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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聖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0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659 號;
移送併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252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家聖染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惡習,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地點販入數量不詳之愷他命後,利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買賣毒品愷他命聯繫使用,並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經與江銘偉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即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價格出售1包約5公克之愷他命與江銘偉,共三次,合計獲利4500元。
嗣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林家聖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0年6月28日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偵查隊分別搜索林家聖、江銘偉住處,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他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未與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意旨,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林家聖固坦承有使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並認識證人江銘偉,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與證人江銘偉見面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江銘偉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賣K他命給江銘偉,只有跟他一起施用毒品,江銘偉的毒品來源我不清楚,卷附通話紀錄是江銘偉找我借錢或聊天之情形,我不知道他為什麼要指認我販賣K他命給他云云。
辯護意旨則以:被告與證人江銘偉共有29天通話紀錄,但警察僅就附表二所示三天通話譯文加以詢問,證人江銘偉於原審稱是警察要他指認被告三次之詞應可採信。
扣案之證人江銘偉所持有之K他命4包,不能證明是向被告購買。
且從100年4月29日監聽譯文內容以觀,假如被告是要帶毒品給證人江銘偉的話,被告怎麼會回答江銘偉說「沒關係,頂多被查到沒有駕照而已」,足見當日被告不可能帶毒品去跟江銘偉交易,另證人即警員尤建中之證述不實在等語為被告置辯。
二、經查:㈠被告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與證人江銘偉使用前述行動電話門號聯繫,及在附表一所示地點進行買賣毒品愷他命等事實,業據證人江銘偉於警、偵訊證述甚詳如下:⒈證人江銘偉於警詢中證稱:「我認識林家聖,警方提供編號5之男子是林家聖」、「(問:你是否有向林家聖購買過毒品?跟林家聖購買過何種毒品?)有的。
跟他購買過愷他命。
(問:提示【100 年4 月2 日】零時2 分49秒之譯文音檔,內容是否為你與林家聖之對話?內容提及何事?)是的。
內容是我要向林家聖購買毒品愷他命。
(問:有無交易成功?購買數量、價格為何?)有的,在林家聖他家巷口旁的一家便利商店向林家聖購買,1 小包(5 公克)、價格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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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提示100 年2 月26日】2 時52分51秒、12時53分43秒之譯文、音檔,內容是否為你與林家聖之對話?內容提及何事?)是的,內容是我要向林家聖購買毒品愷他命。
(問:有無交易成功?購買數量、價格為何?)有的。
也是在林家聖他家巷口旁的一家便利商店向林家聖購買1 小包5 公克價格1500元」;
「(問:【提示100 年3 月3 日】4 時54分26秒、5 時零分40秒之譯文,內容是否為你與林家聖之對話?內容提及何事?)是的。
內容也是我要向林家聖購買毒品愷他命。
(問:有無交易成功?購買數量、價格為何?)有的。
這次是在永康區○○○路上一家『四海豆漿』向林家聖購買1 小包、5 公克、價格1500元」;
「(問:你總共跟林家聖購買過幾次毒品愷他命?)總共三次。
(問:【其餘的通聯譯文】,你與林家聖聯絡見面是為何事?)大都是約出來見面、喝酒」等語( 見偵卷第29至33頁) 。
由證人江銘偉前開警詢內容可知,該證人已明確指出僅向被告購買三次毒品(即於附表二所示100年2月26日、同年3月3 日、同年4月2 日之三日時間),其他時間之通話內容多為相約見面飲酒,而與毒品交易無關之情,則警員僅就該證人指證三次交易毒品日期之通話情形加以詢問,乃屬事理之常。
被告及辯護人僅以被告與證人江銘偉共有29天通話紀錄,而警員僅就前開三日通話情形加以詢問,即辯稱警員係故意誘導證人江銘偉指證被告前開三次販毒罪行云云,尚非有據。
⒉況證人江銘偉於偵查中具結後仍證稱:「與林家聖是去喝酒時朋友介紹認識的。
編號5之男子是林家聖。
(問:你與他有無仇恨?)沒有。
(問:你有無向他買過愷他命?)有。
(問:警方有無播放你與林家聖對話的監聽譯文光碟給你聽?)有。
(問:內容是你和他的對話?)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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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00年4月2日】凌晨0時2分許,是否用00000000 00號電話撥打被告的0000000000號電話與他聯絡?)有。
(你與他聯絡做何事?)我要向他購買愷他命。
(有無交易成功?)有。
(你向被告買了多少?在哪裡交易?)我在永康區○○○路林家聖家附近的寶貝熊便利商店前與他交易,我向他買了5克,1500元的愷他命,是由林家聖本人交給我的。」
:「【(100年3月3日】凌晨4時54分、5時0分,也是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被告的0000000000號電話與他聯絡?)是的。
(問:這通電話是聯絡何事?)也是要向他買愷他命,這次是在永康區○○路的四海豆漿前,向他買5 克,1500元愷他命,也是林家聖本人交給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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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00年2月26日】凌晨2時52分、12時53 分,你也是用同支電話門號打給林家聖的00000000000號電話?)是的,我是與他聯絡,要向他買愷他命。
(問:有無交易成功?)有,我向他買了5克1500 元愷他命,是他親自交給我的,是約在永康區○○○路的寶貝熊便利商店前。
(問:你是單純向他購買,還是合資?)【我是單純向他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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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和林家聖有無債務糾紛?)沒有】。
(問:電話中的愷他命的代稱?)電話中都沒有說到愷他命,都是直接我問他人在哪裡,我就過去找他,他就知道我是要向他買愷他命。
