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毒抗字第254號
抗 告 人 許丞妤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100年度毒聲字第251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然其抗告書狀並未敘述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規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