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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明異議人 高天生即高吳梅菊配.
代 理 人 莊榮兆
武忠森律師
洪條根律師
受 刑 人 高吳梅菊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九七五
號),聲明異議,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二日所為裁定原
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代理人漏記載武忠森律師、洪條根律師,應更正如當事人欄所示之正確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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