(問:100年2月26日這幾通電話有無交易成功?)有,是我在2月26日中午12時53分打電話問他起床了沒,我要向他買愷他命,一直到下午2時1分,我才打電話給他說我到了,大概在2 點多交易成功的」;
(問:100年3月3日凌晨4時54分、5時這兩通電話,有無交易成功?)有,是我打電話給林家聖,他跟我約在四海豆漿見面,這次有交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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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00年4月2日凌晨0時2分許這通電話,有無交易成功?)有,我向他購買1500元的愷他命。」
等語甚詳(見偵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55頁至第57頁)。
⒊綜觀證人江銘偉前開警詢、偵查所供情節,就與被告購買毒品之時間、地點、數量、金額等情節,均甚為詳明,且互核相符,堪信非虛。
且證人江銘偉染有毒品愷他命之惡習,其於100年6月28日為警方搜索時,並在其住處扣得毒品愷他命4包(各包重量含袋重均為0.4公克)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刑案現場照片共6 幀均在卷可憑,另有證人江銘偉指認被告紀錄一紙附卷可按(見警卷第5之35頁、第35至37 頁)。
是證人江銘偉為警查獲前染有施用毒品愷他命之行為,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向被告購買毒品愷他命施用一節,自非虛妄,應堪採信。
㈡且經監聽被告林家聖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江銘偉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之通話情形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有原審法院核發100 年聲監字第65號、聲監續字第175號、第270號、第368 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4之18至34頁,原審卷第115至120頁)。
其中:⒈關於【100 年2 月26日】之通話情形:⑴同日2 時52分51秒許:證人江銘偉:你明天中午會起來沒有。
被告林家聖:不一定。
證人江銘偉:我昏倒了我,中午不一定。
被告林家聖:你打給我再看看這樣。
證人江銘偉:麻煩一下,1 、2 點那時候。
被告林家聖:你打給我看看,【因為我不敢跟你確認】。
證人江銘偉:喔好... ,你在睡手機放在床邊。
被告林家聖:好好好...。
⑵同日中午12時53分43秒許:證人江銘偉:你起來沒。
被告林家聖:還沒勒。
證人江銘偉:你還沒有起來。
被告林家聖:還沒有啦。
證人江銘偉:聲音就是有睡飽的聲音。
被告林家聖:我還沒有睡啦。
證人江銘偉:還沒有睡,我等一下要下去,你先不要睡喔。
被告林家聖:你快一點,睡著我不知道。
證人江銘偉:好啦,等一下我馬上下去。
⑶同日下午1 時37分41秒許:被告林家聖:喂。
證人江銘偉:喂。
不要睡了,我到新化了,拜託啦,你不要 睡著了耶。
⑷同日1 時37分48秒許:被告林家聖:喂。
證人江銘偉:永大路啊,永大路啊,要到了。
⑸同日下午2 時1 分7 秒許:被告林家聖:喂。
證人江銘偉:到了。
⑹綜觀被告與證人江銘偉前開通話內容,核與證人江銘偉於偵訊證稱:100年2 月26日這幾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我從中午12時53分打電話問他起床了沒,我要向他買K 他命,一直到下午2 時多才交易成功之情相符。
至前開通話內容中,雖未言明毒品交易金額及數量,然依證人江銘偉於偵查證稱: 伊在電話中都沒有說到愷他命,而是直接問被告人在哪裡,就過去找被告,被告知道我是要向他買愷他命等語,可知被告與證人江銘偉就通話之目的係為交易毒品之情,彼此心知肚明,故於電話中無庸再挑明多言,徒增輕易為警查緝之風險。
參以,被告於原審亦不諱言: 江銘偉有時會問我有沒有東西,東西是指愷他命等語( 見原審卷第110 頁) 。
且證人江銘偉於100 年2 月26日凌晨零時07分許,曾先以電話詢問被告:「你【那個】有沒有消息?」;
復於當日凌晨2時52分許再以電話詢問被告是日中午能否起來,而被告當時仍向證人江銘偉表示不敢確定,中午再電話連絡看看等情,足徵被告與證人江銘偉前開通話,乃就當日中午雙方能否見面完成先前商議之事而為聯繫。
被告辯稱當日前開通話內容,好像是江銘偉要跟被告借錢云云(見原審卷第110至114頁),不僅與證人江銘偉警偵所證通話目的為交易毒品之情不符,且與證人江銘偉嗣於原審翻稱:前開通話是我要拿錢還被告云云(見原審卷第108頁反面)互相矛盾,況被告與該證人前開通話中,並未提及任何金錢借貸之情,足證被告所辯不實,自不足採。
⒉關於【100 年3 月3 日】之通話情形:⑴同日4 時54分許:被告林家聖:喂。
證人江銘偉:喂沒睡喔,我現在過去找你喔。
被告林家聖:你多久會到啊。
證人江銘偉:差不多10分鐘。
被告林家聖:喔,好、好。
證人江銘偉:好、好。
⑵同日5 時0 分40秒許:被告林家聖:我們約在四海豆漿店等好不好。
證人江銘偉:四海豆漿店喔。
被告林家聖:嘿、嘿。
證人江銘偉:喔,OK啊,我也要到了喔。
被告林家聖:OK。
證人江銘偉:好、好等語。
⑶綜觀被告與證人江銘偉前開通話內容,核與證人江銘偉於偵訊證稱:100年3 月3 日這幾通電話有交易成功,是我打電話給林家聖,他跟我約在四海豆漿見面之情相符。
至前開通話內容中,雖未言明毒品交易金額及數量,然證人江銘偉以電話向被告購買毒品時,在電話中都沒有說到愷他命,而是直接問被告人在哪裡,就過去找被告,被告知道該證人是要向被告買愷他命之情,已如前述,尚不能因而遽予否定證人江銘偉於警偵始終一致證述前開通話係要向被告購買毒品之憑信性。
況證人江銘偉於原審雖迴護被告改稱: 其未向被告購買毒品云云,然其於原審就前開通話部分仍證稱:100年3 月3 日那天被告是請我吃愷他命( 見原審卷第63頁) ,益證被告於前開時地,確有交付毒品愷他命予證人之實。
被告於原審辯稱:100年3 月3 日江銘偉應該是要還我錢云云,不僅與證人江銘偉警偵所證通話目的為交易毒品之情不符,且與證人江銘偉嗣於原審改稱:該次是被告請伊吃毒品之情矛盾,足見被告所辯不實,自非可採。
⒊關於【100 年4 月1深夜至2日凌晨】之通話情形:⑴4 月1 日晚間11時44分58秒許:被告林家聖:喂。
證人江銘偉:你在哪裡。
被告林家聖:喂。
證人江銘偉:你在哪裡。
被告林家聖:你在哪。
證人江銘偉:我現在到新化。
被告林家聖:你到新化,我等一下要回去我家那邊。
證人江銘偉:我差不多到你家打給你。
被告林家聖:嗯。
證人江銘偉:好。
⑵4 月2 日零時2 分49秒許:被告林家聖:喂。
證人江銘偉:我到了。
被告林家聖:你等我一下,我剛好要回去而已。
證人江銘偉:你進來,那邊有在攔喔。
被告林家聖:什麼。
證人江銘偉:...你不要從那邊過來,那邊有在攔。
被告林家聖:那又沒差,頂多讓他攔到沒有駕照而已。
證人江銘偉:喔,OK啦,我在那邊等你啦。
被告林家聖:好。
⑶4 月2 日零時17分許:被告林家聖:喂。
證人江銘偉:你在哪啊。
被告林家聖:我在中華路,啊你勒。
證人江銘偉:我又繞道在金華路了。
被告林家聖:你娘的,你才剛打,您北也剛掛掉而已,你要 繞到金華路。
證人江銘偉:哈哈。
被告林家聖:你也太誇張了吧。
證人江銘偉:沒有啊,後來我想想,我在那邊繞繞,靠北怎 麼過來鹽行這裡,順勢進來中華路,中華北路 這邊啊,哈哈。
被告林家聖:我想說奇怪,你明明剛打給我而已,你現在說 你在金華路。
證人江銘偉:哈哈。
被告林家聖:沒關係,我等一下出去再打給你,我先吃一下 東西。
證人江銘偉:好啊。
被告林家聖:好、好。
⑷4 月2 日零時38分許:被告林家聖:喂。
證人江銘偉:我到了喔。
被告林家聖:你到了,好、好。
證人江銘偉:我在那天這邊。
被告林家聖:好、好,我馬上到等語。
⑸4 月2 日零時51分許:證人江銘偉:喂。
被告林家聖:你在哪阿?證人江銘偉:五期阿。
被告林家聖:你在○○喔?證人江銘偉:不是。
我來找人。
被告林家聖:阿我在這裡了。
證人江銘偉:我現在在靠近永華(路)這附近的。
被告林家聖:那這樣我去哪找你?證人江銘偉:過去哪邊喔~我想一下。
不然~等一下我從我 朋友這邊離開,我馬上打給你。
被告林家聖:【我給你拿一拿我就要走了阿】。
證人江銘偉:是喔。
被告林家聖:黑阿,我還要跑回去,不要出來了啦,要在家 了。
證人江銘偉:這樣你等我一下,我先跟我朋友講一下話。
⑹4 月2 日1時12分許:被告林家聖:喂。
證人江銘偉:你在哪?被告林家聖:跑回來了啦。
證人江銘偉:蛤?被告林家聖:跑回來了啦。
證人江銘偉:好啦。
不然等下過去找你啦。
