │ │10900 │
│ │226 │ │ │ │ │
├──┼───┼─────┼───────────┼─────┼─────┤
│15 │駱幸杏│93.09.16 │000-00000000000000 │ │99686 │
│ │227 │ │ │ │ │
├──┼───┼─────┼───────────┼─────┼─────┤
│16 │曾麗華│93.11.11 │000-00000000000006 │ │241680 │
│ │228 │ │ │ │ │
├──┼───┼─────┼───────────┼─────┼─────┤
│17 │詹博豪│93.11.19 │000-00000000000001 │ │140000 │
│ │229 │ │000-00000000000003 │ │54000 │
├──┼───┼─────┼───────────┼─────┼─────┤
│18 │李雅蓉│93.11.25 │000-000000000000076 │ │54000 │
│ │230 │ │000-00000000000002 │ │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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