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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烇忠
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上
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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