⑺綜觀被告與證人江銘偉前開通話內容,核與證人江銘偉前開警詢及偵訊證稱:100年4 月2 日凌晨0 時2 分許,我與被告連絡購買K 他命,有交易成功,是由林家聖本人交給我之情相符。
至前開通話內容中,雖未言明毒品交易金額及數量,然證人江銘偉以電話向被告購買毒品時,在電話中都沒有說到愷他命,而是直接問被告人在哪裡,就過去找被告,被告知道該證人是要向被告買愷他命之情,已如前述,自不能因而遽予否定證人江銘偉於警偵始終一致證述前開通話係要向被告購買毒品之憑信性。
況證人江銘偉於原審雖迴護被告改稱: 其未向被告購買毒品云云,然其於原審就前開通話部分仍證稱:100年4 月2 日那次跟被告連絡的目的,是我麻煩被告幫我找看看有無人在賣,被告跟我說找不到人賣等語( 見原審卷第63頁) ,益證被告於前開通話中,確係與被告聯繫洽購毒品之事無訛。
被告於原審辯稱: 伊與江銘偉於100 年2月至4月間密集聯絡內容,都是在講江銘偉要來跟我借錢或來還我錢,還有說賭博的事情...云云(見原審卷第110頁),與證人江銘偉於警偵及原審均證稱通話目的係為購買毒品之情顯然矛盾,自不足採。
⑻至辯護意旨雖以被告於100年4月2日零時2分49秒許之通話中,經證人江銘偉告以中途有警攔檢之情後,乃答稱頂多被攔到未帶駕照而已等語之情,而謂被告應無攜帶毒品前往販賣予證人江銘偉之可能云云;
而證人江銘偉於原審雖另改稱:100年4月2 日之通聯譯文,是被告的錶掉在我車上,我要拿還給他;
4月1日通聯譯文是被告手機掉在PUB 店裡,被告叫我去店裡櫃檯拿手機還給被告云云(見原審卷第109頁正反面)。
惟衡諸被告與證人江銘偉於同年4月1日晚間11時19 分許通話時,證人江銘偉即告訴被告:「太平橋上面在臨檢喔」;
嗣於同日晚間11時22分許通話時,證人江銘偉猶說:「還是晚一點,那邊也有耶」等語(見原審卷137 頁反面),足徵渠二人對於相約見面之時地等節,甚為謹慎,尤其注意迴避警臨檢路段,倘渠二人僅係單純要交付手錶或手機等物,證人江銘偉何庸如是小心翼翼,一再提醒被告避開警察攔檢之路段?至於被告雖於電話中回稱:頂多被攔查無照駕駛而已等語,惟其或係因自信毒品藏匿甚為隱密,不致於輕易為警攔檢查獲,而於電話中故作輕鬆應對姿態。
且由渠二人於100年4月2日零時51 分許通話中,被告林家聖向證人江銘偉稱:我給你拿一拿我就要走了等語以觀(見原審卷第139頁反面),其時,應是證人江銘偉要向被告拿取物品,而非被告向該證人拿手錶;
再由同日上午6時9分許之通話內容中,被告向證人江銘偉稱:你忘記拿錶給我等語(見原審卷第140頁),顯然當日凌晨雙方見面時,並未交付手錶甚明。
況被告於原審訊問時亦不諱言:「江銘偉今年3、4月間曾經有來找我要買毒品愷他命,我跟他說沒有,我身邊剛好有一點(愷他命),我就送給他吃,我是在我附近的寶貝熊超商給他的」等語(見原審卷第6頁反面、第48頁反面)。
益證,證人江銘偉確有向被告洽購毒品及自被告處取得毒品之事實甚明。
⒋按施用毒品者所稱向某人購買之供述,固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
惟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自白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
又得據以佐證者,縱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施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證人之供述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
查前開監聽通聯譯文,被告與證人江銘偉雖未明講買賣毒品愷他命之數量、金額等細節。
惟證人江銘偉於偵訊已明確證稱與被告聯絡均是要購買愷他命,在電話中並沒有講毒品愷他命的代稱,雙方聯繫都是直接問被告人在哪裡,證人江銘偉就會直接過去找被告,被告就知道證人江銘偉是要向其買毒品愷他命甚詳,已如前述。
足認被告僅販售單一種類毒品愷他命與證人江銘偉,且每次購買之數量、金額均相同,可見被告與該證人者間就毒品交易之數量、金額,已形成相當默契。
故縱被告與證人江銘偉於聯繫交易毒品之通話時,未再具體說明購買毒品的細節,然綜合判斷:證人江銘偉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與前開通話監聽譯文之時地情節均相符;
參以證人江銘偉及被告於原審均稱該證人有向被告洽購及取得毒品之情;
及被告所辯與證人江銘偉前開通話係為借錢、賭博、聊天等事云云,並不足採信等情,認前開通訊監聽譯文,仍不失為補強證人江銘偉於警詢、偵訊所證被告確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江銘偉三次事實之補強證據。
從而,證人江銘偉於警詢及偵訊所證被告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該證人之證述,堪信屬實可信。
⒌此外,負責承辦本案之員警,雖因監聽內容未見毒品相關暗語、數量、金額等內容,但經進行現譯監聽及跟監,發現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需要自玉井、楠西一帶出來,經現譯監聽與跟監,被告與該電話使用者約定見面,但被告到達約定地點僅停車2 、3 分鐘後即離開,顯非與證人江銘偉見面聊天或另約去喝酒,而認定雙方進行毒品交易等情,業經證人尤建中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甚詳(見原審卷第86頁)。
是被告及辯護人辯稱監聽被告與證人江銘偉聯繫之監聽譯文資料,均無對於毒品交易有何蛛絲馬跡,該通聯譯文之補強證據不足以擔保證人江銘偉證述之真實性云云,亦非可採。
㈢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
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599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證人江銘偉嗣於原審審理時改稱:「之前伊染有施用毒品愷他命之惡習,但所施用毒品愷他命均是向綽號『鳳梨』之男子購買,從未向被告購買毒品愷他命,與被告電話聯絡,僅為聊天或是約去喝酒,之前在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均有陳述向被告購買毒品,是警察叫伊如此說,伊就可以離開,如果不照警方所講的做,就不能回去,警察局製作之筆錄為警方事前打好,要伊照著念,警方有拿監聽譯文指出這三件要伊指認該三次時間向被告購買毒品愷他命,至地檢署時警察也叫伊不要亂講話,講的和之前講的相同就好云云(見原審卷第60頁至第65頁)。
惟查:⒈據證人即承辦本案之員警蔡鳴軒、陳永昇、尤建中等人於原審具結所為以下證述,並無如證人江銘偉於原審所證前開情事:⑴證人即承辦本案小隊長【蔡鳴軒】證稱:「伊當時擔任新化分局小隊長,當時因監聽被告所持用行動電話,懷疑被告有販賣毒品愷他命,之後進行搜索,搜索當天有聲請許多張搜索票,同步進行搜索,伊是參與搜索被告住處,至分局偵查隊時伊才看到證人江銘偉,伊僅負責製作被告的筆錄,並未參與製作證人江銘偉之筆錄,在製作筆錄時並未發生更換詢問人的情形,伊並未製做證人的筆錄,也沒有詢問證人江銘偉,更無因證人江銘偉否認跟被告購買毒品而生氣更換他人製作筆錄情形,且在製作筆錄前,會先與被製作筆錄人溝通與閒聊,當時證人江銘偉就有表示扣案的毒品愷他命不是跟被告買的,但是之前曾經向被告買過,也讓證人江銘偉偷看被告的長相確認,證人當時並未表示被告曾經無償轉讓毒品愷他命,在製作證人江銘偉的過程中伊並不在場,但在製作之前,伊並沒有聽到或看到任何偵查員有要求證人指認被告販賣毒品愷他命之行為」等語( 見原審卷第80頁反面至第81頁反面) 。
⑵證人即負責紀錄之偵查佐【陳永昇】亦證述:「當天伊負責參與搜索被告住處,及擔任證人江銘偉筆錄之紀錄人,負責詢問人員為偵查佐尤建中,製作過程中並無先由小隊長蔡鳴軒問,後來更換為偵查佐尤建中詢問的情形,且伊繕打筆錄除當事人的年籍資料先打好外,其餘內容均是一邊問一邊打,並無先打好筆錄叫證人江銘偉照著念的情形,且要製作筆錄前,證人江銘偉主動表示被告在場不方便講,因認識被告,怕被告在場聽到遭報復,要隔離,伊等人就帶證人江銘偉另至警備隊進行製作詢問筆錄,在製作筆錄之前或在製作筆錄中,並未聽見或看見任何員警對證人江銘偉大小聲,且在製作筆錄同時同步播放監聽譯文給證人江銘偉聽,且會提示監聽譯文給證人江銘偉看,製作筆錄的尤建中僅有對證人江銘偉表示要對監聽譯文做合理解釋,並沒有要求證人江銘偉一定要指認某通通聯是向被告購買毒品,且證人江銘偉坦承有向被告購買毒品,相關買賣的時間、地點都是證人江銘偉講的,且表示每次買的都是固定金額買一小包」等語(見原審卷第83頁反面至第84頁反面)。
