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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丁興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宣判之日期欄記載為「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與實際宣判日期不符,應更正為實際宣判日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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