⑶證人警備隊隊員【尤建中】亦稱:「伊擔任新化分局警備隊隊員,但借調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協助偵察案件,該案件是由該署的緝毒組分案過來承辦被告涉嫌販賣毒品,當天伊人在檢察署,小隊長蔡鳴軒打電話給伊表示證人江銘偉否認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因伊為監聽之承辦人員而通知伊,伊即趕回分局瞭解情況,在製作證人江銘偉的筆錄前,有在1 樓辦公室泡茶區與證人江銘偉以聊天方式瞭解案情,證人江銘偉本來否認上開門號為其使用,經伊提示監聽譯文及其他譯文資料,證人江銘偉才說那天的毒品不是他要的等語,表示證人江銘偉承認為該門號的使用者,當時就表示被告在辦公室後面的留置處,這樣要他怎麼說,本來是小隊長要製作證人江銘偉的筆錄,但因證人江銘偉表示被告在場不敢講,才將證人江銘偉帶至3 樓警備隊製作筆錄,而小隊長需留守在1 樓處,故由伊製作證人江銘偉的筆錄,伊並沒有對證人江銘偉表示一定要指認被告販賣毒品,否則不讓證人回去之話,製作筆錄過程中同步詢問及錄音,並當場播放監聽錄音光碟讓證人江銘偉聽,及提示監聽譯文,過程中並沒有教證人江銘偉要如何講,只是要證人江銘偉自己說明清楚各通通聯譯文是何意思,關於筆錄內所記載證人江銘偉向被告購買毒品愷他命的時間、地點等內容均是證人江銘偉講出來的。
之後伊並未負責帶證人江銘偉至檢察署,而是其他隊員負責」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85反面至第87頁)。
⒉且經原審當庭勘驗證人江銘偉於警詢錄音內容結果:警詢時為同步詢問、播放監聽譯文及繕打,並有警員指導繕打人員如何繕打筆錄、其他員警談話等背景聲音,而無如證人江銘偉所陳警方先將調查筆錄繕打好,由證人江銘偉照著筆錄念之情,且詢問之偵查員態度良好,並無大小聲或教導該如何陳述之內容無訛,有原審100年9月2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15至117頁)。
故被告、辯護人以證人江銘偉警詢筆錄之錄製程序有前開瑕疵及內容不實之情等語置辯,亦不足採信。
⒊又證人江銘偉於100年6月28日為警查獲詢問後,於同日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行偵訊時,仍為相同之陳述,並就有關向被告購買毒品愷他命之時間、地點、金額,是否交易完成等內容,均為與警詢中相同陳述。
且經檢察官訊諸有關其與被告聯繫購買毒品愷他命時有無代稱,及是否合資購買等問題時,均明確證稱:渠二人在電話聯繫過程中都沒有說到任何毒品代稱,僅是直接問被告人在哪裡,就直接前往,及均為單純購買,不是合資等語甚詳。
且證人江銘偉於原審亦證稱:檢察官訊問時,並沒有以強暴脅迫方式訊問,且當時並無偵查員警在場,進行訊問之檢察官並無任何不正當方式進行訊問等語(見原審卷第62頁反面、第66頁)。
則證人江銘偉於檢察官偵訊時,何以未向檢察官陳明其於警詢中陳述過程中有何違背其自由意識之處,而仍為相同之陳述指認被告販賣愷他命?至證人江銘偉雖於原審另稱:因將伊解送至地檢署之有員警表示要為相同陳述,否則要再將伊抓回警局云云(見原審卷第66頁)。
然將證人江銘偉解移送至地檢署之員警,既非製作警詢調查筆錄之員警,則其如何知悉證人江銘偉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內容?又員警於檢察官偵訊問時既不在場,則渠焉知證人江銘偉於偵訊陳述之內容與警詢不同?由上,證人江銘偉於原審陳稱其於警詢中及檢察官偵查中非出於自由意識云云,不僅與證人即前開警員等人之證述不符,且顯違常情,自非可信。
⒋且證人江銘偉於原審所為有關警詢中如何遭員警以不正當方式取供之證述,有如下諸多不符之處,顯不足採:⑴關於附表一所示三次購買毒品之內容部分:①證人江銘偉於原審原稱:會指認該三件向被告買賣毒品愷他命部分,是警察拿出通聯譯文紀錄給伊看,要伊自己選三次,伊就選這三次,伊本來跟警察說選一次就好,警察叫伊要選三次,伊才選該三次( 見原審卷第61頁反面) ;
②隨後又稱:是警察拿出通訊譯文,直接指出某個日期,叫我指認這通;
警察有告訴我時間,說播放( 通聯譯文) 的是那幾天,在製作筆錄時有拿譯文給我看,上面有紀錄有打勾,叫我指認有打勾的那幾通( 見原審卷第64頁反面、第90頁) 。
是該證人於原審前開證述中,就指認被告販賣三次毒品之時間,究是警察要求該證人自己挑選者;
抑或係警察先選好再讓該證人指認乙節,前後已有矛盾。
⑵有關交易的地點部分:①證人江銘偉於原審原稱:警察有教伊如何講等語( 見原審卷第64頁反面) ;
②隨後又改稱:地點部分不是警察教的,是伊自己與被告碰面的地點都在附表一所示之處,伊自己說的等語(見原審卷第64頁反面)。
是該證人於原審前開證述中,就警察是否有指定誘導其陳述交易毒品地點乙節,前後亦有出入。
⑶有關筆錄如何製作部分:①證人江銘偉於原審原稱先稱:警察教完伊該如何說之後才做詢問筆錄等語( 見原審卷第64頁) ;
②隨後又稱:警察有將筆錄先打好,叫伊照著唸等語( 見原審卷第65頁) 。
是該證人於原審前開證述中,就警察如何製作筆錄之情,前後亦有出入。
⑷綜此,證人江銘偉於原審證稱其警詢之陳述並非出於自由意識乙節,前後矛盾不一,自難遽予採信,而否認其警詢證述之可信性。
且按販毒案件之購毒者之證人,或因恐遭販毒者之報復、或其他人情考量,而常有於法院翻異前供,另為迴護被告說詞之情形。
⒌衡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於100年6月28日同步搜索被告及數名證人居住所時,乃先行詢問證人江銘偉,再將該證人移送至地檢署,單獨接受檢察官之訊問,其間,證人江銘偉尚無與被告接觸之機會,亦無餘暇思索是否藉詞掩飾被告罪刑,而該證人於此警詢、偵訊之際,已明確指證:其與被告聯繫購買毒品愷他命通話時,僅問明被告所在位置後,即前往被告所在之處購買毒品愷他命,每次購買金額與數量均相同;
各次約定交易之地點;
其係單純向被告購買毒品,並無與被告合資購買毒品之情形等諸細節與過程甚詳;
嗣證人江銘偉於原審審判期日(100年8月23日、同年9月13 日)再為證述時,距離前開警偵訊,間隔已逾二個多月時間,且於被告在場之情形下,該證人自難謂無串供迴護被告之虞。
參據證人陳永昇、尤建中等人於原審前開證述可知,證人江銘偉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即因擔心遭被告報復,而要求另行隔離進行詢問筆錄之情,益徵證人江銘偉嗣於原審審理時,於被告在場而進行交互詰問下,所為之證述,不無因畏懼遭報復及為迴護被告而為不實證述之可能。
準此,認證人江銘偉於警、偵訊中之陳述,應係出於其自由意識,且前後一致,具有高度可信性;
其嗣於原審審理所證,前後矛盾,有重大瑕疵,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被告雖另以前詞置辯。
惟其與證人江銘偉就通話內容及借款事由等節之陳述,前後反覆不一,且互相矛盾,顯不足採:⒈被告就其與證人江銘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電話聯繫見面,究竟所為何事乙節?被告於原審原稱:伊於附表一所列三次時間,曾經有一次交毒品愷他命給江銘偉,是請他施用,其餘都是江銘偉來找伊講話,或是向伊借錢或還錢等語( 詳見原審卷第48頁反面) ;
嗣則改稱:伊對於與證人江銘偉電話聯繫何事及後續見面之情形,均不記得,江銘偉向伊借錢都是雙方見面後才講,不是電話裡講的等語( 詳見原審卷第110 至111 頁) ;
另關於證人江銘偉向被告借款過程乙節,被告係供稱:證人江銘偉是一次借款2 萬元,其餘款項分次還清,借款原因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48 頁背面、第110頁反面至第111 頁) 。
⒉而證人江銘偉就其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與被告聯繫內容部分: 於原審100年8月23日審理時原證稱:伊與被告聯絡見面就是聊天,有時喝酒等語(見原審卷第60頁);
但經檢察官詰問時則稱:100年4月2 日與被告聯絡的目的,是要叫被告幫伊調愷他命,因當時伊買不到,但被告表示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63頁)。
其於原審100年9月13 日審理期日又證稱:伊與被告聯繫都是為不一樣的事情,有時約去喝酒,有時還錢給被告,會向被告借錢是因伊與被告喝酒時,都是由被告先付款,就算伊跟被告借錢,伊事後再還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108頁)。
其復另證稱:100年2月26日當日與被告聯繫是要一起去喝酒,雙方有去臺南大舞廳喝酒;
同年3月3日與被告聯繫是伊幫朋友問被告有關被告朋友賣茶葉之事,雙方有在四海豆漿店外見面談茶葉之事;
同年4月2日與被告聯繫,是因被告前一天向伊借車輛使用,手錶掉在伊車上,伊與被告聯繫是要將被告的手錶拿去還給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60、62頁、第108至109頁反面)。
⒊由上,綜核被告與證人江銘偉前開就雙方密集聯繫之原因、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聯繫見面之過程、內容,及證人江銘偉與被告間借款事宜等情,無一相符,顯有不實。
且渠二人前開通話聯繫目的,倘僅係單純相約借款、買茶等事,則渠二人大可於白天聯繫見面即可,何需密集於深夜、凌晨時分密集通話相約見面?是被告與證人江銘偉於原審就此部分所為前開供證,不僅互相矛盾,且與常情相悖,顯係臨訟各為卸責迴護之詞,自不足採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
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謀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
然被告否認有販賣愷他命之情事,致無從得知其購入愷他命之確實價格及是否確有買低賣高營利情事,惟販賣愷他命係屬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份量再行出售,而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便為相同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能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外,委難查得實情,如被告自始否認到底,既無法追得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
且按一般民眾均知政府一向對毒品之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84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又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只需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109號判決參照)。
被告既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金額販賣愷他命與證人江銘偉三次,均完成交易,即均有收取現金,顯見雙方即有交易之對價關係,被告當有營利之意圖無疑,況證人江銘偉於檢察官偵查中稱:向被告購買毒品愷他命,每次都是買5 克、1500元,均有完成交易等語。
是被告確實交付毒品愷他命與證人江銘偉,並收取1500元,如無利可圖,何需於半夜時間將毒品送至與證人江銘偉約定地點交易,可認被告交付毒品愷他命與證人江銘偉係出於營利之意圖無訛。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江銘偉三次之犯行,均堪認定。
四、論罪部分:㈠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明定之第三級毒品。
核被告於如附表一時地販賣愷他命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各次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前開三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㈡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9 月26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12528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事實相同,乃屬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原審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論處。
並審酌被告自身染有施用毒品愷他命之惡習,當知施用毒品戕害身心,戒除不易,更基於營利意圖,將毒品愷他命販賣與江銘偉施用,助長施用毒品行為之更形猖獗,且此類行為所生危害,非僅使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法益受侵害,影響所及甚且危害社會、國家之健全發展,並兼衡其本案僅查獲三次販賣犯行、販賣毒品之利得,但被告不僅於犯後飾詞狡辯否認犯罪,難認具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為三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六年。
另就被告所有供本件販毒所用未經扣案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另就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次犯行中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另敘明:證人江銘偉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均經具結,前後證述不一,是否涉犯偽證罪部分,應另由偵查單位依法偵查辦理。
六、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行,並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賴純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交易聯絡過│ 地 點 │數量及金額(新│對 象│ 所犯罪名 │ 宣告主刑及從刑 │
│ │程及時間 │ │臺幣) │ │ │ │
├──┼─────┼─────┼───────┼───┼──────┼────────────┤
│ 一 │100 年2 月│雙方約在林│親自將毒品愷他│均為江│販賣第三級毒│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
│ │26日中午12│家聖位於臺│命1 包(數量5 │銘偉 │品罪 │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九二六│
│ │時許至下午│南市永康區│公克)交與江銘│ │ │八五三六三三號號壹支(含│
│ │2 時1 分許│復國一路附│偉,並向江銘偉│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
│ │,證人江銘│近「寶貝熊│收取現金1500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偉持門號09│超商」附近│,完成交易。 │ │ │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 │000000000│交易。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號行動電話│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與被告林│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家聖所持門│ │ │ │ │ │
│ │號00000000│ │ │ │ │ │
│ │33號行動電│ │ │ │ │ │
│ │話聯繫,於│ │ │ │ │ │
│ │是日下午2 │ │ │ │ │ │
│ │時許後進行│ │ │ │ │ │
│ │交易(起訴│ │ │ │ │ │
│ │書誤載為凌│ │ │ │ │ │
│ │晨2 時52分│ │ │ │ │ │
│ │許後不詳 │ │ │ │ │ │
│ │時間)。 │ │ │ │ │ │
├──┼─────┼─────┼───────┤ ├──────┼────────────┤
│ 二 │100 年3 月│雙方在臺南│同上 │ │同上 │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
│ │3 日凌晨3 │市永康區中│ │ │ │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九二六│
│ │時許至5 時│華路上之「│ │ │ │八五三六三三號號壹支(含│
│ │許間,林家│四海豆漿店│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
│ │聖與江銘偉│」前交易。│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持用前述行│ │ │ │ │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 │動電話互相│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聯繫,約定│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見面交易地│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點。 │ │ │ │ │ │
├──┼─────┼─────┼───────┤ ├──────┼────────────┤
│ 三 │100 年4 月│雙方在臺南│同上 │ │同上 │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
│ │日晚間11時│市永康區復│ │ │ │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九二六│
│ │許,至翌日│國路上之「│ │ │ │八五三六三三號號壹支(含│
│ │即4 月2 日│寶貝熊便利│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
│ │凌晨0 時許│商店」附近│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交易。 │ │ │ │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 │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附表二】被告林家聖與證人江銘偉之通話情形(見警卷第4之18至4之34頁,原審卷第121至141頁)
┌──────────────────────────────────────┐
│監察對象:0000000000(林家聖持有) │
├─────┬──────┬─────────────────────────┤
│ 日期 │ 時間 │ 通話內容 │
├─────┼──────┼─────────────────────────┤
│100.02.26 │00:07 │A:喂。 │
│ │ │B:泰仔喔。 │
│ │ │A:嘿嘿。 │
│ │ │B:喂。 │
│ │ │A:喂。 │
│ │ │B:嘿。你在外面? │
│ │ │A:嘿。 │
│ │ │B:你那個有沒有消息? │
│ │ │A:沒有。 │
│ │ │B:是喔。喔~OK阿OK阿。 │
│ │ │A:好好。 │
│ ├──────┼─────────────────────────┤
│ │00:07 │A:喂。 │
│ │ │B:哥你剛幹嘛不接電話? │
│ │ │A:我剛電話放在車上沒聽到啦。 │
│ │ │B:我暈倒了我。 │
│ │ │A:恩。 │
│ │ │B:唉。 │
│ │ │A:好啦好啦。 │
│ │ │B:這樣你何時要睡? │
│ │ │A:晚一點吧。 │
│ │ │B:晚一點,那我等一下看怎樣再打給你? │
│ │ │A:好好。 │
│ │ │B:好。 │
│ ├──────┼─────────────────────────┤
│ │00:17 │A:喂。 │
│ │ │B:你在哪? │
│ │ │A:五期。 │
│ │ │B:在你那? │
│ │ │A:恩。 │
│ ├──────┼─────────────────────────┤
│ │00:27 │A:喂。 │
│ │ │B:到了喔。 │
│ │ │A:你又晚到了。 │
│ │ │B:蛤。 │
│ │ │A:我一直都在樓下。 │
│ │ │B:什麼啦。 │
│ │ │A:我一直都在樓下。 │
│ │ │B:喔~好好。 │
│ ├──────┼─────────────────────────┤
│ │00:36 │A:喂。 │
│ │ │B:喂。 │
│ │ │A:泰哥(音譯)我偉訓啦。 │
│ │ │B:嘿。 │
│ │ │A:泰哥你有在市區嗎? │
│ │ │B:有耶。 │
│ │ │A:這樣你在哪? │
│ │ │B:我在五期。 │
│ │ │A:你在五期。 │
│ │ │B:這樣你方便我來7-11這邊嗎? │
│ │ │A:喔~等一下我到再打給你。 │
│ ├──────┼─────────────────────────┤
│ │00:49 │A:喂。 │
│ │ │B:到了。 │
│ │ │A:好。 │
│ ├──────┼─────────────────────────┤
│ │01:04 │A:喂。 │
│ │ │B:你要過去帶還是別人去帶。 │
│ │ │A:人家過去了? │
│ │ │B:嘿。 │
│ │ │A:要等一下喔。 │
│ │ │B:沒關係。 │
│ │ │A:好好。 │
│ ├──────┼─────────────────────────┤
│ │02:52:51 │A:喂。 │
│ │ │B:你明天中午會起來嗎? │
│ │ │A:不一定喔。 │
│ │ │B:我昏倒了我。中午不一定。 │
│ │ │A:你打給我再看看這樣。 │
│ │ │B:麻煩一下,1、2點那時候。 │
│ │ │A:黑阿,你打給我看看,因為我不敢跟你確定。 │
│ │ │B:喔好~你就手機,你在睡手機放在床邊。 │
│ │ │A:好好好~ │
│ │ │B:後~好好好。 │
│ ├──────┼─────────────────────────┤
│ │12:53:43 │A:喂。 │
│ │ │B:你起來了? │
│ │ │A:還沒勒。 │
│ │ │B:你還沒起來? │
│ │ │A:還沒有啦。 │
│ │ │B:聲音就是睡飽的聲音。 │
│ │ │A:我還沒有睡啦。 │
│ │ │B:還沒有睡,我等一下要去,你先不要睡喔。 │
│ │ │A:你快一點啦,睡著我不知道。 │
│ │ │B:好啦,等一下我馬上下去。 │
│ ├──────┼─────────────────────────┤
│ │13:37:41 │A:喂。 │
│ │ │B:喂。不要睡了阿~我到新化了。拜託啦~你不要睡了 │
│ │ │ 耶。好啦~我馬上到了 │
│ ├──────┼─────────────────────────┤
│ │13:37:48 │A:喂。 │
│ │ │B:永大路阿~永大路阿~要到了。 │
│ ├──────┼─────────────────────────┤
│ │14:01:07 │A:喂。 │
│ │ │B:到了。 │
├─────┼──────┼─────────────────────────┤
│100.03.03 │02:02 │A:喂~ │
│ │ │B:你在哪裡阿? │
│ │ │A:我喔,現在要過去海派(音譯)那邊。 │
│ │ │B:海派那邊~你現在在哪邊? │
│ │ │A:現在~一樣在原本這邊阿,等一下要出門了。 │
│ │ │B:喔好~那等一下…好了。 │
│ │ │A:恩。 │
│ ├──────┼─────────────────────────┤
│ │02:15 │A:喔~我要過去了~歹勢~我忘記了。我要到了,我要 │
│ │ │ 到了。我再兩分鐘就到了。 │
│ │ │B:好啦。 │
│ ├──────┼─────────────────────────┤
│ │02:54 │A:喂。 │
│ │ │B:你回去了嗎? │
│ │ │A:恩。 │
│ │ │B:喔~好~ │
│ ├──────┼─────────────────────────┤
│ │02:57 │A:大哥。 │
│ │ │B:到了。 │
│ │ │A:恩。 │
│ ├──────┼─────────────────────────┤
│ │03:35 │A:喂。 │
│ │ │B:老闆在哪裡? │
│ │ │A:大哥~在家。 │
│ │ │B:你在家喔~你可以出來一下嗎? │
│ │ │A:你在哪裡阿?海派(音譯) │
│ │ │B:不要~我才剛從那邊回來而已。 │
│ │ │A:阿你~昏倒了我。 │
│ │ │B:黑阿~不要了啦。 │
│ │ │A:不然你哪時要睡阿?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A:會很久嗎? │
│ │ │B:不知道耶(聽不清楚)。 │
│ │ │A:蛤? │
│ │ │B:(聽不清楚)。 │
│ │ │A:我看你要你先過來喔,不然我不知道喔。 │
│ │ │B:是喔~不然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A:因為我累累的。 │
│ │ │B:好好~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04:54 │A:喂。 │
│ │ │B:喂,還沒睡喔,我現在過去找你喔。 │
│ │ │A:你多久會到阿? │
│ │ │B:差不多十分鐘。 │
│ │ │A:喔好好~ │
│ │ │B:好好。 │
│ ├──────┼─────────────────────────┤
│ │05:00:40 │A:喂。 │
│ │(按:對照偵│B:我們在四海豆漿等好不好。 │
│ │卷通訊監察譯│A:四海豆漿喔? │
│ │文,原審卷內│B:嘿嘿。 │
│ │譯文記載此處│A:喔OK阿~我也要到了喔。 │
│ │對話為03:51│B:OK。 │
│ │,應為誤載)│A:好好。 │
│ ├──────┼─────────────────────────┤
│ │14:00 │A:喂。 │
│ │ │B:喂。 │
│ │ │A:嘿~大哥(音譯)。 │
│ │ │B:等一下可以了? │
│ │ │A:嘿~我六點再拿過去給你。 │
│ │ │B:有確定後? │
│ │ │A:最少我會拿兩萬給你。 │
│ │ │B:好好~ │
│ │ │A:後~ │
│ │ │B:好好~ │
│ ├──────┼─────────────────────────┤
│ │17:32 │A:喂。 │
│ │ │B:你好了嗎? │
│ │ │A:大哥(音譯)我現在去跟人家拿錢,拿到馬上打給你 │
│ │ │ 。看你在哪我拿去給你。 │
│ │ │B:喔~你差不多幾點? │
│ │ │A:我現在要去找人了。 │
│ │ │B:阿你差不多多久會好? │
│ │ │A:我要問一下。差不多半小時至一個小時內。 │
│ │ │B:喔~好好~ │
│ ├──────┼─────────────────────────┤
│ │18:27 │A:喂。 │
│ │ │B:喂~泰哥(音譯)你人有在市區嗎? │
│ │ │A:沒有。 │
│ │ │B:你什麼時候會進來市區? │
│ │ │A:你好了是嗎? │
│ │ │B:泰哥(音譯)我先拿一萬給你,靠邀我記錯了~我記 │
│ │ │ 成今天是星期五,我以為人家今天領錢,我先拿一萬 │
│ │ │ 給你。人家明天七點,明天六點下班會馬上領給我, │
│ │ │ 我馬上拿給你。 │
│ │ │A:沒關係~這樣我多久跟你拿。 │
│ │ │B:我在檳榔攤。 │
│ │ │A:你可以先拿一萬給我嘛。 │
│ │ │B:我這邊有一萬,因為我以為今天星期五。 │
│ │ │A:…一萬就對了? │
│ │ │B:沒有~明天一萬四都給你啊。 │
│ │ │A:沒關係我晚點再拿就好了。 │
│ │ │B:好好。 │
│ ├──────┼─────────────────────────┤
│ │22:12 │A:喂。 │
│ │ │B:喂。嘿。泰哥~你進來市區再打給我,看在哪邊。 │
│ │ │A:好好~ │
│ │ │B:我馬上出來。 │
│ │ │A:好好~ │
│ ├──────┼─────────────────────────┤
│ │22:40 │A:喂。 │
│ │ │B:喂。 │
│ │ │A:你有出門嗎? │
│ │ │B:有阿~等一下阿。 │
│ │ │A:那你等一下~你有去找你朋友嗎? │
│ │ │B:還沒。 │
│ │ │A:我也是在等他。 │
│ │ │B:蛤。 │
│ │ │A:我說也是等你跟你朋友一起出來,我們再一起去吃東 │
│ │ │ 西。 │
│ │ │B:喔~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A:黑阿。 │
│ │ │B:好好。 │
│ ├──────┼─────────────────────────┤
│ │22:59 │A:ㄟ~ │
│ │ │B:你有幫我問嗎? │
│ │ │A:喔~有啦~要打給你打到忘記了,他說要這兩天耶。 │
│ │ │B:還要兩天喔。 │
│ │ │A:嘿。 │
│ │ │B:喔~好好~這樣沒關係~你跟他說,他有消息的時候 │
│ │ │ 你跟我說一下這樣。 │
│ │ │A:好啊~OKOK。 │
│ │ │B:麻煩一下。 │
│ │ │A:好好。 │
│ ├──────┼─────────────────────────┤
│ │23:06 │A:喂。 │
│ ├──────┼─────────────────────────┤
│ │23:08 │A:喂。 │
│ │ │B:你說怎樣啦。 │
│ │ │A:沒有啦~不良有在賣茶葉那個阿。 │
│ │ │B:嘿嘿嘿。 │
│ │ │A:人家嘉義那邊說這泡茶要進來試喝啦。說要拿現金的 │
│ │ │ 啦。一次拿都要拿一斤的阿。 │
│ │ │B:喔~好啊。 │
│ │ │A:你聽懂嗎? │
│ │ │B:有阿有阿。 │
│ │ │A:阿你那邊有嗎? │
│ │ │B:我等一下去找你好了。 │
│ │ │A:你多久到,因為人家現在,你要給我確定,人家打電 │
│ │ │ 話~ │
│ │ │B:人家是在你那邊了嗎? │
│ │ │A:沒有啦,人家現在如果確定有,人家就要馬上下來拿 │
│ │ │ 茶葉。 │
│ │ │B:要晚一點啊。 │
│ │ │A:差不多幾點? │
│ │ │B:差不多一點那邊啦。 │
│ │ │A:一點那邊就有了? │
│ │ │B:我現在過去跟你說好了。拜託。 │
│ │ │A:好~你多久到? │
│ │ │B:我等一下就過去了。 │
│ │ │A:好啦好啦。 │
│ ├──────┼─────────────────────────┤
│ │23:45 │A:喂。 │
│ │ │B:泰哥你在哪? │
│ │ │A:我在五期,你勒? │
│ │ │B:這樣我們在店裡等好嗎?我差不多三分鐘就到了。 │
│ │ │A:你現在人在哪?還是你過來大臺南這邊? │
│ │ │B:大臺南~喔好好。 │
│ │ │A:我在溫州行(音譯) │
│ │ │B:溫州行~好好。 │
├─────┼──────┼─────────────────────────┤
│100.04.01 │(100.04.01) │A:喂。 │
│ ~ │22:01 │B:嘿。在忙喔? │
│100.04.02 │ │A:我等一下朋友。我等一下看怎樣馬上打給你。 │
│ │ │B:好好好。 │
│ ├──────┼─────────────────────────┤
│ │(100.04.01) │A:大哥。 │
│ │22:22 │B:大哥,你真的沒有幫我問昨天那一家,看他有沒有撿 │
│ │ │ 到手錶。 │
│ │ │A:真的假的。 │
│ │ │B:拎爸手錶放在那邊的樣子。 │
│ │ │A:真的假的。幹。 │
│ │ │B:真的啦。 │
│ │ │A:那我老婆買的耶。讓她靠八。 │
│ │ │B:(笑聲) │
│ │ │A:好啦~我現在先幫你問。 │
│ │ │B:好阿,拜託。 │
│ │ │A:我等一下馬上打給你。 │
│ │ │B:好好好。 │
│ ├──────┼─────────────────────────┤
│ │(100.04.01) │A:喂。 │
│ │22:24 │B:你跟你朋友說啦。說「幹~絕對在他們那邊」,拎爸 │
│ │ │ 放在那邊忘記拿走了。 │
│ │ │A:好啊好啊。 │
│ │ │B:黑阿~幹你娘說沒有。你娘機歪勒,你娘,拎爸,幹 │
│ │ │ 你娘說沒有太誇張了。 │
│ │ │A:好啦,等一下我跟他說。我現再打給他阿。 │
│ │ │B:好好。 │
│ ├──────┼─────────────────────────┤
│ │(100.04.01) │A:喂。 │
│ │22:28 │B:喂。你沒有過來找我。 │
│ │ │A:你在哪。 │
│ │ │B:我在那個○○這裡啊。我沒有車。 │
│ │ │A:你說喝飲料那邊喔? │
│ │ │B:嘿。 │
│ │ │A:這樣我到那邊再打給你。 │
│ │ │B:你多久會到阿? │
│ │ │A:我在○○路邊遇到這裡而已。 │
│ │ │B:喔~好好。 │
│ │ │A:好。 │
│ ├──────┼─────────────────────────┤
│ │(100.04.01) │A:喂? │
│ │22:29 │B:喂,有啦。你一樣去那邊,然後你說你要拿昨天放在 │
│ │ │ 那邊的手錶,他幫你寄在櫃台,說515的。 │
│ │ │A:515的喔。 │
│ │ │B:嘿,你跟他說515的手錶。 │
│ │ │A:還是你有經過順便幫我拿一下。 │
│ │ │B:幹~我就知道。你娘~ │
│ │ │A:拜託~你都在那邊了。我不可能~我現在還在我們永 │
│ │ │ 康這邊。 │
│ │ │B:好啦好啦。 │
│ │ │A:謝謝大哥。 │
│ │ │B:(笑聲)你晚一點進來再打給我。 │
│ │ │A:黑阿。拎爸等很久了。幹你娘。 │
│ │ │B:(笑聲)好啦~等一下再說啦。 │
│ │ │A:好~掰掰。 │
│ ├──────┼─────────────────────────┤
│ │(100.04.01) │A:喂。 │
│ │22:36 │B: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好不好,我等一下過去找你,不好 │
│ │ │ 意思,不好意思。等一下過去找你。 │
│ │ │A:你等一下過來找我。 │
│ │ │B:嘿。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
│ │ │A:好好好。 │
│ │ │B:好。 │
│ ├──────┼─────────────────────────┤
│ │(100.04.01) │A:喂。 │
│ │23:06 │B:喂。 │
│ │ │A:嘿。 │
│ │ │B:你在那邊是嗎? │
│ │ │A:我在那個○○,我們一天相遇那附近。 │
│ │ │B:喔~好好好。 │
│ │ │A:好。 │
│ ├──────┼─────────────────────────┤
│ │(100.04.01) │A:喂。 │
│ │23:19 │B:太平橋上面在臨檢喔。 │
│ │ │A:喔~那又沒差。 │
│ │ │B:嘿。 │
│ │ │A:ㄟ~靠邀,這樣你有要過來永康這邊嗎? │
│ │ │B:過來永康~阿那個什麼啊~六甲頂那邊有嗎? │
│ │ │A:我不知道耶。這樣。 │
│ │ │B:這樣沒關係,我等一下過去。 │
│ │ │A:好好好。 │
│ │ │B:你。 │
│ ├──────┼─────────────────────────┤
│ │(100.04.01) │A:喂。 │
│ │23:21 │B:你有幫我拿嗎? │
│ │ │A:還沒阿,我等一下過去拿阿。 │
│ │ │B:好好好,麻煩一下。 │
│ ├──────┼─────────────────────────┤
│ │(100.04.01) │A:喂。 │
│ │23:22 │B:還是晚一點,那邊也有耶。 │
│ │ │A:喔~好啊好啊,沒關係。 │
│ │ │B:好 │
│ ├──────┼─────────────────────────┤
│ │(100.04.01) │A:喂。 │
│ │23:28 │B:在我這邊,怎樣。手機在我這邊。 │
│ │ │A:多謝你,好好。 │
│ ├──────┼─────────────────────────┤
│ │(100.04.01) │A:喂。 │
│ │23:45 │B:ㄟ~你在哪? │
│ │ │A:蛤? │
│ │ │B:在哪裡? │
│ │ │A:你在哪? │
│ │ │B:我現在快到新化了 │
│ │ │A:快到新化喔,我等一下要回我家 │
│ │ │B:喔~這樣我快到你家時再打給你。 │
│ │ │A:恩恩。 │
│ ├──────┼─────────────────────────┤
│ │(100.04.01) │A:喂。 │
│ │23:52 │B:你在哪? │
│ │ │A:我在~那個那個那個東區那邊,我在市立醫院這裡。 │
│ │ │B:喔~好啦,不然你就,沒有啦~我過來你家附近啦。 │
│ │ │ 這樣不然我等一下要離開這裡再打給你。 │
│ │ │A:你在我家附近喔。 │
│ │ │B:黑阿。 │
│ │ │A:靠邀~我等一下要回去了阿。 │
│ │ │B:是喔。 │
│ │ │A:黑阿。 │
│ │ │B:不然我現在過去朋友那邊坐一下。不然我離開那邊馬 │
│ │ │ 上打給你。 │
│ │ │A:好啊好啊。 │
│ │ │B:好~。 │
│ ├──────┼─────────────────────────┤
│ │(100.04.02) │A:喂。我到了。 │
│ │00:03 │B:你等我一下,我現在剛要回去而已。 │
│ │ │A:你進來~那邊有在攔喔~ │
│ │ │B:什麼? │
│ │ │A:你從另一邊,那個~他這邊至成(音譯)啦,你不要 │
│ │ │ 從○○那邊過來,那邊有在攔。 │
│ │ │B:阿那又沒差,靠八~底多讓他攔到沒有駕照而已。 │
│ │ │A:喔~OK啦,我在那邊等你啦。 │
│ │ │B:好。 │
│ ├──────┼─────────────────────────┤
│ │(100.04.02) │A:喂。 │
│ │0:17 │B:你在哪阿? │
│ │ │A:我在中華路。阿你哩。 │
│ │ │B:我又繞到在金華路了。 │
│ │ │A:你娘的,你才剛打,你爸也剛掛掉而已。你要繞到金 │
│ │ │ 華路了。 │
│ │ │B:(哈哈) │
│ │ │A:你也太誇張了吧。 │
│ │ │B:沒有阿,後來我想想~我在那邊繞繞,靠八怎麼過來 │
│ │ │ 鹽行這裡,順勢進來中華路,中華北路這邊阿(哈哈 │
│ │ │ )。 │
│ │ │A:我想說奇怪,你明明剛打給我而已,你現在說你在金 │
│ │ │ 華路。 │
│ │ │B:(哈哈) │
│ │ │A:沒關係~我等一下出去再打給你,我先吃一下東西。 │
│ │ │B:好啊。 │
│ │ │A:好好~ │
│ │ │B:好。 │
│ ├──────┼─────────────────────────┤
│ │(100.04.02) │A:喂。 │
│ │00:38 │B:我到了喔。 │
│ │ │A:你到了,好好。 │
│ │ │B:我在那天這邊。 │
│ │ │A:好好~我馬上到。 │
│ ├──────┼─────────────────────────┤
│ │(100.04.02) │A:喂。 │
│ │00:51 │B:你在哪阿? │
│ │ │A:五期阿。 │
│ │ │B:你在○○喔? │
│ │ │A:不是。我來找人。 │
│ │ │B:阿我在這裡了。 │
│ │ │A:你在哪阿? │
│ │ │B:你車不是停在這邊? │
│ │ │A:沒有啊~沒有啊。 │
│ │ │B:恩~不然你在哪? │
│ │ │A:你卡到喔,我在五期阿。 │
│ │ │B:蛤? │
│ │ │A:我現在在人家這裡耶。 │
│ │ │B:阿不然我看錯了嗎?那台不是你的車嗎? │
│ │ │A:黑阿。 │
│ │ │B:那台你的車喔? │
│ │ │A:不是拉,怎麼可能? │
│ │ │B:恩~阿不然你在哪? │
│ │ │A:我現在在靠近永華這附近的。 │
│ │ │B:那這樣我去哪找你? │
│ │ │A:過去哪邊喔~我想一下。不然~等一下我從我朋友這 │
│ │ │ 邊離開,我馬上打給你。 │
│ │ │B:我給你拿一拿我就要走了阿。 │
│ │ │A:是喔。 │
│ │ │B:黑阿,我還要跑回去,不要出來了啦,要在家了。 │
│ │ │A:這樣你等我一下,我先跟我朋友講一下話。 │
│ │ │B:好好~ │
│ │ │A:好。 │
│ ├──────┼─────────────────────────┤
│ │(100.04.02) │A:喂。 │
│ │01:12 │B:你在哪? │
│ │ │A:跑回來了啦。 │
│ │ │B:蛤? │
│ │ │A:跑回來了啦。 │
│ │ │B:好啦。不然等下過去你找你啦。 │
│ │ │A:你有要過來再過來就好了,不用專程跑一趟。 │
│ │ │B:恩~好。 │
│ │ │A:好 │
│ ├──────┼─────────────────────────┤
│ │(100.04.02) │A:喂。 │
│ │05:12 │B:你在哪裡? │
│ │ │A:在睡了阿。 │
│ │ │B:蛤。 │
│ │ │A:在睡了阿。 │
│ │ │B:你要睡了? │
│ │ │A:黑阿。 │
│ │ │B:真的假的。 │
│ │ │A:真的阿。 │
│ │ │B:唉~這樣你有要等我嗎? │
│ │ │A:沒關係~你明天到我這,直接過來我這找我,我有事 │
│ │ │ 跟你說。 │
│ │ │B:是喔。 │
│ │ │A:恩。 │
│ │ │B:好吧。 │
│ ├──────┼─────────────────────────┤
│ │(100.04.02) │A:喂。嘿。 │
│ │05:59 │B:五分鐘之內~不要讓你睡哩。 │
│ │ │A:喂喂喂~幫我買一瓶茶好不好? │
│ │ │B:一瓶茶? │
│ │ │A:嘿。冰茶。 │
│ │ │B:冰的喔,我喝過有差嗎? │
│ │ │A:不要啦,不要這樣啦。 │
│ │ │B:(笑)好啦。 │
│ ├──────┼─────────────────────────┤
│ │(100.04.02) │A:喂。 │
│ │06:09 │B:你忘記拿我的錶給我。 │
│ │ │A:蛤。 │
│ │ │B:你忘記拿我的錶給我。 │
│ │ │A:拿什麼? │
│ │ │B:我的錶阿。 │
│ │ │A:阿~對後~沒關係(聽不清楚)放在我這邊不會不見 │
│ │ │ 啦。 │
│ │ │B:好~OK~ │
│ │ │A:好~掰掰。 │
│ ├──────┼─────────────────────────┤
│ │(100.04.02) │A:喂。 │
│ │23:20 │B:嘿。 │
│ │ │A:你在家幹嘛? │
│ │ │B:在家阿。 │
│ │ │A:喔~好~等一下過去找你好了。 │
│ │ │B:(聽不清楚) │
│ │ │A:沒有阿。 │
│ │ │B:好。 │
│ ├──────┼─────────────────────────┤
│ │(100.04.02) │A:喂。 │
│ │23:23 │B:我到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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